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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与总平面、基本规定、建筑设计分类规定、藏品保存环境、防火、采光与照明、声学、结构与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扩大规范的使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并相应补充了各类博物馆建筑设计的技术内容;2.在适用、安全、防火、卫生、藏品保护、照明和声学等方面,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内容;3.对照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根据近年博物馆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要求,修改和补充了相关规定;4.重新编写章节纲目和术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政编码:200002)。

    本规范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博物馆

                    中国美术馆

                    上海科技馆

                    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梦驹 翁皓 江璐 韩光宗 周建龙 冯旭东 马伟骏 邵民杰 王小安 沈朝晖 胡建中 俞明 钱之广 闫贤良 董岳华 华焦宝 王庠 王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景樑 顾均 何玉如 崔愷 沈迪 王洪礼 赵擎夏 江刚 赵世明 杜毅威 廖坚卫 段勇 李元潮


1总 则

1.0.1 为使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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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博物馆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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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按博物馆的藏品和基本陈列内容分类,博物馆可划分为历史类博物馆、艺术类博物馆、科学与技术类博物馆、综合类博物馆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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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博物馆建筑可按建筑规模划分为特大型馆、大型馆、大中型馆、中型馆、小型馆等五类,且建筑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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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完整的工艺设计基础上进行,满足博物馆功能及其适度调整的要求,并适应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使用环境符合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规定;

    3 保障使用者安全,应满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婴幼儿监护人等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4 保护藏品、展品安全,避免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

    5 因地制宜,与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结合,满足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 在建设全过程中对展陈、环境、装修、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防范工程等进行协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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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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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0.1 博物馆建筑 museum building

    为满足博物馆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开展教育、研究和欣赏活动,以及为社会服务等功能需要而修建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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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历史类博物馆 museum of history

    以历史的观点来展示藏品,主要按编年次序为重要的历史事件提供实证和文献资料的博物馆。

2.0.3 艺术类博物馆 museum of art

    主要展示其藏品的艺术与美学价值的博物馆。

2.0.4 科学与技术类博物馆 museu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以分类、发展或生态的方法展示自然界,以立体的方法从宏观或微观方面展示科学成果的博物馆。

2.0.5 综合类博物馆 comprehensive museum

    综合展示自然、历史、艺术方面藏品的博物馆,通常为地区性的地志博物馆。

2.0.6 纪念馆 memorial museum

    为纪念某一历史事件、人物而设立的博物馆,属历史类博物馆的一种。

2.0.7 美术馆 art museum

    为教育、研究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美术藏品的艺术博物馆。

2.0.8 科技馆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

    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开展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等活动的科学与技术类博物馆。

2.0.9 陈列馆 exhibition hall

    小型的或专题性的博物馆。

2.0.10 自然博物馆 museum of nature history

    以分类、生态和历史的观点了解自然和人类环境,展示其进化过程的科学与技术类博物馆。

2.0.11 技术博物馆 museum of technology

    收集、保存、展示和研究产业、专业或是专项工程技术成果的科学与技术类博物馆。

2.0.12 工艺设计 process design

    经过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建筑设计任务书编制等建设前期工作确定的博物馆建设纲要和技术内容。

2.0.13 藏品 collection

    博物馆库藏或在展的具有收藏、展示、传播、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艺术品、科技展品、工程技术产品、音像制品、模型等的总称。

2.0.14 展品 exhibits

    向观众展示的藏品及其辅助资料、科技展品、互动或声像演示装置、模型、图文板等的总称。

2.0.15 展厅 exhibition hall

    为向观众展示展品而设置的专用房间。

2.0.16 基本陈列厅 fundamental display hall

    为展示博物馆的主要收藏和基本内容而设置的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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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临时展厅 temporarily exhibition hall

    为短期展示、适时更替的展品而设置的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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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儿童展厅 children′s exhibition hall

    为展示适于学龄前儿童的展品而设置的展厅。

2.0.19 特殊展厅 special exhibition hall

    生态陈列、全景画、天象厅、声像演示、装置艺术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展厅的统称。

2.0.20 综合大厅 comprehensive hall

    对观众开放,兼具展品展示和交通枢纽功能的建筑空间。

2.0.21 展厅净面积 net area of gallery

    展厅的使用面积,包括展品、展具、展览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占地面积和观众使用的观展活动、通行面积。

2.0.22 展品占地率 area ratio of exhibits 

    展厅内展品、展具、展览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占地面积与展厅净面积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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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展厅观众合理密度 reasonable density of attendance

    在一定的展览方式条件下,展厅内观展环境、展品和观众安全能得到充分保证,且空气质量维持良好时,展厅净面积每平方米能容纳的最大观众人数。简称合理密度。

2.0.24 展厅观众高峰密度 peak density of attendance

    在一定的展览方式条件下,展厅内观展环境、展品和观众安全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空气质量下降趋向允许限值而需限制厅外观众进入时,展厅净面积每平方米能容纳的最大观众人数。简称高峰密度。

2.0.25 展厅观众合理限值 reasonable limiting value of at-tendance

    在一定的展览方式条件下,展厅内达到合理密度时的观众人数。简称合理限值。

2.0.26 展厅观众高峰限值 peak limiting value of attendance

    在一定的展览方式条件下,展厅内达到高峰密度时的观众人数。简称高峰限值。

2.0.27 藏品保存场所 spaces for collection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有藏品的建筑空间的总称。

2.0.28 藏品库区 collection storage area

    为藏品收藏及管理而专设的房间、通道等建筑空间的总称,由库前区和库房区组成。

2.0.29 库前区 collection management area

    藏品库区内接收、管理藏品的工作区域。

2.0.30 库房区 collection storage rooms

    藏品库区内收藏藏品的区域,包括藏品库房及其走道。

2.0.31 库房区总门 gate of storage rooms

    库前区进入库房区的门。

2.0.32 拆箱间 collection unpacking room

    对进入库前区的藏品箱、包进行开箱、拆包、清点工作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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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 鉴选室 Identification room

    对开箱、拆包后的藏品进行初步鉴定、甄别的房间。

2.0.34 暂存库 temporary storage room

    库前区内为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藏品而专设的房间。

2.0.35 周转库 revolution storage room

    为暂时存放已提陈出库待使用、外展,或是已使用、外展待入库的藏品而专设的房间。

2.0.36 缓冲间 buffer room

    为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入库前或出库后适应温湿度变化而专设的房间。

2.0.37 鉴赏室 appreciation room

    库前区内供专业人员鉴赏、研究藏品的房间。

2.0.38 展具 exhibits container

    展品展示中使用的橱柜、台座、支架、隔板、镜框、瓶罐等。

2.0.39 藏具 collection container

    藏品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支架、箱盒、囊匣、镜框、瓶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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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消毒室 disinfection room

    用熏蒸、冷冻、低氧等化学或物理方法对藏品进行杀虫、灭菌的专用房间。

2.0.41 熏蒸室 fumigation room

    用气化化学药品对藏品进行杀虫、灭菌的消毒室。

2.0.42 信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对博物馆的藏品、展览、管理等信息进行采集、制作、处理、储存和传播等功能用房的总称。


3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博物馆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文化设施布局的要求;

    2 基地的自然条件、街区环境、人文环境应与博物馆的类型及其收藏、教育、研究的功能特征相适应;

    3 基地面积应满足博物馆的功能要求,并宜有适当发展余地;

    4 应交通便利,公用配套设施比较完备;

    5 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6 与易燃易爆场所、噪声源、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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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博物馆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

    1 易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沉降、地震、滑坡或洪涝的地段;

    2 空气或土地已被或可能被严重污染的地段;

    3 有吸引啮齿动物、昆虫或其他有害动物的场所或建筑附近。

3.1.3 博物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类型建筑合建时,博物馆建筑应自成一区。

3.1.4 在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历史遗址上或其近旁新建、扩建或改建博物馆建筑,应遵守文物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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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 平 面

3.2.1 博物馆建筑的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便利观众使用、确保藏品安全、利于运营管理;

    2 室外场地与建筑布局应统筹安排,并应分区合理、明确、互不干扰、联系方便;

    3 应全面规划,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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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博物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

    2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需要确定,且观众出入口应与藏品、展品进出口分开设置。

    3 人流、车流、物流组织应合理;藏品、展品的运输线路和装卸场地应安全、隐蔽,且不应受观众活动的干扰。

    4 观众出入口广场应设有供观众集散的空地,空地面积应按高峰时段建筑内向该出入口疏散的观众量的1.2倍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0.4m2/人。

    5 特大型馆、大型馆建筑的观众主入口到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主入口广场宜设置供观众避雨遮阴的设施。

    6 建筑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防火、安全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物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7 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建筑部位或附属用房等宜布置在靠近噪声源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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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博物馆建筑的露天展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室内公共空间和流线组织统筹安排;

    2 应满足展品运输、安装、展览、维修、更换等要求;

    3 大型展场宜设置问询、厕所、休息廊等服务设施。

3.2.4 博物馆建筑基地内设置的停车位数量,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规模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表3.2.4的规定:

    注:1 计算停车位时,总建筑面积不包含车库建筑面积。

        2 停车位数量不足1时,应按1个停车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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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博物馆建筑的功能空间应划分为公众区域、业务区域和行政区域,且各区域的功能区和主要用房的组成宜符合表4.1.1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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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当综合类博物馆、科技馆等设有自然部或存有自然类藏品时,可按自然博物馆的要求设置相关用房;当技术博物馆、科技馆等存有科技类文物时,可按历史类博物馆的要求设置相关用房。

        2 当艺术类博物馆的藏品以古代艺术品为主时,其藏品库区的用房组成可与历史类博物馆相同。

4.1.2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陈列展览区、藏品库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按表4.1.2的规定,并应通过工艺设计确定。

   
       注:科技馆通常将展览用房与教育用房合称为展览教育区,因此面积比例按展览教育区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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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博物馆建筑的藏(展)品出入口、观众出入口、员工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公众区域与行政区域、业务区域之间的通道应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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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博物馆建筑内的观众流线与藏(展)品流线应各自独立,不应交叉;食品、垃圾运送路线不应与藏(展)品流线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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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博物馆建筑的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水点、厕所、用水的机房等存在积水隐患的房间,不应布置在藏品保存场所的上层或同层贴邻位置。

    2 当用水消防的房间需设置在藏品库房、展厅的上层或同层贴邻位置时,应有防水构造措施和排除积水的设施。

    3 藏品保存场所的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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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地下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10m;

    2 除工艺设计要求外,展厅与教育用房不宜穿插布置;

    3 贵宾接待室应与陈列展览区联系方便,且其布置宜避免贵宾与观众相互干扰;

    4 当综合大厅、报告厅、影视厅或临时展厅等兼具庆典、礼仪活动、新闻发布会或社会化商业活动等功能时,其空间尺寸、设施和设备容量、疏散安全等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宜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5 为学龄前儿童专设的活动区、展厅等,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并应为独立区域,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设于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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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通向室外的藏品库区或展厅的货运出入口,应设置装卸平台或装卸间;装卸平台或装卸间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且应有防止污物、灰尘和水进入藏品库区或展厅的设施,并应有安全防范及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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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博物馆建筑内藏品、展品的运送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应短捷、方便。

    2 通道内不应设置台阶、门槛;当通道为坡道时,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 当藏品、展品需要垂直运送时应设专用货梯,专用货梯不应与观众、员工电梯或其他工作货梯合用,且应设置可关闭的候梯间。

    4 通道、门、洞、货梯轿厢及轿厢门等,其高度、宽度或深度尺寸、荷载等应满足藏品、展品及其运载工具通行和藏具、展具运送的要求。

    5 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展品的运送通道,不应为露天。

    6 应设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通道的技术防范和实体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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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公众区域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陈列展览区的使用人数应按展厅净面积0.2人/m2计算;教育区使用人数应按教育用房设计容量的80%计算。陈列展览区与教育区厕所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表4.1.9的规定,并应按使用人数计算确定,且使用人数的男女比例均应按1:1计。

    2 茶座、餐厅、商店等的厕所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并宜配置婴童搁板和喂养母乳座椅;特大型馆、大型馆应设无障碍厕所和无性别厕所。

    4 为儿童展厅服务的厕所的卫生设施宜有50%适于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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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业务区域和行政区域的饮水点和厕所距最远工作点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并应按工艺设计确定的工作人员数量计算确定。

4.1.11 应在博物馆建筑内的适当的位置设清洁用水池、清洁工具储藏室、清洁工人休息间、垃圾间。

4.1.12 锅炉房、冷冻机房、变电所、汽车库、冷却塔、餐厅、厨房、食品小卖部、垃圾间等可能危及藏品安全的建筑、用房或设施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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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当职工餐厅与观众餐厅合用时,应设置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入业务区域或行政区域的安全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16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1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18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0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

    21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

    22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23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5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2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27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

    28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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