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Standard for city gas signs
CJJ/T 153-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9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53-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0月2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标志的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小街22号,邮编: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 李美竹 刘 永 刘 坚 徐 静 安跃红 于燕平 陈冰峰 张 雷 李长缨 姜彦正 张慰峰 朱鸿利 杨志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金石坚 杨 健 朱立建 应援农 杨俊杰 李永威 刘新领 王晓杰 孙永康 张 放 林雅蓉 杨 森 徐伟亮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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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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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 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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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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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禁止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0.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2.0.3 指令标志 direction 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2.0.4 提示标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2.0.5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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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性的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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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地下标志 under-ground sign
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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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志的分类
3.0.1 城镇燃气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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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4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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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燃气设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图形符号、文字和管道定位装置等。专用标志可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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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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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带斜杠的圆边框,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1.1)。
4.1.2 禁止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为红底、白色黑体字。
4.1.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禁止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2 警告标志
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2.1)。
4.2.2 警告标志的颜色应为黄底、黑边、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白底、黑色黑体字。
4.2.3 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警告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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