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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860-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affiliated structure works

GB 50860-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6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的构筑物部分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七,代码07。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化工专业委员会

                               煤炭工业西安工程造价管理站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黄肸  陈光云  余晓花  司景山  王宏伟  吕梅勇 陈东  张永杰  褚得成  宋仕俊  王一明  陈怀宇 杨振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佐民  胡传海  谢洪学  王海宏  倪健  蒋玉翠 刘智  张丽萍  王中和  陈彪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条文说明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0-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第157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的构筑物部分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审查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审定,编制完成。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构筑物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构筑物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构筑物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构筑物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构筑物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计算”。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构筑物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构筑物    affiliated building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 工业隧道    industrial tunnel

    是工业上用以某种用途、在地面下用任何方法按规定形状和尺寸修筑的断面积大于2m3的洞室。

2.0.4 造粒塔    prilling tower

    化肥生产过程中制造粒状化肥最高的大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结构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主体塔身、操作间、刮料漏斗、集料漏斗及其附属电梯间。

2.0.5 输送栈桥    conveying trestle  

    机械操纵连续输送物料的桥式构筑物。下部是支撑构架,上部是输送长廊,长廊中间设有传送带。

3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构筑物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等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编制依据。

3.0.2 本条进一步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 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 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规定了构筑物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7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7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编制依据。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7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7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条文说明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池底板,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池底板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池底板的项目编码应为070101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池底板的项目编码应为070101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池底板的项目编码应为070101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池底板的工程量。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 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对此,就有三层内容:一是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将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在现浇混凝土项目的工作内容中不含模板工程;三是若招标人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无须编制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工程的费用。

4.2.8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预制构件以现场预制编制项目,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项目相比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860-2013

C.5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排水、降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5的规定执行。

表C.5  施工排水、降水(编码:070305)

C.6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应按表C.6的规定执行。

表C.6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编码:07030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

本文链接:/guifan/2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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