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hotel building
GB/T 51165-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6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深入调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地与室外环境;5.节能与能源利用;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室内环境质量;9.施工管理;10.运营管理;11.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中国饭店协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万达集团有限公司
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鲁能酒店管理公司
中南酒店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首旅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凌 张景富 郝佳俐 李晓锋 曾捷 韩继红 杨建荣 于震平 李建 张乐然 柳澎 赵锂 郑克白 姜兆黎 王昌兴 谭华 李宏军 张播 张波 刘英武 孙多斌 左建波 牛倩 路小北 陈治中 冯燕嘉 酒淼 冯莹莹 陈娜 吕石磊 廖琳 张颖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郎四维 汪维 鹿勤 袁镔 郝军 陈立 苗启松 尹秀伟 丁国强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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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标准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商务型、会议型、度假型、公寓型饭店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其他饭店建筑设计和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住宿是饭店建筑的主要功能,因此要求被评饭店建筑的客房需达到一定规模,以确保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现行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在适用范围方面均要求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本标准参照提出相应要求。
1.0.3 绿色饭店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饭店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饭店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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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对建筑的四节一环保等性能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然,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另外,现行国家标准《绿色饭店》GB/T21084等标准主要强调饭店作为经营服务载体的评价内容,从饭店服务行业需求和运营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节能减排要求和较多措施要求,本标准侧重点有别于此,但这些标准中相关的一些措施要求确实对饭店建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参与本标准评价的建筑也参考和配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饭店》GB/T21084等标准的执行。
2术语
2 术 语
2.0.1 饭店建筑 hotel building
以提供临时住宿功能为主,并附带有饮食、商务、会议、休闲等一定配套服务功能的公共建筑,也常称为旅馆建筑、酒店建筑、宾馆建筑、度假村建筑等。饭店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可分为商务型饭店建筑、会议型饭店建筑、度假型饭店建筑、公寓型饭店建筑、单纯住宿型(快捷型)饭店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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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绿色饭店》GB/T21084、《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等相关标准规范中对旅馆、饭店、旅游饭店的定义,给出本标准“饭店建筑”定义。
本标准提出的饭店建筑分类主要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并结合现实市场状况新增了单纯住宿型(快捷型)饭店建筑这一分类。
2.0.2 绿色饭店建筑 green hotel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饭店管理和使用人员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饭店建筑。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应以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为对象。评价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参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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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评价指标的计算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和特点。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或几栋饭店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区域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在区域范围内统筹设计的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或几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其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3.1.2 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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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有关管理制度,同时也参考国外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情况,本标准将绿色饭店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增加了对建筑规划设计的四节一环保性能评价。
设计评价的重点在评价绿色建筑方方面面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上,而运行评价则不仅要评价“绿色措施”,而且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运行评价还关注绿色饭店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关注绿色饭店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简言之,“设计评价”所评的是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所评的是已投入运行的建筑。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应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应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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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设计评价的对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还未涉及施工和运营,所以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是,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部分条文措施如能得到提前考虑,并在设计评价时预评,将有助于达到这两个阶段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的,这类可在设计评价时预评的条文在这两章的条文说明中有具体规定。其他5类指标中设计阶段不参评的条文在后续相关章节的条文说明中也都有具体规定。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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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控制项要求应全部满足。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各评价条文的分值,经试评价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综合调整确定。
3.2.4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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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对于具体的参评饭店建筑而言,它们在功能、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不予评定。这样,适用于各参评建筑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和总分值可能不一样。对此,计算参评建筑某类指标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与适用于参评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的比率,反映参评建筑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和(或)效果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和(或)效果的相对得分率。
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绿色饭店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应按表3.2.6取值。
注: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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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相对于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本标准设计评价权重未作调整,运行评价时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一章权重降低0.02,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两章权重各增加0.01。这是考虑到饭店建筑主要服务于宾客等使用人员,且相对于常规公共建筑来说一般具有能耗、水耗大的特点,因此应强调通过合理的运营管理达到适宜的室内环境质量,并尽量实现节能、节水。目前节能与能源利用一章权重已远大于其他章,故不再调增;节水与水资源利用一章权重仅次于节能、室内章,故不再调增;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一章在运行评价阶段影响相对小些,故适当调低权重。各类指标的权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试评价后综合调整确定。
3.2.7 绿色饭店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饭店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饭店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饭店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制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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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条适用于各类饭店建筑的设计、运行阶段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行评价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土壤含氡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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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本条适用于各类饭店建筑的设计、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含氡、重金属、工业污染土壤等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有关规定,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地形图,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 展开条文说明
4.1.3本条适用于各类饭店建筑的设计、运行阶段评价。
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环评报告,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运行评价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相关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4.1.4本条适用于各类饭店建筑的设计、运行阶段评价。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间距要求,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①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及场地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②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及场地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及场地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并现场核实。
612'>《绿色饭店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165-20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7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9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1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
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1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 17093
1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5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16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17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