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建筑用集成吊顶
Integrated ceiling for building
JG/T 413-201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13年12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鼎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品格卫厨(浙江)有限公司、上海圣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海盐法狮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巴迪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市奇力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宝仕龙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泰铝铝业有限公司、嘉兴美尔凯特卫厨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今顶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嘉兴市日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德莱宝卫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欧展电器有限公司、海盐赛华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联创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奥华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佰得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联合金属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斯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沈祥、陈建明、张轲、丁辉、蒋荃、刘婷婷、唐文中、华志军、肖峰、沈正华、袁晓、穆国强、朱旭明、欧海峰、沈业勇、周建成、姚松良、张福祥、徐建明、成易达、何雪光、雷东、查子庭、沈利民、盛林君、肖中和、王贤中、蒋明华、梁振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集成吊顶(以下简称集成吊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用多功能吊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2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GB 7000.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 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174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806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
GB/T 19889.3-200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22769 浴室电加热器具(浴霸)
GB/T 23444 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吊顶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成吊顶 integrated ceiling
由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在工厂预制的、可自由组合的多功能一体化装置。
3.2 装饰模块 decorating modle
具有装饰及遮挡功能的模数化吊顶板。
3.3 功能模块 functional appliance modle
具有采暖、通风或照明等器具的单元。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装饰模块所选用基材的材料分:
a) 铝合金,其代号为L;
b) 钢板,其代号为G;
c) 其他,其代号为Q。
4.1.2 按功能模块的功能分:
a) 采暖模块,其代号为CN;
b) 通风模块,其代号为TF;
c) 照明模块,其代号为ZM;
d) 其他模块,其代号为QT。
4.2 规格尺寸
集成吊顶的常用尺寸模数为300、350、400、450、500、550、600,单位为mm。
4.3 标记和示例
4.3.1 标记
按集成吊顶产品名称、材料、规格、功能和本标准编号顺序进行标记。
4.3.2 示例
示例:由规格尺寸为300 mm×300 mm的铝合金吊顶模块和具有采暖和通风功能的多功能模块组合而成的集成吊顶,其标记为:集成吊顶300×300 CN TF JG/T 413-2013。
5 一般要求
5.1 配件
龙骨、龙骨吊挂件、紧固件、电器开关等配件应符合附录A中所列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功能模块
功能模块中的器具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器安全性应符合GB 4706.1、GB 4706.23、GB 4706.27 及相关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b) 采暖器具应符合GB/T 22769的要求;
c) 通风器具应符合GB/T 14806的要求;
d) 照明器具应符合GB 7000.1、GB 7000.201-2008、GB 7000.202-2008 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e) 其他功能器具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5.3 装饰模块
装饰模块应符合GB/T 23444 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其铝合金基材厚度不应小于0.5 mm,钢基材厚度不应小于0.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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