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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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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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使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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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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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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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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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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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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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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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房和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需设置的实验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毒品库)、易燃易暴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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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注:经济较发达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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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个省级、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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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BSL-3/A BSL-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 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确认实验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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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表1所列项目,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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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按编制每人增加1m2-3m2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的百分比为3%-8%基础上,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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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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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免或减少交叉污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特殊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地。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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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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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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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等。
在总平面布局时,由于实验室常有不良气体排出,因此实验用房宜设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并根据各类实验用房排放的气体特性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大小,从上风向向下风向,宜按照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排列,以降低对其它建筑物内空气的污染。
本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各类功能建筑的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的联系与分隔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建标12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