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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1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8-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第3.1.1、3.1.6条


1 总则


1.0.1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测匿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测量基准

2.1.1工程测戳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4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2.1.2工程测旦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1.3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撮或不同期测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


2.2测量精度

2.2.1工程测措应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衡量指标,并应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2.2.2工程测量项目实施中应对成果实际精度进行评定或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精度评定应通过测扯平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的中误差。

2精度检测应使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检测方法,并应利用检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间的较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儿何量的中误差。

2

3当精度评定或精度检测获得的中误差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应中误差时,应判定成果精度为符合要求;否则,应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

2.3.4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2.3测量过程

2.3.1工程测戳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项目技术设计,并形成项目技术设计书或测量任务单。项目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项目合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项目任务以及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

2应确定项目实施所用技术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及质匮控制要求。

3应优先利用已有控制测量成果。已有控制点使用前,应对其点位及平面坐标、高程进行检查校核。

2.3.2工程测旦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测量。

3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2.3.3工程测量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2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核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H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5当项目技术设计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原审定方式审定。

2.3.4工程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承担方应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二级检查制度。最终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交付和验收。

2项目合同规定需要进行成果验收时,验收应由项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使用。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判定成果不合格:

1)控制点和变形监测的基准点、监测点设置不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所用仪器设备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或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成果精度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4)原始观测数据不真实;

5)成果出现重大错涌。

4当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应退回整改。整改后的成果,应按与原成果相同的质最检查、验收方式进行重新检查、验收。

5质量检查、验收应保留记录。


2.4测量成果

2.4.1工程测措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虽要求等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对数字形式的成果,应采用可共享、可交换的开放数据格式存储。

3应编制项H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应完整准确地描述工程测量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实施过程、质蜇管理措施和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质量指标等。

2.4.2工程测量成果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可识别、可追溯的标识。

2应按专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测量成果与资料的归档。

3需要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执行测绘成果汇交管理规定。

2.4.3当采用数据库系统对工程测匮成果进行管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库系统应安全可靠。

2入库前,应对数据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3入库后,应对数据库内容的完整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检查。

4对建立的成果数据库,应进行可靠的数据备份及安全管理。


2.5作业安全

2.5.1工程测蜇作业应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避免作业人员受到伤害,仪器设备受到损毁。对大型或特殊工程测址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应能针对突发事件有效实施。

2.5.2工程测量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禁止人员进入的安全管控区域、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区域,严禁作业人员进入。

2在道路、轨道交通、工业厂矿、施工工地及其他危险区域测量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警示服等安全防护用品。

3在带电区域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性能良好的测量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与带电体的距离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要求。

4在可能出现瓦斯气体的区域测量时,应使用防爆型测量仪器设备。

5在远离城市、村镇、厂矿地区测量时,应有可靠的通信、交通等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措施。

2.5.3水域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的船只应安全可靠。

2必须配备救生装备。

3应掌握测量区域的水流、礁石、险滩、沉船等情况。

4当风浪危及船只和人员安全时,不得进行水上测最作业。

2.5.4地下管线调查测量,或在狭窄地下空间进行其他测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音井口周围、狭窄地下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完毕,应立即盖好菩井盖或关好入口防护设施。

2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缆和燃气管道的开挖,应有权属单位指派的人员配合。

3在井下作业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使用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作业。

4严禁在氧气、燃气、乙块等助燃、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严禁在塑料管道、燃气管道和高压电力管线使用针探。

5使用的探测仪器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应有专人看管。井下作业的探测设备外壳应接地。

6在隧道、井巷贯通测星作业中,当相向工作面的警戒距离接近20m时,应立即报告工程施工方。

2.5.5夜间现场测量,应在工作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灯和临时地面安全导引墩标,作业人员应穿戴高可视警示服。

2.5.6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进行低空航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人机等飞行器应安全可靠。

2飞行器飞行必须执行低空空域管理规定。

3必须制定飞行器失控的应急预案,并应能针对应急事件立即启动实施。

2.5.7对涉密工程进行测量时,应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

5.3施工放样及检测

5.3.1工程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具体工程施工影响因素,并根据工程施工给定的建筑限差,按等影响原则确定施工测量精度;

2应根据工程施工控制网建立和实地测设作业的难易程度,根据施工测量精度确定施工控制网精度和实地测设精度;

3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施工控制网;

4应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轴线投测、曲线测设、细部点放样和高程传递等实地测设。

5.3.2实地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轴线投测时,应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线进行校核,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要求时,方可进行该施工层的其他放样,否则应重新进行轴线投测。

2曲线测设时,应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点放样时,应对工程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形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星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时,应将工程设计的高程传递至各施工层上。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其他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递。当传递的高程较差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限差时,应取其均值作为该施工层的基准高程,否则应重新进行高程传递。

5.3.3当需对施工放样结果或有关施工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所用的测量基准应与施工放样时的测量基准一致或转换为一致。

2检测精度不应低于施工测量精度。

3当检测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虽与对应的工程设计成果之间的较差大于由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中误差计算的极限误差时,应及时报告。


6变形监测

6.1一般规定

6.1.1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项目技术设计对监测内容、监测精度、监测频率、变形预警值、变形速率阙值等作出规定。当监测对象对周边道路、地面、管线及其他对象产生影响时,应将受影响的对象纳入监测中。

6.1.2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监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数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测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3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6.1.4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作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测、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间段。

4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视检查。

6.1.5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悄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测预警,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最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工程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6.1.6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


6.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6.2.1在下列对象的施工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

1基坑安全设计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的工程结构。

4重要基础设施工程。

5工程设计或施工要求监测的其他对象。

6.2.2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

2对本规范第6.2.1条各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体形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形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6.2.3基坑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进行围护墙顶部水平位移、沉降以及周边建筑、道路等沉降的监测,并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要求对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2监测点应沿基坑围护墙顶部周边布设,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点。

3当基坑监测达到变形预警值,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出现大的变形时,应立即进行预警。

6.2.4施工期间的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及加载情况确定,应至少在荷载增加到25%、50%、75%和100%时各观测1次。对大型、特殊监测对象,应提高监测频率。

2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及工程主体完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应按工程设计、施工要求确定监测频率。

6.2.5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频率应根据倾斜速率每一个月至三个月观测1次;

2当监测对象因场地大量堆载或卸载、降雨长期积水等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6.3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6.3.1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6.3.2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6.3.3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2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3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6.3.4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应以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率闾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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