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17945—2010
2009-09-02 发布 2011-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与GB 1794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对系统形式进行了划分,增加了相应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3.14和3.15);
——增加了防护等级的要求(见5.1、5.2和5.3);
——增加了自检功能的要求(见6.2.7);
——增加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性能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性能及结构的要求(见6.3.5和6.3.6);
——修改了标志灯标志内容的要求(见6.2.3);
——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见6.14)。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照明学会室内照明委员会、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福建万友集团、元亨电子资讯(深圳)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希世比电池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赵英然、林强、屈励、康卫东、任元会、严洪、李丁、张伟、蔡钧、江清、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殷海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945——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实验(IEC 60598—1:2003,IDT)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neq ISO 6309:1987)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和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 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 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e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应急照明控制器 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 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3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4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5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7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18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19 终止电 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
4.1 系统分类
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a)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c)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d)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2 灯具分类
4.2.1 按用途分为:
a) 标志灯具;
b) 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 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持续型;
b) 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 自带电源型;
b) 集中电源型;
c) 子母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a) 集中控制型;
b) 非集中控制型。
5 防护等级
5.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研磨轮示意图
图F.1为研磨轮示意图,内圈由纸质或布质层压板制成;厚度为12.7 mm±0.2 mm,直径为38.1 mm±0.2 mm,中心为一直径为16.0 mm+0.4 mm的孔,外面包一层肖氏硬度50~55的橡胶层,宽度为12.7mm±0.2 mm,厚度为6.3 mm,用氯丁橡胶胶粘剂粘于研磨轮内圈上,最外层是宽度为12.7 mm±0.2 mm的APl80/3砂布,用聚醋酸乙烯脂乳液或5%~10%的聚乙烯醇溶液粘于橡胶轮上。制好的研磨轮的最后外径应为51.4 mm±0.6mm。轮的质量为27g±2 g。胶接时应防止胶液污染砂粒,砂布接头处应既不重叠又不离缝。每只研磨轮只能使用一次,试件调换时应更换新的砂布。
当研磨轮的外包橡胶层硬度超过规定范围时,应予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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