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in chemical industry
GB 50914-2013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14-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化工生产建设和国际化工生产的经验,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工矿山建(构)筑物、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如发现需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高科技产业园创达二路一号,邮政编码:100012,E-mail:xiongwei@hqcec.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熊威 蔡强 杨文君 李艳霞 洪传辉 杨玉兰 贾守波 邱道军 赵冬梅 王志彤 刘冲 高全乐 顾素娟
主要审查人:柳景虹 杨诗勇 黄新生 章健 陈为群 贾桂敬 彭小洁 管颉 董福春
1 总 则
1.0.1 为了明确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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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化学工业生产、运输、储存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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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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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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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根据化工建(构)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次生灾害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化工建(构)筑物所做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2.0.2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due to earthquake
化工建(构)筑物、设备及设施遭遇地震破坏或因次生灾害所引起的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
2.0.3 间接经济损失 indirect economic loss due to earth-quake
化工建(构)筑物、设备及设施遭遇地震破坏或因次生灾害所引起的破坏导致停产,从而减少的社会产值和其他损失、修复所需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 social effects due to earthquake
主要指化工建(构)筑物遭遇地震破坏并引发次生灾害后,导致人员伤亡和居住条件的降低,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3 基本规定
3.0.1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1 地震引起建(构)筑物破坏及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以及有毒和放射性等有害物质的泄漏,从而产生次生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建(构)筑物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
3 生产过程和物料特性、装置规模以及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影响范围的大小;
4 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5 当建(构)筑物内的设施使用功能不同时,可按最高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6 当建(构)筑物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对于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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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上有特殊重要的功能,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
2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发生较严重次生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重要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1等,简称乙1类。
企业中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相对较小的次生灾害,或规模相对较小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2等,简称乙2类。
3 除本条第1、2、4款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4 使用时人员稀少且震害损失及影响较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构)筑物,应为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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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 重点设防类1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重点设防类2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不能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应按重点设防类1等采取抗震措施。
4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5 适度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6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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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化学工业生产装置内的共性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装置内变电室、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2类,仅含有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单控制设施的(车间)控制室及(车间)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所在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2 装置内的设备基础,除设备工作压力为高压、超高压的设备基础、构架式动力设备基础及高度大于80m的自立式塔型设备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外,其他塔型设备基础、工业炉基础、换热器基础、容器类基础及动力机器基础等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丙类;
3 装置内的管架、输送系统、产品包装、装卸站等的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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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4.0.1 本章适用于化工矿山行业,包括磷矿石、硫铁矿石、钾矿石、硼矿石、矾石、萤石、天青石、重晶石、方解石、硅石、石灰石等非金属矿山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4.0.2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和修复难易程度,以及遭受地震时对人员安全疏散、救援影响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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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化工矿山采矿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化工矿山采矿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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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化工矿山选矿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化工矿山选矿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仅含有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单控制设施的(车间)控制室及(车间)配电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与所在车间相同。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5.0.1 本章适用于化学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混配及复合肥料、中微量元素肥料、腐殖质肥料及其他化学肥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5.0.2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0.3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表中仅列出尿素装置的造粒塔,其他装置的造粒塔可按使用功能和示例类似情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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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1.0.1 本章适用于焦化工业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11.0.2 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主要焦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12.0.1 本章适用于化学工业中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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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2的规定。
表12.0.2 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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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全厂性仓储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 全厂性仓储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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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2.0.4的规定。
表12.0.4 全厂性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注:其他未列入表中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按表中功能相近似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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