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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

GB 55016-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第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4.4.11条

8.《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9.1.4(1)条(款)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1.0.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1.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2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2.3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2.4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2.2.5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 展开条文说明

2.2.6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2.7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2.8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 展开条文说明

2.3 隔振设计

2.3  隔振设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 展开条文说明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3.3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3.4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 展开条文说明

2.4 检测与验收

2.4  检测与验收

2.4.1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 展开条文说明

2.4.2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附录B光气候区划

附录B  光气候区划

▼ 展开条文说明

B.0.1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Eq)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B.0.2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

 附录C建筑气候区划

附录C  建筑气候区划

▼ 展开条文说明

C.0.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0.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附录D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附录D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 展开条文说明

D.0.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D.0.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D.0.3  全国主要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属应按表D.0.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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