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GB 55016-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4.4.11条
8.《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9.1.4(1)条(款)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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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本规范以保障建筑环境安全,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为控制性底线要求,编制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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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建筑,规定了其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的通用性的控制底线要求及技术措施。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生产工艺用房的建筑热工、防爆防火要求,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条件下对建筑环境技术的要求。本规范技术措施要求也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检测及验收,除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的情况外,既有建筑改造后也应达到本规范底线技术要求。
本规范仅规定了建筑热工的基本要求,其中建筑保温及隔热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有关规定,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相关的热湿环境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中规定。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本规范仅针对建筑主体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提出控制要求,新风量以及与通风净化相关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GB 55015中规定。
有关电磁环境的相关技术措施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中有相关规定;特殊洁净环境,如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的基本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中规定。
1.0.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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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内环境保障的目标要求。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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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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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声学保障的目标要求。建筑的声环境关乎建筑使用者的舒适感、健康及安全。
英国《建筑法规》的E部分就是有关声环境的内容。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5部分为:传声与隔声。在其对建筑的性能要求作规定的FP 5.1条、FP 5.2条、FP 5.4条、FP 5.5条中均提出了防止对房间使用者造成健康伤害或降低舒适感的要求。
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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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引起人烦躁,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会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引起听力损伤、生殖能力下降、高血压甚至心血管伤害。所以根据建筑类型将其设置在相宜的声环境,是建筑选址必须考虑的环境因素和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建筑内使用者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睡眠等活动和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因建筑选址不当,外部噪声偏高导致建设成本高企或建成后建筑内部噪声超标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5.1条规定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环境噪声限值,如表1所示。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第5.4条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表1中的环境噪声限值为等效连续A声级,是一段时间内声音的能量平均值。
表1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对应的区域如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设有工业,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这些区域内环境噪声、环境振动可能较高。在建造民用建筑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可使设计人员据此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室内符合有关噪声、振动标准的规定。
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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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影响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物外部噪声源通过建筑围护结构传播至室内,另一类是建筑物内部的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与噪声传播至室内。本条主要规定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室内的噪声限值,降低此类噪声源对主要功能房间影响主要通过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来实现。
目前,反映住宅、旅馆、学校、办公室等民用建筑室内受到噪声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矛盾纠纷,甚至提起诉讼。因此,对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作规定,可使相应房间内具有适宜的声环境,还可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等人员有所依据。
本条对不同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做出规定。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
用于睡眠的房间,如卧室;
用于日常生活的房间,如起居室;
用于阅读、自学、思考的房间,如阅览室;
用于教学、医疗、办公、会议的房间,如教室、诊室、办公室、会议室。
本条规定的各噪声限值是仅考虑建筑物外部噪声源情况传播至室内时,相应室内噪声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不能超过的数值,测量时,应排除其他噪声的干扰。等效声级的测量方法应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附录A。
本规范中规定了房间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噪声限值。在室外噪声源增多、室外噪声较高(尤其是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铁路、机场附近)的情况下,要求在开窗状态室内的噪声也较低是比较困难的。为减小室外噪声对房间内的干扰,增强房间外窗部位的隔声能力是从建筑本身所能采取的主要有效措施。虽然关窗可以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但关窗也隔断了室内外的空气流通,不利于保持房间内的空气新鲜。所以,在规划、设计民用建筑时,仍应尽可能从平面布置方面采取防噪措施,争取实现在开窗状态下,房间内的噪声也能达到本规范中室内噪声限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之间的时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时区,有些地方政府考虑当地的时差、作息习惯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2.1.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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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和噪声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同第2.1.3条,其中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指如医院入口大厅、候诊厅、铁路候车大厅、机场候机大厅等场所。对于不同类型建筑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例如:对于各类风机沿通风管道传播的噪声,应通过消声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干扰;对于建筑设备产生振动随结构传播产生的结构噪声,应通过隔振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干扰。对于有些设备或机房噪声,可能需要采用吸声、消声、隔声与隔振等综合降噪处理才能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内部的所有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是建筑设备通过各种传声途径(含空气声传播、撞击声传播、结构声传播)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总和。测量时,应排除建筑物外部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改变测量时段,关闭其他声源,提高外围护结构隔声能力等来降低其他噪声的干扰。
建筑设备通过建筑结构传播的结构噪声通常呈低频窄带特性,其主要对住宅建筑使用者夜间睡眠产生影响,不具备通用性,应在相应项目规范中进行规定,因此本规范未规定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2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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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状态下,环境振动对人的影响程度不同。振动限值是以国际通用的振动评价量,结合我国对人体振动生理、心理状态的调查及研究确定的。该限值是保证人员生理、心理健康和基本舒适度要求,以及建筑室内环境必须满足的指标。
建筑室内环境振动是室外振源与室内振源共同作用的总和。对于睡眠、学习、思考等需要安静、精力集中不被干扰的房间,振动源产生的结构噪声为低、中频窄带频率特性的有调声,能引发人员更大的烦恼度,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建筑使用者最基本的舒适度要求。
本条室内振动限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保持一致。虽然二者均以Z振级作为评价量,由于所用计权因子不同,在相同振动水平上两个标准在数值上相差约3DB。
本条中规定的室内振动限值Z振级的测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 50355规定的方法进行。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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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用于睡眠、思考、学习等的噪声敏感房间要求室内噪声级较低,能够抵御外来噪声干扰。只有进行隔声设计,才能使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具有所需的隔声能力,因此设置此条文。
噪声敏感房间对室内噪声有严格要求,通过对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才能保证从外部传入的噪声符合噪声敏感房间的规定。噪声敏感房间的具体实例,如:卧室、起居室、阅览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英国《建筑法规》的E部分、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5部分都将建筑隔声作为主要内容。各种建筑隔声标准、具体隔声构造措施占据了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澳大利亚《建筑法规》F5部分的大部分篇幅。本通用规范仅对建筑中噪声敏感房间、有噪声源房间的隔声提出原则性要求。针对各种建筑情形的隔声标准、具体隔声构造措施,由各项目规范根据不同需求作出相应规定。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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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建筑内外均有限制噪声的要求,不允许噪声从噪声源所在房间透泄出来而造成干扰,必须对设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以控制噪声,因此设置此条文。
噪声源发出的噪声对相邻房间、周围环境会造成干扰,对设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进行隔声设计是避免噪声干扰的必要措施。有噪声源房间的具体实例,如:风机房、水泵房等。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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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在建筑中总会有各种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但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常常会在通过孔处出现缝隙或封堵不严的情况,致使房间难以达到隔声要求,因此设置此条文。
墙或楼板上有孔隙,将使其隔声性能下降,隔声量的降低值与建筑构件本身的隔声性能有关,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越好,孔隙对建筑构件隔声性能的影响就越严重。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P 5.3条、FP 5.6条中均提出:当有管埋入、穿过楼板或墙,不得因此使楼板或墙的隔声能力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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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合理、有效的吸声设计是控制建筑声环境的必要因素。如果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内不进行吸声处理,则不能满足空间的使用要求;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及工业厂房等空间不进行吸声处理,则有可能对人的听力健康有所损坏。不进行声环境的吸声设计,不仅人的健康受到损害,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设置此条文。
文化建筑一般包括音乐厅、歌剧院、多功能剧场及图书馆等,其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观众厅、舞台空间、声控室、阅览室等;体育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比赛大厅、训练馆、声控室、评论员室、新闻发布厅等;广电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录音棚、播音室、演播厅、音响控制室等;会议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会议厅(室)、音响控制室等;影院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空间一般包括放映大厅、控制室等。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内的空调机房等设备用房一般均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因此空调机房等属于有噪声控制要求的空间。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7部分给出了如何确定供单元房、用于居住房间内的人进出通过的走廊、楼梯间、建筑入口厅内应增加的吸声量。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8部分要求,学校有关房间的混响时间应满足英国建筑公告93.《学校声学设计:性能标准》中规定的数值。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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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吸声设计必须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和用途。如果不根据实际用途进行吸声设计,则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因此设置此条文。
不同类型的建筑其吸声设计的目的有所不同,如在观众厅中主要是控制混响时间和消除声缺陷等;体育建筑比赛大厅中主要是降低混响时间、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声缺陷等;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主要是降低噪声和提高语言清晰度等;而工业厂房中和空调机房中主要是降低噪声。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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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吸声材料是声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选用材料是吸声工程中的关键,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声环境,还关系到空间内的环保和防火的问题,因此设置此条文。
吸声材料作为一种建筑和装修材料,除了满足声学要求外还应根据使用的环境满足其他相应的要求,为了保证所选用的吸声材料能正确的使用,特设定此条。所有吸声材料均应满足防火和环保的要求;观众厅、比赛大厅、阅览室、候车大厅等对装修要求比较高的空间,应尽可能满足装修效果的要求;游泳馆、冰上运动比赛馆等高潮湿的空间,应满足防水、防腐要求。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7.5条规定:所选择的吸声材料应符合《建筑法规B部分 防火安全》的要求。
2.2.7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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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噪声通过通风管道传入房间,管道对风机噪声有一定衰减,但大多数情况下传入房间的噪声仍超过室内噪声限值,降低风机自身噪声功率往往受技术水平限制,因此,采取消声措施是必需的。
防止毗邻房间通过风口、风管串声,当不能满足隔声要求时,也必须采取管道消声措施。
2.2.8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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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通风空调系统风速较大时,会产生较大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叠加到原有风机噪声,使噪声级增大,降低消声效果。因此,必须控制气流再生噪声。在现行行业标准《风机用消声器技术条件》JB/T 6891中要求气流再生噪声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这样叠加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本规范对气流再生噪声级不做规定,只控制进入房间的通风空调噪声总噪声级。
2.3 隔振设计
2.3 隔振设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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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对于可能存在的环境振动干扰,只有了解、掌握准确的环境振动水平及振动特性,获得准确的环境振动参数,才能针对振动特点制定合理、有效、安全、经济的环境振动控制措施,达到、满足建筑使用正常的环境振动、噪声条件。
根据对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振动影响范围的研究及检测,轨道交通对沿线环境振动的影响主要由地下线路产生;当与地下线之间的距离超过50m后,环境振动基本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规定的“居民、文教区”即“1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本条提出如距建筑50m范围内有轨道交通地下线路,需做环境振动测量。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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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将建筑振动问题前置是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并经长期建筑声环境设计实践证明是最经济、可行、有效的方法,国内也有类似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 “9.3振动防治对策”的一般原则规定:“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轨道交通与邻近建筑的布局。振动防治措施应根据振动预测结果、振动环境保护目标、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结合国家政策、经济、技术可行性提出振动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防治措施包括:振源控制、传播路径控制、建筑物控制。
因此,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必须统筹考虑环境振动问题。当振动噪声敏感建筑的建设场地即建筑外部环境振动超标,可能对建筑功能、建筑内部环境造成振动噪声干扰时,需根据振源位置、场地振动特性和建筑结构类型、特点等,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噪声敏感房间采取经济合理的隔振技术措施,如建筑基础隔振,结合施工场地护坡桩设置隔振排桩;对建筑内振动、噪声敏感房间设计全浮筑“房中房”构造等恰当、有效的隔振措施。避免建成后噪声敏感建筑或噪声敏感房间振动、噪声超标,损害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建筑、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本规范表2.1.3与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物指住宅、医院、学校、旅馆、办公场所等具有较高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噪声敏感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厅)、观众厅、录音室等需要保持安静的房间。振动敏感房间指卧室、起居室、客房、阅览室、教室、病房、诊室、办公室、会议室等振动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房间。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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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为建筑配套、运行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施,被设置于住宅、学校、医院、酒店、办公等同一建筑内部已成为常态。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从建筑平、剖面布局上进行闹静分区、相对集中、合理布置,对建筑声环境的改善及机电设备的噪声、振动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将存在运行噪声、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设于噪声敏感房间上部,需由声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房间功能需求及设备振动噪声特性做专业噪声、振动控制设计,并准确实施,以降低建成后噪声敏感房间噪声、振动超标风险。
制定建筑内部设备、设施的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建筑外部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表2.1.4和表2.1.5的室内噪声与振动限值规定。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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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切断、降低影响建筑室内声环境的各种振动源通过建筑、结构振动传递的途径,避免室内振动以及固体传声引发室内噪声级超标。
振动通过建筑结构基础、柱、梁、板及墙体在建筑内传递,与建筑结构刚性安装、固定、接触的设备及其连接管线的振动,均会引起建筑结构振动并产生结构噪声,造成敏感用房室内噪声超标。因此,需对振动传递的所有途径采取隔振措施方能达到室内噪声限值规定及功能使用要求。
制定隔振方案时,需同时考虑环境振动、背景噪声及建筑配套设备、设施的振动、噪声影响,使主要用房正常使用时,满足本规范表2.1.4的室内噪声限值规定。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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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隔振设计方案必须根据隔振降噪目标,设备转速、荷载、扰力、运行方式等经隔振计算制定,方能保证隔振措施安全、有效。在已有的工程实践中,存在单纯以设备功率来制定隔振设计方案的错误做法。因隔振措施不当产生共振而导致设备、建筑安全风险。
2.4 检测与验收
2.4 检测与验收
2.4.1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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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声学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要通过最终的测试结果来考量的。由于声音科学的特点以及声波在建筑空间传播的复杂性,理论计算与客观参量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因此竣工声学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1部分是:建筑竣工隔声检测。其中规定了对住宅、用于居住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撞击声隔声性能进行现场检测的全过程。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V 5.1条指出,若要证实建筑中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撞击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该法规的相关规定,需现场检测建筑中楼板,并规定了现场检测应依据的准。
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V 5.2条指出,若要证实建筑中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该法规的相关规定,需现场检测建筑中的墙,并规定了现场检测应依据的标准。
2.4.2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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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检测项目应包括所建设声学工程类型相关的国家标准涉及的相关指标。
室内噪声级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的有关规定。
隔声性能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GB/T 19889.14、《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的有关规定。
混响时间检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的有关规定。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附录B光气候区划
附录B 光气候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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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是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
我国缺少照度观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各地区多年的辐射观测资料及辐射光当量模型来求得各地的总照度和散射照度。根据我国273个站近30年的逐时气象数据,并利用辐射光当量模型,可以得到典型气象年的逐时总照度和散射照度。根据逐时的照度数据,可得到各地区年平均的总照度,从而可绘制我国的总照度分布图(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4中图4),并根据总照度的范围进行光气候分区。从气候特点分析,它与我国气候分布状况特别是太阳能资源分布状况也是吻合的。天然光照度随着海拔高度和日照时数的增加而增加,如拉萨、西宁地区照度较高;随着湿度的增加而减少,如宜宾、重庆地区。
光气候区划的范围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图A.0.1确定。
B.0.1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q)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B.0.2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
附录C 建筑气候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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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是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建筑气候区划的范围可按《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中图2.1.2确定。
C.0.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附录D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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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是建筑环境设计的基础参数。
不同气候区对建筑热工设计有不同的要求,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及其设计要求见表4。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的范围可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中图A.0.3确定。
D.0.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D.0.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D.0.3 全国主要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属应按表D.0.3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