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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2017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装配式住宅的建设,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优良、节能环保,全面提高装配式住宅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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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集成化建造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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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建筑体系化、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管理信息化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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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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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系统性建造体系为基础,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部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集成化建造的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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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住宅建筑通用体系 housing open system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特征的、由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构成的开放性住宅建筑体系。体系具有系统性、适应性与多样性,部件部品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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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住宅建筑结构体 skeleton system

    住宅建筑支撑体,包括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体系及共用管线体系;其承重结构体系由主体部件或其他结构构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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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住宅建筑内装体 infill system

    住宅建筑填充体,包括住宅建筑的内装部品体系和套内管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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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主体部件 skeleton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完成,构成住宅建筑结构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

2.0.6 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

    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体的内装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

2.0.7 装配式内装 assembled infill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工业化装修建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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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模数协调 modular coordination

    以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实现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的方法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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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设计协同 design coordination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之间、各专业设计之间、生产建造过程各阶段之间的协同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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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整体厨房 system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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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整体卫浴 unit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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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整体收纳 system cabine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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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部品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满足空间和功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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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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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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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住宅的安全性能、适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和适老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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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装配式住宅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整体技术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念方案和结构选型的确定;

    2 生产部件部品工厂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评定;

    3 部件部品运输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分析;

    4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路线的制定;

    5 工程造价及经济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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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住宅建筑通用体系,以集成化建造为目标实现部件部品的通用化、设备及管线的规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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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的一体化设计要求,其一体化技术集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结构体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2 建筑内装体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3 围护结构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4 设备及管线的系统及技术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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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将建筑结构体与建筑内装体、设备管线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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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标准化与多样化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造集成体系通用化;

    2 建筑参数模数化和规格化;

    3 套型标准化和系列化;

    4 部件部品定型化和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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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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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装配式住宅设计除应满足建筑结构体的耐久性要求,还应满足建筑内装体的可变性和适应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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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选择结构体系类型及部件部品种类时,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生产、施工、运输和经济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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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装配式住宅主体部件的设计应满足通用性和安全可靠要求。

3.0.11 装配式住宅内装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满足易维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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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部件生产、运输、存放、吊装施工等生产与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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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要求,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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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1 平面与空间

4.1 平面与空间


4.1.1 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化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型基本模块应符合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

    2 套型基本模块应满足可变性要求;

    3 基本模块应具有部件部品的通用性;

    4 基本模块应具有组合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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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空间适应性要求。平面宜简单规整,宜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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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装配式住宅平面设计宜将用水空间集中布置,并应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合理确定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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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装配式住宅设备及管线应集中紧凑布置,宜设置在共用空间部位。

4.1.5 装配式住宅形体及其部件的布置应规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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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模数协调

4.2 模数协调


4.2.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结构体和建筑内装体之间的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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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

4.2.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件部品尺寸和种类,并应确定各部件部品的位置和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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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装配式住宅主体部件和内装部品宜采用模数网格定位方法。

4.2.5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结构体宜采用扩大模数2nM、3nM模数数列。

4.2.6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内装体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M/2、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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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装配式住宅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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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规定。

4.2.9 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规定。

4.3 设计协同

4.3 设计协同


4.3.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设计协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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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与空调设施、强弱电和内装等各专业之间设计协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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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部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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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设计信息与部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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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装配式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部件部品的生产施工和安装要求,在建筑工程文件深度规定基础上增加部件部品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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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2017

8.4 电 气

8.4 电 气


8.4.1 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和隔墙空腔内等部位。

8.4.2 当装配式住宅电气管线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线槽保护等安全措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8.4.3 电气管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和防火相关标准的规定,与热水、燃气及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

8.4.4 装配式住宅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设施应符合通用性的要求。

8.4.5 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节能的产品。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计量管理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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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4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5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6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7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

    8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9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10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1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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