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of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GB 50144-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17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6.2.2、6.3.2、6.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调查和检测、结构分析和校核、构件的鉴定评级、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工业建筑物的鉴定评级、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鉴定报告。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管道支架、钢筋混凝土冷却塔、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构筑物的鉴定项目;2.增加了结构单元可仅作安全性鉴定的情况、结构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原则和方法;适当提高了鉴定单元安全性和可靠性二级标准;3.增加了高温环境和振动荷载的调查检测方法,补充了钢结构材料检测评定方法;4.对结构构件分级标准c、d级界限指标进行调整;增加了钢结构构件连接安全性评定方法和腐蚀钢构件检测评定方法;5.对上部承重结构构件集、计算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比例进行了适当调整;补充了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的原则;补充围护结构系统中混凝土和金属围护结构屋面的使用性评级;6.附录B修改为“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剩余寿命评估”,附录C修改为“钢构件腐蚀的检测”,增加了附录D“钢吊车梁疲劳性能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编:100088)。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宝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钢结构协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
深圳冶建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岳清瑞 徐建 惠云玲 幸坤涛 牛荻涛 常好诵 郭小华 杨建平 姜迎秋 姚继涛 李书本 徐善华 王立军 辛鸿博 娄宇 王新泉 徐克利 郑云 庄继勇 吴秀敏 李宁 弓俊青 张文革 张家启 孙衍法 徐名涛 朱建伟 黄新豪 王罡 马倬勋 美其德 马晓林 杨菁 王玉兵 王谦 綦宝晖 李忠煜 王玲 陈佳宇 张长青 侯健 冷秩宇 刘培年 何承厚 姜华 马建生 周晓斌 卫常革 万茂强 肖辉 辛雷 刘宇飞 信任 丛福祥 任利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景全 龚晓南 李国胜 程绍革 包琦玮 韩继云 高小旺 牟宏远 张同亿 杨俭 张天申 李久林 周笋 刘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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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保证鉴定质量,加强对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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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 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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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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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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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既有工业建筑 existing industria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已建成的,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1.2 既有结构 existing structure
已建成的各类构件及其组合。
2.1.3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技术活动。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
2.1.4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5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6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
针对既有结构的专项问题或按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7 目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工业建筑鉴定时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
2.1.8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文件、现场观察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9 检测 inspection
对既有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10 监测 monitoring
对结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长期观察或测量。
2.1.11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既有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12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工业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工艺布置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3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鉴定单元中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使用功能所细分的鉴定单位,对工业建筑物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对工业构筑物还包括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
2.1.14 构件 member
结构系统中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结构构件,或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2.1.15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
同种构件的集合,分为重要构件集和次要构件集。
2.1.16 评定项目 items of assessment
用于评定工业建筑及其组成部分可靠性的项目。
2.1.17 重要构件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或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2.1.18 次要构件 less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且不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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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结构性能及作用效应
h——框架层高或多层厂房层面高度;
H——自基础顶面到柱顶的总高度;
l0一一构件的计算跨度或计算长度;
R——结构或构件的抗力;
S一一结构或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2.2.2 鉴定评级
a、b、c、d——构件的评定等级;
A、B、C、D——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
一、二、三、四——鉴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3.1.2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3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3.1.4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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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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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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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 可靠性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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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2 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 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3.2.4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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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详细凋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2 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3 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4 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5 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6 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7 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8 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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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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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8 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 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3 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4 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 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 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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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3.2.10 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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