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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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MPa(表压)~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4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MPa(表压)~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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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镇供热管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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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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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锅炉房 boiler plant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industrial boiler plant
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为满足本企业用热(蒸汽、热水)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t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2的锅炉房。
2.0.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 室外热力管道 outdoor thermal piping
企业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3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0.14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year-round steam(heat) supply
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5 锅炉间 boiler room
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16 辅助间 uxiliary room
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0.17 生活间 service room
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18 值班更衣室 duty room
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
2.0.19 休息室 rest room
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20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21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22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 feed water pump
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23 净距 net distance
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24 相对密度 relative 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2.0.25 封闭煤库 close area of coal
用于贮存燃煤,能防止煤尘逃逸的封闭式仓库,仓库应设有将可燃气体及时排出室外的装置或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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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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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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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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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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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区域锅炉房:
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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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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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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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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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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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和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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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 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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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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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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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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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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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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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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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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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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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并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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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燃气调压站、箱(柜)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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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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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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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t/h~2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MW~17.5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t/h~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17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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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位置;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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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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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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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应使取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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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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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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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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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隔振设计规范》GB 50463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 10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 5068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 519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 5480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
《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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