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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Basic standard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GB/T 29353-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

GB/T 15565.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 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3 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5.4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839'>《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2012

8.8 咨询服务

8.8 咨询服务

8.8.1 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提供和问询解答。

8.8.2 应由各类相关服务人员承担。

8.8.3 所提供的信息和解答应真实、准确、完整。

8.8.4 应提供咨询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8.9 安全保护服务

8.9 安全保护服务

8.9.1 安全保护服务是通过医护人员的评估,为老年人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8.9.2 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及养老护理员承担。

8.9.3 应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8.9.4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时间、身心状况以及原因:

——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时;

——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

8.9.5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解除对老年人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并记录:

——当发生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情况解除时;

——经专业执业医师书面认可,并经相关第三方书面同意后。

8.10 医疗保健服务

8.10 医疗保健服务

8.10.1 医疗保健服务是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等方面的活动。

8.10.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

8.10.3 医疗保健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康复治疗和转院工作。

8.10.4 应由执业医师或康复师承担,符合多点执业要求。

8.10.5 应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配备设施与设备。

8.10.6 应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8.10.7 应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诊疗科目及范围的规定。

8.10.8 医疗行为应参照临床医疗诊疗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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