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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477-2018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加快实现建筑工业化及产业化,促进装配式整体厨房健康发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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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建筑装配式整体厨房的设计与选型、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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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装配式整体厨房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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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语


2.0.1 装配式整体厨房 assembled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和厨房设施等的标准单元,通过标准单元系统搭配组合而成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模块化空间。以下简称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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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厨房部品 kitchen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烹调、通风排烟、食品加工、清洗、储存等厨房标准单元模块化或集成化产品。包括厨房家具和厨房设备。

2.0.3 厨房家具 kitchen furniture

    炊事活动所需的操作台和储存柜等产品。

2.0.4 厨房设备 equipment for kitchen

    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灶、洗涤池、排油烟机、冰箱、洗碗机、消毒柜、微波炉和烤箱等产品。

2.0.5 厨房设施 kitchen facility

    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厨房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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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厨房的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

3.0.3 厨房部品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防水、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处理后所用材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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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厨房的设计应选用通用的标准化部品,标准化部品应具有统一的接口位置和便于组合的形状、尺寸,并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对边界条件的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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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厨房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和建造技术,宜采用可循环使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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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与选型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厨房部品选型宜在建筑方案阶段进行,并应在设计各个阶段进行完善。

4.1.2 厨房部品应为标准化部品,工厂化生产,批量化供应。

4.1.3 厨房内各种管线接口应为标准化设计,并应准确定位。

4.1.4 厨房设计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4.1.5 厨房部品应提供可追溯和可查询的信息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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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设计

4.2 建筑设计


4.2.1 厨房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储存、洗涤、加工和烹饪的基本使用需求,厨房的门、窗、管井位置应合理,并应保证厨房的有效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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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厨房的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修、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以及管道井位置等,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的有关规定。

4.2.3 厨房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非承重围护隔墙宜选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隔板,现场组装;

    2 厨房成品隔断墙板的承载力应满足厨房设备固定的荷载需求;

    3 当安装吊柜和厨房电器的墙体为非承重墙体时,其吊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4.2.4 厨房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洗的吊顶材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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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当厨房吊顶内敷设管线时,应设检修口。

4.2.6 厨房应采用防滑耐磨、低吸水率、耐污染和易清洁的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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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排油烟机烟道应选用不燃、耐高温、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材料。

4.3 厨房部品设计

4.3 厨房部品设计


4.3.1 厨房部品所用的材料、外观、尺寸公差、形状和位置公差、燃烧性能、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的有关规定。厨房部品宜成套供应。

4.3.2 家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具宽度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2 家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厨房设备 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18884.2的相关规定;

    3 在横向管线布置高度的家具背板应可拆卸或设置检修口;

    4 应在柜体的靠墙或转角位置预置调节板安装口;

    5 吊柜及排油烟机底面距地面高宜为1400mm~1600mm;

    6 工作台面高度应为800mm~850mm;工作台面与吊柜底面的距离宜为500mm~700mm;

    7 灶具柜设计应考虑燃气管道及排油烟机排气口位置,灶具柜外缘与燃气主管道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0mm,左右外缘至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50mm,灶具柜两侧宜有存放调料的空间及放置锅具等容器的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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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厨房家具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有关规定。

4.3.4 厨房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油烟机平面尺寸应大于灶具平面尺寸100mm以上;

    2 燃气热水器左右两侧应留有200mm以上净空,正面应留有600mm以上净空;

    3 燃气热水器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燃气热水器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4 嵌入式厨房电器最大深度,地柜应小于500mm,吊柜应小于300mm;

    5 电器不应安装在热源附近;电磁灶下方不应安装其他电器;

    6 厨房设备应有漏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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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厨房部品的设置间距和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及前角拼缝误差应不大于0.5mm;

    2 吊柜与地柜的相对应侧面直线度允许误差应不大于2.0mm;

    3 在墙面平直条件下,后挡水板与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大于2.0mm;

    4 橱柜左右两侧面与墙面之间距离应不大于10mm;

    5 地柜台面距地面高度误差应在±10mm内;

    6 嵌式灶具与排油烟机中心线偏移允许误差应在±20mm内;

    7 台面拼接时的错位不得超过0.5mm,接缝不应靠近洗涤槽和嵌式灶具;

    8 相邻吊柜、地柜和高柜之间应使采用柜体连接件固定,柜与柜之间的层错位、面错位不得超过1.0mm;

    9 洗涤槽外缘至墙面距离应不小于70mm,洗涤槽外缘至给水主管距离不宜小于50mm。

'>《装配式整体厨房应用技术标准》JGJ/T 477-2018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0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11 《家用厨房设备 第2部分:通用技术要求》CB/T 18884.2

12 《家用厨房设备 第3部分: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GB/T 18884.3

1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14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5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16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17 《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

18 《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

1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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