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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27-2009

 前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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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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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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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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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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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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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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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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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注:经济较发达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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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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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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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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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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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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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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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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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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