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General aviation airport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MH/T 5026-2012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12年06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根据民航局《关于印发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09[101]号)要求和《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构想》文件精神编制,用以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高天、冯晓平、任利民、刘成贵、江慧娟、孟海涛、肖谊、马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 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 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卷Ⅰ)直升机场(卷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Commercial passenger-carrying flight
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805'>《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9 附则
9.1 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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