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GB/T 5087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78-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8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技术进步与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
重庆大学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元炜 刘筑雄 张家平 徐伟 江亿 李百战 李国顺 徐士乔 刘健灵 王立 宋高举 董霄龙 林洪扬 虞永宾 张小龙 郝军 张小慧 巫曼曼 顾继红 晁阳 李刚 夏建军 刘猛 朱锡林 尹运基 孙宁 陈曦 许远超 陈宇奇 余学飞 李亨 袁闪闪 郭振伟 陈明中 张淼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有为 王唯国 王国钰 艾为学 汪崖 邓有源 彭灿云 李育杰 冀兆良 王伟军 同继锋 王宇泽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对工业建设的产业政策、装备政策、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安全健康等法律法规,推进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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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在绿色发展和“两型社会”方针的指导下,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工业行业和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准入条件、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等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条例及规定,为本标准的编制提供了依据。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的建设工业建筑和既有工业建筑的各行业工厂或工业建筑群中的主要生产厂房、各类辅助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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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绿色工厂”或“绿色工业”的含义较广,包括了“绿色产品”、“绿色制造技术(即绿色工艺)”和“绿色工业建筑”大内容,评价“绿色产品”和“绿色制造工艺”不应采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包含主要生产厂房及其内的办公间和生活间;当进行全厂性评价时,建筑群中其他辅助生产建筑、各类动力站房建筑、试验检验车间、仓储类建筑也应该进行评价。
贴建于厂房的全厂性办公楼和其他类型建筑应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工业企业建筑群中独立的办公科研建筑、生活服务建筑,以及培训教育建筑、文化娱乐建筑等其他非生产性和非辅助生产性建筑都不在本标准评价范围内,而应执行相关的评价标准。
目前全国有6400多个工厂已通过国家清洁生产标准达标验收,有不少工厂取得了节能、节水型企业评价,本标准也适用于对既有工业建筑的绿色评价。
1.0.3 本标准规定了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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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业各行业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行管理等要求虽有不同,但从总体上考虑都有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要求。从调研和以往评价绿色工业建筑的经验分析,制定一个工业各行业的共性规定是可行的、必需的,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各行业评价绿色工业建筑需要达到的共性要求。
1.0.4 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内土地、能源、水、材料资源利用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行管理等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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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业建筑从规划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到最终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对不同的工业行业,其清洁生产和各种资源的利用、消耗、再生与循环利用的程度也不尽相同,许多行业规定了其相应的标准;环境保护同样也有其规定,要达到这些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和指标,都与工业建筑服务的对象及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1.0.5 当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考虑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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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我国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习惯等都有着很大差异,因此评价绿色工业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的特点。
1.0.6 在进行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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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参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着重评价与绿色工业建筑功能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技术进步与创新等方面,而对建筑本身的某些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不列入本标准。发展绿色工业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导城乡统筹规划、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共同参与挖掘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
2 术语
2.0.1 绿色工业建筑 green industrial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提供适用、健康、安全、高效使用空间的工业建筑。
2.0.2 工业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为保证生产、人和室内外环境所需的各种能源耗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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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工业建筑能耗与民用建筑能耗有较大区别,工业建筑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功能必须满足生产要求,所以工业建筑能耗的范围包括为保证正常生产,人和室内外环境所需的各种能源的耗量的总和。
2.0.3 单位产品(或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for unit product (or unit building area)
统计期内工业建筑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或建筑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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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单位产品(或建筑面积)的能耗是衡量其是否达到评价要求的重要指标。在以单位建筑面积工业建筑能耗为指标时,对恒温恒湿、净化或空调车间单独进行能耗指标量化,应扣除非恒温恒湿、净化或空调车间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的能耗。
2.0.4 单位产品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取水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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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本标准以单位产品作为被评价项目取水量水平的考核单元。取水量的含义与《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保持一致。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非传统的水资源,本指标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的水量。 产品指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初级产品;对承担某些行业或工艺(工序)的工业建筑(厂房或车间),可用单位原料加工量为核算单元。
2.0.5 水重复利用率 water reuse rate
统计期内评价范围中重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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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关于水的重复利用率,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中规定“重复利用率”是指“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的水量总和”与“生产过程中取水量总和”之比,即该通则关于水的重复利用率是特指“生产过程”;《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则将“重复利用率”定义为“企业的重复利用水量”与“企业的取水量”之比,并明确定义“重复利用水量”是“所有未经处理或经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即这里的重复利用率既包括生产过程,又包括非生产过程。本标准“水重复利用率”的含义与《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有所不同,而与《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是一致的。
2.0.6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 quantity of industrial wastewater for unit product
统计期内废水产生量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企业的建设区位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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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总体部署。根据区域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对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总体部署,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并提出指导性政策,因此应认真贯彻。
3.1.2 工业企业的产品、产量、规模、工艺与装备水平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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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为了有效遏制某些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国家政府部门对钢铁、铁合金、电石、印染、水泥、乳制品等许多行业提出了准入条件,而且今后还将密集出台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贯彻执行准入条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指标,对实现合理经济的规模、工艺与装备水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消耗指标、循环利用指标和环境保护指标起重要作用。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准入件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业建筑不能参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3.1.3 工业企业的产品不应是国家规定的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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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国家政府部门陆续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涉及机械、轻工、石化、纺织、钢铁、铁道、汽车、医药等上百个工业行业、数百个项目,凡是列入该目录中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有任何一项属于淘汰目录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业建筑均不能参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同家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配套实施办法等,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同样,生产未经许可产品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业建筑不能参与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3.1.4 单位产品的工业综合能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消耗、水资源利用等工业生产的资源利用指标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国内基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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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不同的能源、采用不同产地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以及建筑功能和环境保护等的不同要求,其产品的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的各种资源消耗有很大的差距。单位产品的工业综合能耗、水资源利用、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消耗等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影响愈显重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和工业各行业发布了各行业主要产品的综合能耗及各种资源消耗量应达到的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分为国内基本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所评价的工业建筑应达到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制定多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如《清洁生产标准 白酒制造业》HJ/T 402、《清洁生产标准 彩色显像(示)管生产》HJ/T 360、《清洁生产标准 氮肥制造业》HJ/T 188等50余项。其中对各种能源资源利用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现行国家标准对多个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等
3.1.5 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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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国家、行业和地方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指标进行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所在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氨纶)》HJ/T 309、《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纶)》HJ/T 429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都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有明确的指标要求,这是对参评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
3.1.6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不应是国家禁止用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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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上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简称《禁止目录》),涉及机械、电力、钢铁、轻工、石化、电子、建材、医药、烟草等行业的部分项目。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该目录所列有关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列入《禁止目录》内的工业企业,不能参与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在满足本标准第3.1节的要求后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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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标准3.1节规定的6条基本要求,是评价绿色工业建筑必备的条件,凡是不符合的项目不应参与评价。
3.2.2 申请评价的工业建筑项目分为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两个阶段,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可分阶段进行,全面评价应在正常运行管理一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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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包括了从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直至拆除各个阶段。本标准按规划设计和全面评价两个阶段。
由于工厂在投产一年后其产品产量可能尚未达到设计规模,致使单位产品的能耗、水资源利用等指标偏大而达不到要求,所以在产品产量达到设计规模后进行评价更为合理。
考虑到施工阶段应按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施工阶段评价。
3.2.3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要求对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进行过程控制,并应提交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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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绿色工业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进行过程控制。申请方应按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和要求明确目标,进行过程控制,并形成相应阶段的过程控制报告,同时还需提交评价所需的基础资料。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机构对以上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必要时还需结合项目现场实施勘察,最终出具评价报告。
3.2.4 在对工业企业的单体工业建筑进行评价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应以该单体工业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论为依据。
3.2.5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体系由节地与可持续发展的场地、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外环境与污染物控制、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运行管理七类指标及技术进步与创新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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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考虑我国国情,尤其是工业建筑的特点,以“四节二保一加强”为目标,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工业建筑评价体系,并特别为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另列一章。
3.2.6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应按照评价项目的数量、内容和指标,兼顾评价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采用权重计分法,各章、节的权重及条文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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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为了体现每条规定的内容对“四节二保一加强”贡献程度、达到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本标准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权重计分法。章、节两级的权重采用专家群体层次分析法求得,条文的分值综合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确定。绿色工业建筑的评价,采用权重计分法比项数法更全向、客观,更适合工业行业各类功能建筑有区别地进行评价的特点。
3.2.7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打分,绿色工业建筑等级划分应根据评价后的总得分(包括附加分)按表3.2.7的规定确定。
表3.2.7 绿色工业建筑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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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根据我国目前工业建筑的发展水平,经编写组专家结合典型项目进行试评,确定三个等级的分值要求。
3.2.8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用于评价项目时,该条不参与评价,并不应计分,等级划分应以所得总分按比例调整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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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当标准中的某条文不适应工业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并不计分,这时,参评的总分会相应减少,等级划分应以所得总分按比例进行调整后确定。
4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
4.1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 节地与可持续发展场地
4.1 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1.1 申请评价的项目建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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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建设项目的性质、组成、规模以及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级现行的产业(行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这些规划都是贯彻执行生产方式由资源消耗型转向资源节约、保护环境与生态的国家方针,从根本上保证工业建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建设项目对所在城市的产业经济结构、对当地社会的制约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已经论证,并得到当地政府的审查批准
4.1.2 除国家批准且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外,建设场地不得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基本农田;
2 国家及省级批准的生态功能区,水源、文物、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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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绿色工业建筑首先要服从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设用地必须满足本条文所规定的条件。 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不能占用。生态功能保护区是属于限制开发的区域,为国家生存、发展提供水资源等各类天然资源,从发展战略考虑,应严格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必须优先保护。
国家及省级批准的各类保护区有: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区;森林草原、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矿产资源保护区。
国家及省级批准的限制和禁止建设区有:划定为机场净空保护;雷达导航、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设施;军事设施等区域,以及国家及省级规定的其他各类保护区。
4.1.3 建设场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未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
5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6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7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8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等地质恶劣地区。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本条文除了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外,还参考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等多个标准的有关规定,所列的地区或地段资源脆弱,或在环境变化时对建筑场地和周边环境易造成毁灭性破坏,并引发次生灾害,为保障建设场地的安全,选址时应避开。 建设场地也不宜选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1.4 建设场地总体规划及其动态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 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结合,并根据实际变化定期或适时调整;
2 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同时,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或全面调整。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工业生产形成规模,往往不是一次到位,需随市场需求而多次建设,这就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尤其要重视建设场地的总体规划,才能完美地实现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结合。 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了产品更新换代,从而决定了工业建筑总体规划应根据实际发展变化作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工业建筑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与工厂原有用地规模不变是一对矛盾,对既有工业建筑适时更新改造不可避免。既有建筑更新改造时,要对总体规划作局部或全面调整,以使建设场地的环境质量不下降或得到提升,使更新改造后的建筑仍在场地的承载力之内。
910'>《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878-2013 附录C工业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附录C 工业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C.0.1 申请评价的项目所属行业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且该标准对水资源利用有关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等内容已有规定时,评价按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否则按本标准附录C.0.2、C.0.3和C.0.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C.0.1 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是本标准有关水资源利用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迄今我国已经发布50多部,但各清洁生产标准有关水资源利用的指标不尽相同,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行业或项目可能没有现成的清洁生产标准作为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本附录对有关指标的计算、统计和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
C.0.2 取水量可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自备给水工程取自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
2 取自城镇供水工程的水量;
3 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及城市再生水等);
4 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不包括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 展开条文说明
C.0.2 本标准取水量仅限于生产区,主要用于生产和科研活动,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以及生活、卫生、绿化、保洁、环境保护等。 不包括独立生活区的水量。
C.0.3 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蒸汽凝结水利用率以及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量的确定应选择本行业在节水方面处于不同水平(至少符合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的若干企业,按本标准附录C.0.2 条规定的范围,根据项目提供的相关数据(每班员工人数、台班、总取水量、平均时用水量、变化系数、设备数量及同时使用百分数等),扣除水以产品形式外供给市场的部分求得。
2 单位产品取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p——单位产品取水量(m3/单位产品或L/单位产品);
Vc——统计期内的取水量(m3或L);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的产量。
3 水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水重复利用率(%);
Vr——统计期内的重复利用水量(m3);
Vi——统计期内进入到系统的新鲜水量(m3)。
4 蒸汽凝结水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q——蒸汽凝结水利用率(%);
Vb——统计期内,回用的蒸汽凝结水量(t);
Vd——统计期内,使用的蒸汽发气量(t)。
5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3/单位产品或L/单位产品);
Vw——统计期内的废水产生量(m3或L)。
▼ 展开条文说明
C.0.3 重复利用水量包括循环利用水量、循序利用水量、蒸汽冷凝水回用量及经过处理后再利用的水量,被多次重复利用时应重复计量,例如“图1循序利用水示意图”所示循序利用水:
C.0.4 取水量与蒸气凝结水的统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水量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0.2条的取水量范围,按所评价项目统计期内实际计量的水量、以水或水的产品等形式外供给市场的总水量,计算得出该项目的取水量。
2 蒸汽凝结水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应以年度为计量周期,与水重复利用率的统计各自独立。
▼ 展开条文说明
C.0.4 蒸汽凝结水有关数据的统计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原因是蒸汽凝结水的量和利用量随季节变化较大,而年度之间的平均温度、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等参数相对稳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要求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3《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
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
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T 19576
8《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
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
10《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11《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1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13《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
14《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