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fills or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GB/T 50361-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61-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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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墙体设计;6.制作和施工;7.质量验收;8.使用和维护。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木骨架组合墙体材料隔热、隔声、防火材料性能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木骨架组合墙体构件设计及热工与节能、隔声、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木骨架组合墙体制作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质量检验和验收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南京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欧盟商会欧洲木业协会
加拿大木业协会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港龙木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绿能环保集成木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学兵 施敬林 冯雅 欧加加 陈东 王立群 倪照鹏 邱培芳 陆伟东 孙小鸾 郭伟 张绍明 张海燕 周金将 徐谦 冯超 徐葛鲁 任国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祝恩淳 熊海贝 任海青 吴体 张显来 黄德祥 刘杰 杨军 陈志坚
1 总 则
1.0.1 为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工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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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非承重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设计、制作和施工、验收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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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设计、制作和施工、竣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生产加工的规格化的木材。
2.1.2 板材 plank
宽度为厚度3倍或3倍以上矩形锯材,包括结构材和方木原木板材。
2.1.3 墙骨柱 stud
木墙体中竖向布置的骨架构件。
2.1.4 木骨架 timber frame
墙体中按一定间距布置的墙骨柱与上下边梁组成的木框架构件。
2.1.5 墙面板 wall panel
覆盖在墙体表面的板材。
2.1.6 木骨架组合墙体 infills or partitions with timber frame-work
在木骨架外部覆盖墙面板,并可在木骨架构件之间的空隙内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
2.1.7 主体结构 main bearing structure
支承木骨架组合墙体的主要的承重结构体系。
2.1.8 直钉连接 perpendicular nailing
钉入方向垂直于两构件连接面的钉连接。
2.1.9 斜钉连接 slant nailing
钉入方向与两构件连接面成一定斜角的钉连接。
2.2 符 号
A——墙的平面面积;
C——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要求规定的变形限值;
Gk——木骨架组合墙体构件重力荷载标准值;
Pk——平行于墙体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qEk——垂直于墙体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S——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SGk——重力荷载(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E——动力放大系数;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E——地震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结构组成
3.1.1 木骨架组合墙体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1 根据墙体的功能和用途,分为外墙、分户墙和房间隔墙;
2 根据设计要求,分为单排木骨架墙体和双排木骨架墙体(图3.1.1)。
图3.1.1 墙体结构形式
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构成(图3.1.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和房间隔墙应由木骨架、墙面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等组成。当设计另有需要时,可增加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和防护材料。
2 外墙应由木骨架、外墙面材料、保温材料、隔声材料、内墙面材料、外墙面挡风防潮材料、防护材料、密封材料和连接件等组成。
3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的组成还应包括铺设在墙骨柱室内侧的隔汽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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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木骨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材或板材制作。同一墙体中,木骨架的边框和墙骨柱应采用截面尺寸相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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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木骨架的墙骨柱应竖立布置,墙骨柱间距s0宜为610mm、405mm或450mm。木骨架构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墙骨柱间距s0的尺寸等分墙体;
2 在等分点上应布置墙骨柱,木骨架墙体周边均应设置边框(图3.1.4a);
图3.1.2 木骨架组合墙体构成示意
1-密封胶;2-密封条;3-木骨架;4-连接螺栓;5-保温材料;6-墙
面板;7-面板固定螺钉;8-墙面板连接缝及密封材料;9-主体结构;
10-隔汽层(仅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11-防潮层;12-外墙面保护层及装饰层;13-外保温层
图3.1.4 木骨架布置示意
3 墙体上有洞口时,当洞口宽度b大于1500mm,洞口两侧均宜设双根墙骨柱(图3.1.4b);当洞口边缘不在等分点上时,应在洞口边缘布置墙骨柱(图3.1.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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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设计
3.2.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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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结构设计时,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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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木骨架组合墙体除自重外,不应作为剪力墙或支撑系统承受主体结构传递的荷载。木骨架组合墙体用作外墙时,应计入风荷载作用,墙面板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将风荷载传递到木骨架。
3.2.4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主体结构的构件可靠连接。
3.2.5 木骨架组合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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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木骨架组合墙体设置时,应考虑对主体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应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2.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木骨架构件及连接的设计表达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2 地震设计状况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计算;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对于验算墙体取0.8;对于验算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取1.0。
3.2.8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满足下式条件:
式中: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及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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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木材的设计指标和构件的变形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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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一般项目
7.3.1 木骨架组合墙体工程的墙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颜色基本一致。不得有缺角、裂纹、裂缝、斑痕等不允许的缺陷。墙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钢尺量检查。平整度的检测应采用2m长靠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mm。
7.3.2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垂直,竖向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靠尺检测、钢尺量检查。垂直度的检测应用2m长垂直检测尺检测,尺面与墙面间的间隙不应大于3mm。
7.3.3 墙体转角的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7.3.4 墙面板接缝应平直、均匀、密封严实;固定墙面板的钉头覆盖的密封材料应填严、填满、表面光滑。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7.3.5 金属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7.3.6 木骨架组合墙体特殊部位的安装与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
8 使用和维护
8.0.1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应避免猛烈撞击;
2 墙面应避免与锐器接触;
3 纸面石膏板墙面应避免长时间接近超过50℃的高温;
4 墙体应避免水的浸泡;
5 墙体上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
8.0.2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常规检查宜采用以经验判断为主的非破坏性方法,在现场对墙体易损坏部位进行目测观察或手动检查。常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工程竣工使用1年时,应对墙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使用者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每5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2 常规检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外墙墙面不应有变形、开裂和损坏;
2)墙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不应松动;
3)墙体面板不应受潮;
4)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不应有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5)墙体面板的固定螺钉不应松动和脱落;
6)木骨架构件不应有腐蚀或虫害;
7)墙体上的悬挂荷载不应超过设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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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常规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组织实施一般的维修。一般的维修应包括封闭裂缝,以及对各种易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
8.0.4 当发现木骨架构件有腐蚀和虫害的迹象时,应根据腐蚀的程度、虫害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并应及时进行补强加固或更换。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3 《开槽沉头木螺钉》GB/T 100
1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15 《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T 951
16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17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
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5
19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
20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GB/T 5277
21 《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
22 《六角头螺栓》GB/T 5782
23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24 《纸面石膏板》GB/T 9775
25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26 《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
27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
28 《建筑绝热用玻璃棉制品》GB/T 17795
29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
30 《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31 《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
32 《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
33 《木材防腐剂》GB/T 27654
34 《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GB/T 32223
3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3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37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38 《木结构用钢钉》LY/T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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