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Technique standard for village renovation
GB/T 50445-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村庄整治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445-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o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与防灾;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5.给水设施;6.排水设施;7.垃圾收集与处理;8.卫生厕所改造;9.公共环境:10.村庄绿化;11.坑塘河道;12.村庄建筑;1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14.能源供应。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全国现有村庄的整治细化为全国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2.与现行国家政策进行对接,调整了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和排水设施两章的章节顺序;将原粪便处理和生活用能两个章节名称,分别更改为卫生厕所改造和能源供应;新增村庄绿化、村庄建筑两个章节。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协调;细化了各章相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单彦名 田家兴 马慧佳 马东辉 孙国富 赵志军 戴前进 徐海云 潘力军 杜遂 傅晶 魏保军 杨永胜 刘锁龙 赵辉 郝静 李嘉漪 王威 徐贺文 李艺 邵辉煌 黄丹丹 李莉 吴思 陈志芬 张文婷 倪磊 冯新刚 俞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王静霞 李兵弟 葛学礼 冷红 荣玥芳 宋波 方先金 王刘辉 虞文军 刘琳琳
1 总则
1.0.1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村庄整治工作技术要求,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的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农村现代化生活新方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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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现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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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村庄整治项目应包括安全与防灾、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垃圾收集与处理、卫生厕所改造、公共环境、村庄绿化、坑塘河道、村庄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能源供应等。
1.0.4 村庄整治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村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结合村庄人口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科学制定村庄整治年度计划。优先整治贫困村以及村民最急需、农村最基本的设施和相关项目。
2 注重保护、留住乡愁。保护村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重塑乡村原生态的农耕文明关系。
3 村民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权益,宜通过政府帮扶、村民自主参与、社会力量介入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共同推进乡村人居环境的整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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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村庄整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村庄整治 village renovation
对村民聚居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
2.0.2 次生灾害 secondary induced 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等。
2.0.3 最小服务水头 minimum service head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2.0.4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constructed wetland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推流方式在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与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5 可腐烂垃圾 biodegradable waste
指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如食物残渣、植物垃圾(树叶、草)等。
2.0.6 其他垃圾 other waste
可腐烂垃圾、废品、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未能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统称为其他垃圾。
2.0.7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garbage dump site
城乡垃圾乱堆乱放而没有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垃圾堆放点。
2.0.8 堆肥 composting
在有氧和有控制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对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进行的生物分解过程,产生肥料。
2.0.9 粪便无害化处理 night soil harmless treatment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传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过程。
2.0.10 生物滤池 biological filter
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程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得净化。
2.0.11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stabilization lagoon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2.0.12 表面水力负荷 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每平方米表面积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污水体积数。
2.0.13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briquette
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11932kJ/kg~18840kJ/kg的高密度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3 安全与防灾
3.1 一般规定
3.1.1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地震、火灾、洪(涝)灾、地质灾害、风灾、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区域统筹、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村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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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不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倒塌性灾害;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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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洪灾和按表3.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类和D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威胁的灾种,应进行重点整治;
表3.1.3 灾害危险性分类
2 除第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常见灾害,应按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 以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耦合或连锁性效应影响,可采取抗灾加固、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综合改造、隔离、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灾措施,对各类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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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现状存在安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等的相关规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村庄居住建筑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3.1.5 村庄下列设施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应优先整治:
1 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广播站、供水站、供气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 应急指挥场所、卫生所(医务室)、消防站(点)、粮库(站)等应急服务设施;
3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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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下列危险性地段,严禁进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警示措施,减轻场地破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 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山与地下工程地质灾害)的直接影响区;
2 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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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经评定存在潜在危险性地段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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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村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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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消防整治
3.2.1 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2.2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规定的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2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可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3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 严禁在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输送管道和阀门井盖应有明显标志;
5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6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 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户~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庄,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9 对煤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止煤气泄漏,对腐蚀老化的煤气管道进行更新、维修,对户内煤气设施按期进行防腐、加固、检漏等正常维护保养,逐步强制淘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单位、场所和居民用户煤气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煤气使用安全;
10 村庄宜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易爆影响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2.3 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 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2 重点改造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逐步改造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村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 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等的相关规定、村庄建筑电气应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4 文物建筑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3.2.4 村庄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作为天然消防水源,并进行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整治,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2 将给水管网供水作为主要消防水源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
3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3.2.5 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站(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点)的设置应根据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设置消防站(点)应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具有明显标识,其建设和装备配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相关规定执行;消防站(点)应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并应与上一级消防站(点)、邻近地区消防站(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2 村庄消防站(点)应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3.2.6 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2 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应符合配置车型的转弯半径。
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车道应符合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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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村庄有关火灾危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相关规定。
3.3 防洪及内涝整治
3.3.1 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的农田水利设施治理和防洪排涝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及防汛与抗旱、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2 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 受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应加强抵御暴雨、潮汐灾害影响的防御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治;
4 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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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 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防洪(潮)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相关规定;
3 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 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的相关规定;
6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须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的相关规定;
7 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有毒、危险品、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拆除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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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排出。
3.3.4 村庄排涝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2 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核河道过水断面;
3 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m~1.0m;
4 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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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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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的每个人。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445-2019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同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3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4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315
5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 35624
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1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5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7 《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0181
18 《防洪标准》GB 50201
1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
2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
2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2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23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952
2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
2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2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
27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2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2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
3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
3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
3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
3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
3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6部分:铁路道口》GB 5768.6
3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 5768.7
3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8部分:学校区域》GB 5768.8
37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
3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39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4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42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
4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44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
4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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