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87-20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第1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7-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6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集贸市场类别和用地指标;4.集贸市场布设与选址;5.集贸市场规划设计与改造;6.集贸市场配套设施规划。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集贸市场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2.调整了集贸市场的类别划分与配套指标;3.增加了现代物流体系的要求与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新刚 李霞 周丹 鲍巧玲 陈懿 李慧栋 刘铭 毛兵 宋文杰 刘雨佳 王迎 熊胜伟 张金华 夏雨 张建军 高峰 衡姝 武毅娜 陈大维 王迪 王璐 郭星 刘晓峰 周颖 苑静静 王正鹏 李晓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李兵弟 葛学礼 何芩 冷红 刽艳丽 荣玥芳 武凤文 王刘辉 虞文军
编制说明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6日以第10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标准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参编单位是河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所、云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新疆自治区村镇建设研究会,主要起草人是任世英、赵柏年、杨斌辉、孟祥书、廖先贵、丛树京、张铭彝、朱信义,参加人员是吴铁、丁家华、邹永安、丁伯昂、刘伟业、朱英杰、杨赋、李秀淼、尹庆祥、许晓燕、李光明。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参考了大量国内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标准以及标准修订的意见,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传承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商品流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应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其他商业设施统筹规划。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乡镇集贸市场对于乡镇的城镇化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乡镇是先有集贸市场再有的城镇。乡镇集贸市场又是最能代表一个城镇烟火气息的地方,传统集市留在无数人脑海里的,除了琳琅满目的商品、美味的小吃,还有热火朝天的讨价还价、街头巷尾的香味、此起彼伏的叫卖声。时代在进步,城市大型商超的迅速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使得乡镇集贸市场不复往日热闹。很多市场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集贸市场的“乱、脏、占道、扰民、治安差”愈演愈烈,市场建筑、内部环境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有的甚至成为环境治理的顽疾。但人们享受时代的进步,也怀念遗失的美好,调研中很多居民表示“逛集市是一种生活方式,喜欢跟朋友一起到市场转转,跟熟悉的摊贩聊聊天”,集贸市场仍是乡镇文化的载体之一。如何解决集贸市场秩序混乱、环境不佳、消防隐患等问题,按照交易与交往并存、效率与活力并重、传统与现代并举的规划理念和导向,恢复集贸市场的活力和魅力,重塑集贸市场的地域和文化特色,是本标准修订工作的重点。
原标准于2000年颁布,执行多年以来,为我国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提供了依据。为适应国家镇、乡、村庄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新时期“城乡统筹、乡村振兴”的战略要求,需要重新对集贸市场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衔接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集贸市场的类别划分与配套指标进行调整,对原标准作出修订。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镇总体规划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活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将集贸市场纳入公共设施用地(C6)的范畴;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确定包括集贸市场在内的商业网点体系规划和总体布局。为与国家法律、标准相衔接,本标准将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地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中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与设计”。
1.0.3 新设的集贸市场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老旧集贸市场应加强更新改造和利用,因历史原因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市场,可逐步调整。
2术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market of town and township
在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 固定市场 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具有独立用地的集贸市场。
2.0.3 临时市场 non-independent land-occupying market
不独立占地,利用广场、路边、空地等空间设置,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
2.0.4 露天市场 open-air market
无主体建筑物的集贸市场。
2.0.5 厅棚型市场 semi-indoor/indoor market
独立占地,采用室内或半室内空间形式,建筑跨度一般较大,主体建筑1层为主的集贸市场。
2.0.6 商业街型市场 market street
独立占地,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一般按经营商品类别分区布局并具备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
2.0.7 商超型市场 store market
独立占地,具备一定规模,采用室内集中布局的集贸市场。
2.0.8 服务人口 serving population
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单位为人。
条文说明
2.0.1 结合调研情况,乡镇集贸市场除了经营销售“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还包括一些餐饮、美容等功能,因为涉及内容较多,术语中只列出主要功能。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概念经历了由“大而全”向“小而专”的演变过程。早期的集贸市场是个笼统的概念,包含了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在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场所。200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集贸市场演变为批发市场、区域商贸中心。这些商贸中心年成交额在上百亿元以上,辐射范围达数十个省市,在商品品类、交易主体、管理主体、经营方式、配套功能等方面与传统集贸市场产生本质的差别:集贸市场向特色化、大众服务化发展,民生倾向性趋势明显;批发市场向专业化、区域服务化发展,统一管理、独立法人趋势明显。本标准主要为民生服务型的集贸市场提供规划建设指引,因此未将批发市场纳入标准指引范围。
本标准中的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但也不仅限于农贸市场,因为农贸市场不足以承载地域文化与传统生活方式的传承,难以承载乡村旅游体验、娱乐消遣等镇(乡)、村庄产业的发展,也难以促进下乡商品交流会等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
在该条术语之后,明确“乡镇集贸市场”简称“集贸市场”。
2.0.2、2.0.3 固定市场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主要强调有独立用地的市场。从位置来讲,包括在建成区内设置的市场,也包括为了降低对居住环境的干扰,在建成区外围设置的市场;从商品品类来讲,包括综合型市场,也包括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农贸市场;从聚集时间来看,可以是每日市场、“间日集”等定期市场,也可以是早晚市等定时集市。
临时市场也是集贸市场的一种类型,指不独立占地的市场,包括乡村地区在广场、路边、空地定期或不定期聚集的集贸市场,也包括马路市场和利用闲置建筑改造利用的集贸市场。马路市场占用道路经营,不应是城乡规划技术规范鼓励的行为和做法,但就实地调研情况看,目前马路市场在中西部地区大量存在,未来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仍将持续存在一定时间,本标准将马路市场纳入临时市场予以指导,主要对其选址、安全防灾、配套设施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2.0.4~2.0.7 露天市场可以是固定市场,也可以是临时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均是固定市场的空间形式。商业街型市场指在独立用地上,以沿街建筑形式组织的集贸市场,与乡镇中沿道路布局的商业街不同。商超型市场多为2层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的建筑形式,用地较为集约节约。
3集贸市场类别和用地指标
3.1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1.1 集贸市场的类别可按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并可按空间形式分为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
3.1.2 集贸市场确定类别及规模应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风俗习惯、出行方式等因素。
3.1.3 集贸市场的规模,按照用地面积,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乡镇集贸市场分级
条文说明
3.1.1 本标准提出的集贸市场的类别基于原标准做了调整,主要包括:因集贸市场不包括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故不再保留原标准按照商品交易类别和经营方式的分类;因集贸市场的服务范围涵盖镇区、镇域内外,故不再保留按照服务范围的分类内容。
本标准从两个方面对集贸市场进行分类:
1 根据集贸市场的占地情况分为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重点对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布设选址、规划设计、安全防灾、设施配套等进行规划引导,加强对临时市场的选址、安全防灾、设施配置等规划建设管理进行引导。
2 根据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进行分类,进一步指引各空间形式市场的人均用地面积、建筑设计、设施配套等内容。
3.1.2 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的选择地域差异较大。例如河北省临时市场较多,露天市场占市场总数的70%;北京市固定市场较多,空间形式多为露天型和厅棚型;江浙地区和四川省新建市场空间形式多为商超型和厅棚型。市场规模的南北差异也较大,北方市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
3.1.3 为满足市场规划设计、安全防灾、设施配套的要求,本标准按照用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级,以便于与相关标准规范相衔接。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进行复合利用的)可参照该分级标准。
3.2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和用地指标
3.2.1 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节约集约为原则,以规划预测的服务人口为依据,结合集贸市场的类别确定规划指标。用地面积应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与服务人口数的乘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5㎡。其中,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2㎡~0.5㎡;商超型市场人均市场用地面积宜为0.1㎡~0.3㎡。
2 临时市场的用地规模可根据实际需求及场地条件确定用地指标。
3 当同时设置固定市场和临时市场时,固定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依据临时市场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条文说明
3.2.1 为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相衔接,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集贸市场所在地的镇、乡、村庄规划期限相一致。
3.2.2 本标准对“服务人口”、“日入集人数”、“辐射范围”、“年成交额”四个因素与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进行相关分析,“服务人口”的相关性最高。且“服务人口”与“平集日入集人次”两指标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市场的服务人口规模越大,平集日入集人次就越多,用“服务人口”可以替代“平集日入集人次”。“服务人口”的数据具有可获取性高、准确度高、便于统计的优点,故本标准选用“服务人口”为依据,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
服务人口依据合理的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计算得出:位于镇区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镇域,服务人口为镇域人口;大城市周边的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镇、旅游型镇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为镇域、周围乡镇和域外旅游人口,服务人口多为镇域人口与一定比例的周围乡镇人口、旅游人口的总数;位于乡、村的集贸市场,服务范围多为乡域和村庄,服务人口多为乡域、村庄人口。调研显示,建制镇的镇域人口规模普遍较小,约80%的建制镇镇域人口在1万~6万之间,镇市场平均服务人口在2万~3万,大城市市郊的集贸市场服务人口多,北京约为5万~7万。一个镇设置有几处集贸市场的,镇市场、乡市场、村庄市场的服务人口具有重叠性。
通过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面积、服务人口的回归预测分析,三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线性关系,但人均市场用地面积的取值受集贸市场的空间形式、所在地的行政区划、集期、南北方差异影响明显,确定“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具有一定的波动区间。调研显示,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商业街型市场人均用地面积大,商超型市场用地集约、人均用地面积小。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集贸市场,考虑到集贸市场在仓储、保管以及配送等方面用地面积的增加,人均用地面积可取高值。
临时市场(尤其是使用现有建筑、广场等空间设置的),虽然用地复合利用,但在功能上替代了固定市场的部分职能,因此固定市场用地要依据临时市场的设置情况和所占比例进行相应折减。
4集贸市场布设与选址
4.1 集贸市场布设
4.1.1 集贸市场布设应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水平、现代物流体系发展需求,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在县(市、区)域内统筹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镇域范围内至少应设置一处集贸市场;现状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集贸市场,宜予以保留;历史上长期或曾经设有集贸市场的乡镇,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
2 集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宜小于30min出行时间,具体数值可根据当地主要出行工具及地形条件确定。
3 对于交通便捷、人口密集的镇(乡)、村庄,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并宜多个村庄共建共享。
4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特色农产品丰富的镇(乡)、村庄,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
4.1.2 特大型和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集贸市场,其布设应符合现代物流体系对集贸市场区位、交通组织、配送半径以及服务范围等要求。
条文说明
4.1.1 本标准的镇包含县级市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建制镇,故将原标准的“县域”改为“县(市、区)域”。
集贸市场的布设规划,应在县(市、区)域内统筹考虑,集贸市场的分布与县(市、区)域内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且受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影响。调研显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人均购买力高,交通便利,服务半径随之扩大,例如北京郊区有的集贸市场服务半径达到25km,而安徽省的集贸市场服务半径约为5km;北京郊区的集贸市场人均购买力、服务人口规模大,且“赶大集”的风俗浓厚,其集贸市场在镇(乡)域内有多处布设,每个镇(乡)驻地有一处固定市场,部分村庄也设置有固定市场。
调研显示,每个镇至少有一处集贸市场,镇驻地是集贸市场的主要承载载体,乡市场、村庄市场是对镇市场的补充;因为镇市场的商品品类更为齐全,镇市场与乡市场、村庄市场服务范围有重叠,镇市场服务范围一般涵盖乡市场、村庄市场。
现状具备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集贸市场,宜予以保留;历史上长期或曾经设有集贸市场的乡镇,宜优先设置集贸市场。如河北省灵寿县燕川乡集市成立于1930年,至今已有90年历史,期间行政区划虽几经变化,但市场一直存在,赶集日人头攒动,虽设施简陋,但市场活跃,传统气息浓厚。北京青云店大集有百年历史,辐射范围达50km,尤其到了过年,到大集置办年货、感受传统年味的人潮攒动。
调研显示,集贸市场出行时间在30min以内的比例为98%,30min~60min的为2%。考虑地区地形差异、发展差异,以出行时间为标准,根据当地主要出行工具、结合出行时间确定具体的服务半径更符合实际需求。
本标准所指的交通便捷主要包括临近公路、高速等陆路交通的地段,部分大型、特大型市场需要依托铁路、水运运输。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乡)、村庄,适宜结合旅游资源的开发,将集贸市场作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空间载体。
4.1.2 布设规划应对当地的物流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于有条件采用现代物流体系的地区,结合新型物流体系下集贸市场的配送半径和服务范围,在布设时要兼顾新型物流体系对集贸市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637'>《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87-202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5《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