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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957-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iquid biofuel plant

GB 50957-2013

主编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7-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7、5.4.16(1、2)、5.4.17、6.1.7、6.3.9、7.2.1、7.3.1、7.3.2、7.3.3、9.4.2、9.4.3、9.5.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建设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研究分析了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总结国内实际运行中采用的先进技术、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措施,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车间管道、建筑与结构、热能与动力、供电、过程检测与控制仪表、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消防、质量检测与控制、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信息与资料反馈给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21号,邮政编码:200031,E-mail:info@haisum.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酒精分会

    主要起草人:袁蔡斌  王国森  顾方  平钧  刘丹 王建平  李彦成 杭卫星  周晖  徐安琪 余梅华  邵硕  李晨红  杨军  刘建文 顾亚军  杜风光  巩传志  钱世凯  宋晓勇 张国红  张小龙 戴冠民 李勤  张锦冈 聂欣蔚  杨为国  郭小明  张耀安  刘霄 张中  李汉烈  杨庆

    主要审查人:石贵阳  倪照鹏  柳毅  陈世忠  魏海国 王红  陈大钧  武建芃  陶观楚  刘植生 汪习生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GB 50957-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和运行经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使建成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技术先进、便于管理、环境友好,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艺技术成熟的以非粮淀粉类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工厂和以动植物的油脂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工厂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制定科学和行之有效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使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有法可依,是保证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质量的基础。实践证明,凡是严肃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项目、工程建设就顺利,工厂建成投产后的整体效果就较好,反之,则会给企业乃至地方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在现今的原油价格和原料价格条件下,我国主管部门批准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尚需依赖国家的高额财政补贴。制定科学和行之有效的设计规范,将对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起到积极的作用。

1.0.2  可用于生产燃料乙醇的淀粉质原料种类繁多,包括玉米、小麦、大米、高粱、木薯、甘薯、马铃薯、菊芋、葛根等;其中的玉米、小麦、大米为粮食作物,国家已有“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方针,新建工厂目前不应采用。

    无论选择何种淀粉质原料,在生产技术成熟的前提下,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违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和我国国情。

    (2)原料供应有保证。

    (3)某些淀粉类作物可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淀粉,在确定采用何种原料时应进行经济分析后确定。

    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有十分成熟的技术,但必将导致与糖厂争夺原料,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应采用。

    甜高粱是目前世界上生物量最高的作物,具有抗旱、耐涝、耐盐碱等优良特性,对土地的适应能力很强,以甜高粱的茎秆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综合开发利用,可获取农业、畜牧业、加工业、能源与环保产业的广泛的经济效益,而且不影响粮食种植和供应,国家鼓励以甜高粱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

    目前,我国尚无工程意义上的以甜高粱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工厂建成投产,某公司在内蒙古的一座年产3万吨的工厂已建成并投入试生产,将对我国以甜高粱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以甜高粱为原料生产燃料乙醇工厂的工程设计,除了原料的储存、处理部分外,其他部分均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除上述外,以植物的秸秆、木屑、纸浆厂的废渣等纤维素类物质为原料和以钢铁厂的高炉、转炉排放的废气为原料制备燃料乙醇以及以“油藻”为原料制备生物柴油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在进行中,但均处于小试、中试阶段,其生产工厂的工程设计不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对生物柴油而言,凡动植物的油脂均可生产生物柴油。可用作制备生物柴油的原料有:

    (1)油料作物,包括菜籽油、大豆油、棉籽油、花生油等。

    (2)林作物,包括棕榈树、黄连木、麻风树、光皮树、文冠果、油茶等。

    (3)废弃油脂,包括植物油脂下脚料、废弃的食用油脂(地沟油)。

    (4)动物油脂。

    (5)微生物油脂。

    当确定采用某种植物油脂时,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原料的采摘、运输、采购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2)该种植物的种植对陆生生态,特别是对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环境的影响。

    不论采用何种油脂为原料,均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应背离我国国情。

    本规范适用于以外购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的工厂设计,不包括油料作物的处理和制取油脂部分。

    本条未对本规范适用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建设规模加以限定。

    一般而言,工厂的建设规模大些对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是有利的,而适度分散,建设规模小些,则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劳动力的就近就业、小城镇的建设发展,亦有利于落实原料的种植计划、原料的采购和原料的就近供应。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建设规模,应在对与建设规模有关的诸要素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诸要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原料能否确保供应。

2术语

2.0.1  生物液体燃料  liquid biofuel

    利用薯类或动植物油脂经加工后获得的、能够直接使用或与汽油或柴油等液体燃料混合后可用于发动机或直接燃烧的液体燃料。本规范中指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

2.0.2  燃料乙醇  fuel ethanol

    未加变性剂的、可用作燃料的无水乙醇。

2.0.3  变性剂  denaturant 

    添加到燃料乙醇中使其不能饮用,而适于用作车用点燃式内燃机燃料的无铅汽油。

2.0.4  变性燃料乙醇  denatured fuel ethanol

    加入变性剂后不适于饮用的燃料乙醇。

2.0.5  生物柴油    bio-diesel

    以动植物油脂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与甲醇或乙醇等醇类物质经过酯化及酯交换反应生成的、可供柴油机使用的液体燃料。

2.0.6  发酵醪液  fermenting mash 

    利用酵母等微生物生产乙醇的醪液。
 

条文说明

 

2.0.1~2.0.6  在生物液体工厂建设中,为统一表述、规范用词,编制本规范术语。

3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执行国家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3.0.2  厂址宜靠近原料供应地,应对原料、能源、辅助材料的供应、目标市场、建设条件、经济、水文、气象、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

3.0.3  厂址周围宜有可供发展的用地。

3.0.4  厂址应具备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应与厂外公路、铁路或港口的连接便捷。

3.0.5  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0.6  与厂址毗邻的城镇应有良好的教育、文化、卫生、维修、运输、生活、通信等条件。

3.0.7  厂址宜位于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8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区域:

    1  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及其他保护区域; 

    5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有影响的地区;

    6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  水库、水坝、河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和易受洪涝危害、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  爆破危险区域;

    9  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地段,以及有放射性物质污染或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段;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  全年静风频率大于60%的地段。 
 

条文说明

 

3.0.1、3.0.2  生物液体燃料的推广应用和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建设是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统一规划和部署的,同时,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厂址的确定又和原料的种植、采购、运输和供应,以及产品的供应方向密切相关。因此,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极强、涉及面极广的工作,既要遵循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置,又需与城镇或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在厂址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多个厂址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论证比选后,择优确定。

3.0.3  一般而言,一个运转良好的生物液体燃料工厂,随着原料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工作的完善,都会在原有生产规模基础上予以扩大。此外,对燃料乙醇而言,以下变化也将导致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的变化。

    (1)当燃料乙醇按更高的占比与车用汽油混配时;

    (2)当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等新能源车统领市场,需以燃料乙醇为原料,生产下游产品时。

    基于上述考虑,在选择厂址时宜选择能提供工厂发展空间的地块,同时应有充裕的原料、水、电供应。

3.0.4  对于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在选择和确定厂址时,应考虑:

    (1)厂址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

    (2)从厂区到公路干线、铁路货运站、港口的距离要短捷,以减少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 

    (3)当同时具备水路、铁路、公路三种运输方式时,应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依序选择水路、铁路、公路的运输方式。

3.0.5  保护耕地及做好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厂址选择时,应不占用良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及表层土,并应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3.0.6  与厂址相毗邻的城镇如能具备本条所列条件,有以下益处:

    (1)工厂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医疗卫生有保证;

    (2)可提供高素质的员工,职工子女可享受良好的教育;

    (3)有利于工厂的维修、货物的运输实现社会化,可避免工厂建设搞“大而全”、“小而全”,节省建设投资。

3.0.7  本条规定是为减小工厂噪声、废气、恶臭气体和烟尘排放对居民的影响。

3.0.8  本条列出不应在所列地段或地区选择厂址,分别说明如下: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仅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各项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厂投资和不安全。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工程地质严重不良主要指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流沙、溶洞、活断层、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集黄土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等工程地质现象,其中以泥石流、滑坡较为常见,在这些地区(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以根治,潜伏着不安全因素,后患无穷,在厂址选择时应避开。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的。在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陷落、位移、倒塌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原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列为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古迹系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5  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3号)、《机场净空标准》GJB 525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规定的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6  为了维护民众的饮用水安全,供水水源不能受到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污染,为此不能在对供水水源产生污染的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7  在厂址临近江、河、湖、海地段,要查明岸坡有无冲刷、坍塌和河床不稳定情况等。在山区由于山沟或山坡陡峻,大雨后常有山洪暴发,在这些地段或地区,采取防洪措施困难且费用昂贵,难以确保工厂安全,厂址选择时应避开这些地段或地区。

    在水库下游地段建厂,必须充分搜集水库有关资料和深入了解水坝的稳定性,确保厂址的安全。

    8  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作为建厂场地,以保证安全。

    9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应避免在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较高及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10  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系指厂址标高低于上述库、场的坝,且在其影响范围内。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一般都筑有拦阻尾矿或废料及库(场)内积水的坝,一旦大坝溃决,则库(场)内的水、尾矿或废料,会随水突然倾泻而下,其冲击力很大,破坏性亦强,严重时甚至会厂毁人亡,所以应避免在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选择厂址。

    11  风速0~0.2m/s时谓为静风(即窝风)。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对企业排放或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和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因此厂址不应选在这类地区。

4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建设规模、采用原料、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施工、检修、运行与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企业发展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和环境条件进行布置,经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

4.1.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原料库(罐)区、成品储罐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等。

4.1.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工厂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30%;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50%;全厂的容积率指标不应小于0.6,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当项目分期建设时,工程应一次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4.1.5  总平面布置应使厂内外交通互相协调,应合理组织厂内的物流和人流,并应避免交叉、迂回和相互干扰。

4.1.6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生产作业线应便捷、顺畅。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并应靠近负荷中心。

4.1.7  工厂内运输燃料乙醇的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1.8  厂区内铁路、原料库(罐)和成品储罐区应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宜集中布置于厂区边缘地带。原料库(罐)和成品储罐区应靠近厂区的物流出入口。

4.1.9  场地的竖向设计、防洪、绿化及管线综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在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中,厂区总平面布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既关系到土地利用是否合理,也关系到工程建设费用、节约能源和投产运营后的生产成本。在总平面布置中,除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外,应在全面梳理和综合分析本条中所列诸要素的基础上,经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在具体的项目设计中,因受原料种类、厂址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风向、厂址周边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设计总平面布置时,难以满足本规范中所有的有关要求,此时,应分析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

4.1.2  按功能分区设计总平面布置是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之一,见表1。

表1  燃料乙醇工厂各功能区包括的内容

    根据燃料乙醇工厂的特点,各类仓储不可能、也无必要相对集中布置。本条未单列仓储区,而是将服务于生产的原料仓库(原料贮罐)、综合仓库放在了生产装置区;将服务于机修、电修、仪修的五金材料库放在了辅助生产区;固体废弃物库则放在了公用工程设施区。

    鉴于成品罐区的特殊性,将其单列。

4.1.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完全不同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厂,而是以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制成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动力传递”、“热量传递”、“质量传递”等化工单元操作生产液体燃料,是具有典型化学工程特征的工厂。因此,本条中的厂区建筑系数和厂区利用系数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中的指标,而容积率则采用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指标,上述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当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分二期建设时,如果二期工程能在近期预期时间内实施并投产,将一、二期工程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实施,可使生产装置等各功能区的布置经济合理,有利于全厂的生产管理,节省二期工程建设费用和降低全厂运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内。就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而言,制约二期工程投入实施的因素并非产品市场,而是原料基地建设和原料供应。本条的制定是为防止和避免土地资源长期闲置而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

    生物液体燃料所需的各类非粮农作物,从育苗到大面积种植和收获,一般都需要3年~5年的时间。如能在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的1年~2年内,开始实施二期工程,则在其后的2年左右时间内将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应是有保证的。二期工程建设必须注意与原料基地建设和原料供应的衔接。

4.1.5  合理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合理地设置人流、物流出入口,既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需要,也是保证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维护厂区内环境卫生的需要。

4.1.6  本条中的生产作业线既包括生产装置,也包括供水、循环水、排水、沼气处理与输送、供电、供汽(气)、自动控制、二氧化碳回收等部分,通过优化的总平面布置,使上述的作业线顺畅、便捷、有利于减少能耗和降低生产成本。

4.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厂内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道路,其最大纵坡限制在6%以内。故燃料乙醇工厂运输燃料乙醇的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8  为减少与道路的平交,避免对厂区的干扰及影响,缩短厂内运输距离,故作本规定。 

4.2 建(构)筑物布置

4.2.1  生产装置中的液(糖)化、发酵、蒸馏脱水车间应布置在同一个街区或相邻街区内。因地形、地势原因需采取阶梯式布置时,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4.2.2  生产装置中的液(糖)化罐、预发酵罐、发酵罐、蒸馏塔、脱水塔等设备,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4.2.3  采用薯类原料时,原料处理和粉碎厂房均宜与原料仓库联合布置,调浆设备宜布置在原料粉碎工段内。

4.2.4  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液(糖)化车间和蒸馏脱水车间宜靠近锅炉房布置。 

4.2.5  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室、计量室、仪表修理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生产区域;

    2  应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位于厂区内空气洁净度较高的地段;

    4  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

    5  不宜布置在有大型运货车辆通过的主干道一侧,确需沿主干道布置时,建筑物的外侧轴线与主干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2.6  空压站、冷冻站、循环水站、二氧化碳回收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联合布置,区域内宜设分变电所;

    2  应靠近生产装置并位于生产装置及其他产生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7  薯类原料的平房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的有关规定外,原料仓库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厂区边缘,并宜靠近物流出入口;

    2  应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及卸料场地,靠近原料仓库宜有足够的停车场地。

4.2.8  燃料乙醇成品储罐区(包括汽油罐、混配罐)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地势较低、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2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并靠近物流出入口;

    3  宜靠近蒸馏脱水车间;

    4  工厂自备槽罐车时,装车站外应设槽罐车停车场。

4.2.9  生物柴油工厂成品储罐与原料罐可布置在同一罐区内。
 

条文说明

 

4.2.1  全厂所需的工艺水、循环冷却水、压缩空气、冷冻水、蒸汽、蒸汽凝结水主要集中在本条所述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生产装置布置在一个街区内或相邻的街区内,可减少或者避免工艺、公用和动力管线的跨街区布置,有利于厂区管线的规整、美观,有利于美化厂容厂貌,亦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费用和生产运行费用。

4.2.2  现今,我国的自动化控制设计水平,仪表的制造水平以及生物液体燃料工厂所用的机泵、换热器等产品的制造水平均已达到较高水平,完全具备本条所列设备和装置露天布置的条件。

    基于维修、管线布置、卫生和防止雨水侵蚀的考虑,其他生产设备则宜布置在建筑物内。车间建筑应根据厂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气温、台风、风沙等)选择敞开式(不设围护结构)或封闭式。

4.2.3  按本条规定的方式布置,以避免固相物料跨街区输送。

4.2.4  液糖化车间和蒸馏脱水车间的耗汽量约占全厂耗汽量的98%以上,近锅炉房布置,不但可使蒸汽管道短捷,减少汽水损失,也缩短了凝结水返回锅炉房的管线距离,对节省工程费用、节能、降低运行成本均有利。

4.2.5  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室、计量室、仪表修理间等,有以下共同要求:

    (1)无振动干扰;

    (2)所在位置的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3)少噪声污染。

    上述内容联合布置,较易布置在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位置上,而分散布置,要使上述每个单体都能满足上述三项条件则难以实现。

4.2.6  本条规定基于以下考虑:

    1  该联合厂房内的各项设施具有用电负荷大和噪声污染强度大的特点,集中、联合布置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变电所相对集中供电,可减少供电线路费用和减少电能损耗;

    (2)有利于减少噪声的污染范围;

    (3)有利于对联合厂房内各项设施的集中管理。

    2  联合厂房内的CO2回收只和发酵车间有关,压缩空气主要用于发酵车间,发酵车间同时还是循环水和冷冻水的主要用户,相比之下,该联合厂房靠近发酵车间布置更为经济合理。

    联合厂房布置在一个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的地段,有利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有利于保障压缩空气的洁净度。

4.2.7  本条规定基于以下考虑:

    1  为避免和减少外泄的原料粉尘对厂区的影响,减少原料运输车辆在厂区内的行走距离。

    2  以木薯干原料为例,对于一个10万吨/年~30万吨/年的燃料乙醇工厂,运输高峰时,原料运输量可高达300t/h~1000t/h,基于上述考虑,在原料仓储近处设置可满足基本要求的停车场所是必要的。同时,在原料进口处,还应设置(原料收购)结算中心和司机休息室。

4.2.9  为节约用地、方便管理,故作本条规定。但生物柴油工厂甲醇折算为丙类后与原料油和成品油的总储量不应大于6000m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57-20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压力容器》GB 150.1~GB 150.4

    《管壳式换热器》GB 15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2部分:材料》GB/T 20801.2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

    《仪表供气设计规定》HG/T 2051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 20670

    《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73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 12

    《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SH/T 3040

    《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SH/T 3055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

    《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H/T 3083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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