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及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并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的高等职业学校做了实地调研,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及部分高等职业学校意见后,经专家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四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校园规划、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主编单位: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高等学校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丰 奚道章 王珏 欧阳瑶章 何梅珍 丁铭杰 胡建中 凌虹 陈肃华 倪晓阳 王洪发 姚静 蒋瞻
参加起草人:刘玉龙 马晓东 陆激 梁海岫 吴巧芳 李健 竺士杰 乔继叶 伍慿 杨申茂 周盼 金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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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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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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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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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办学规模和相关学校类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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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分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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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建设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 办学规模(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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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舍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单身教师宿舍(公寓)、食堂、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
(一)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老师生活用房,培训用房。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除工作人员用房外,不再另设项目指标。
(二)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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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绿化场地、道路广场及室外停车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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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实施。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宜为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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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注重校园建筑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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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符合当地停车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校园景观宜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景观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学校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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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阳光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校园规划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体育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各类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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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计算参数。
一、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计算参数;
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补助的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人数为计算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计算参数;
四、培训工作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四),采用培训部工作人员编制数为计算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中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按表2确定。
表2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设定比例表
注:1 综合类高等职业学校分为以文科类专业为主的综合一类学校和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的综合二类学校;
2 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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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高等职业学校九项必配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注: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规模值时,其指标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中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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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
一、教室,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艺术教室等。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教室建筑面积指标(m2/生)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专业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m2/生)
三、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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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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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室内体育用房,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普通、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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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校级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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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活动用房,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文艺选修课教室、大型报告厅及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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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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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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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m2/生)
注:清真食堂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按就餐人数,在上表基础上增加0.5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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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消防、保洁绿化用房、传达室、室外厕所等。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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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设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不得奢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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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层数应根据校舍使用功能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各类用房的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高等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调整的特点与专业设备更新的需要,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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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设置。
第三十八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应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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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楼梯间宜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四十一条 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内墙、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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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宜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三、各类用房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及设备,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四、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宜配置降温设施。
六、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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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园湖河岸边、引桥等处,应设置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同时应在校园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园内和楼宇内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训、生活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学校应对内部各类设备与设施安装防护装置。校园内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应与校园建设同步。
第四十九条 校园应设置安全、美观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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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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