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民政部负责编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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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万。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数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11.4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流浪未成年人服务。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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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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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据调查,80%的流浪未成年人滞留在地级以上城市,还有部分滞留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特殊的县级城市。鉴于目前大多数城市尚无专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现有设施条件很差,不能满足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和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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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基本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做了许多重要指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在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既满足现实需要,又兼顾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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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条阐明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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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的投资渠道。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属于政府行为,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来加以建设;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设施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这一精神,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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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七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故强调在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但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也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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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设计和节能减排提出要求。
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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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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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与流动人口的规模有直接关系。流动人口规模越大,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越多。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口的数量难以统计,而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据可以从当地统计部门直接获得,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故选择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的依据。在确定流动人口数量时,应以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近五年的增长情况,以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既能满足现在需要,又可兼顾今后发展。由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作为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需对短时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对刚入住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不超过36小时的短期观察,以消除他们的紧张情绪,初步了解其身体、心理和精神状况;对疑似患有传染病的受助未成年人要进行观察隔离,因此需要在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和观察隔离室中设置一些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床位,故本《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仅指未成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
第十一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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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床位数划分为一、二、三类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结合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的要求,经过调查论证,表明本建设标准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是合理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0.95‰的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对各个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进行了推算。通过观察各城市流动人口规模分布的散点图,发现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从高到低聚合在150万以上,75万~150万和35万~75万这三个区间,流动人口规模在220万以上的只有少数几个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二、据权威部门调查估计,2005年,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总数在100万~150万之间,其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故若按100万保守计算,则我国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为8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总数(2005年统计数为1.47亿)的5.44‰。假设每个城市流动人口中具有显著特征需要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均为5.44‰,则可根据每个城市流动人口的数量计算出其辖区内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
三、目前我国实际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仅为实际需要救助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流浪未成年人的10%左右。根据调研,要改变目前救助工作落后的状况,至少要将救助比例提高到30%左右。
四、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滞站天数为16.8天,如果要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救助工作服务内容的要求,人均滞站时间至少应为30天。则一个床位的周转次数为365/30=12.17次,则:
所需床位数=年救助量÷床位周转次数=年救助量÷12.17
五、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1给出了辖区内流动人口规模分别为220万、150万、75万、35万的城市,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所应建设的规模(床位数)。
六、综合上述分析,按城市辖区内流动人口数量,可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划分如下(见附表2):
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中心的规模上限定为300张床位。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在220万以上的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同时,为了节约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三类中心的规模下限定为50张床位。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在35万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单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若确有需要,可与救助管理站合并建设。
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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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生存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不仅需要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需要提供教育矫治、文体活动和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救助服务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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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根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结合目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功能用房的设置情况,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
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用房,包括服务厅、登记用房、临时处置室、入站观察室等,以方便流浪未成年人求助;对求助者进行登记、安全和健康检查;对只需短暂休息的被救助者或中转受助人员提供简单救助及对入住者进行短期观察等服务。
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包括居室、卫生盥洗用房、未成年人食堂,以向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吃、住等生活服务。
未成年人教育用房,包括教室、技能培训室、图书室、心理疏导室等。由于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是文盲或读书很少,因此有必要分类提供思想品德、法制和简单文化知识等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针对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为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有必要设置技能培训室;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当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情况,还需设置心理疏导室。
未成年人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特点,设置必要的文体活动用房,既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可以寓教于乐,引导他们在活动和锻炼中增强对正常生活的兴趣以及与他人沟通相处的能力。
未成年人医务用房,包括诊疗室、药房、观察隔离室等。由于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普遍较差,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因此需设置相关医务用房,以具备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一般诊治等基本卫生服务功能。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等。这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设置的。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包括值勤宿舍、活动室和工作人员食堂。由于机构性质特殊,工作人员需要在中心内值勤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就明确要求“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要安排专人在观察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等,此外还要为其他中心接送受助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在中转停留期间提供必要的食
宿服务,因此需要设置值勤宿舍和食堂。另外,面向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强度高、压力大,因此有必要为工作人员设置活动室,以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基于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的考虑,工作人员生活用房与未成年人生活用房应分区设置,且工作人员和受助未成年人对活动及就餐设施要求的差异也很大,故需单独设置工作人员的活动室和食堂。
附属用房,包括车库、洗衣房、配电室等,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后勤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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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条明确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设备的要求。
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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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的场地。
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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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装备的基本分类。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正常运行,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必备条件,所列项目为基本装备。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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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m²/床、二类不高于33m²/床、三类不高于35m²/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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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是对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
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实际所需面积,并参照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确定的。
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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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标准》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得到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房屋设置和受助未成年人天性好动的特点,兼顾各地的建筑差异,并参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使用系数为0.6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使用系数为0.57~0.60)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使用系数的规定,本条对使用系数作了规定。允许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适当增加使用面积指标是考虑到这些地区防寒保暖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需增加建筑物的墙体厚度,同时采暖设施也会占用一定使用面积。
第二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分别按不低于4.00m²/床、4.50m²/床和5.50m²/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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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的原则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指标。
根据典型调查,部分新建和改扩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在10m²/床以上,为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的下限。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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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条阐明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性质、任务及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以便于开展救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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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
鉴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集救助、保护、管理、教育、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它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进行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以确保救助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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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区的设置布局。
将受助未成年人的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及有关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相对集中,单独成区,是为了便于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并确保他们的安全。生活区内功能用房的布局,可按照不同类别受助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分区,以利于对受助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和心理矫治,使其尽快回归家庭与社会。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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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条阐明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这是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特殊的经历和心理状态以及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需要提出的,同时,考虑到部分残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需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无障碍设施提出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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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条从保护受助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其生活区的围墙设置提出要求。其高度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高特点,防止两人结伴搭人梯翻越围墙而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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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层数要求。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与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受助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建筑层数不宜过多。
第二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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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的朝向与采光、通风要求。
第二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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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外观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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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的对象多是在街头流浪、乞讨,甚至轻微触法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性别、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与智力发展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生活需求和管理服务方式上也有很大差别。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教育矫治,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故受助未成年人的居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要求,分类设置普通居室、暂住居室、无障碍居室等,并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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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条阐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装修的要求。
针对受助未成年人天性好动、行为自控能力弱等特点,对其居室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色调等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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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生活区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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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用房和生活区内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受助未成年人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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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餐厅与洗衣房的设置要求。据调研,目前流浪未成年人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比例较高,分布较广,考虑到他们的饮食习惯,故作此规定,尤其是穆斯林聚集的地区,还需按照分灶、分室、分门的原则设置饮食设施。同时,由于流浪未成年人长期流落街头,感染皮肤病的比例较高,故对洗衣房的内部设置做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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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设置要求。鉴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夏季均需在室内采取降温措施,考虑经济实用和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作此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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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用电及电器装置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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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三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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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条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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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的节能与环保要求。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2018年 附录一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
附录一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
附录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
附录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
名词解释
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
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
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
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
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
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锻期观察的用房。
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
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
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
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
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
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
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
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16.文体活动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
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
18.诊疗室:为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
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
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因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
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长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
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