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1194-201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 equipment installation

GB 51194-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94-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4.1.7、7.0.2、9.0.3(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经验,对规范条文反复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市电和通信局站分类及外市电引入、交流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交流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导线选择及布放、机房及设备布置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清峰   王伟  滕达

    主要审查人:郭武  王路  李继  陈月琴  关延超 程劲晖  董春光  柯媛华  刘利平  潘小炬

条文说明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26日以第129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通信电源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通信电源设备的安装设计,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与正常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

1.0.3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应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安装、维护和使用方便,并应保障自然灾害等特殊条件下的通信安全。

1.0.4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电源设备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1.0.5  项目设计方案、设备配置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同时还应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预测、经济效果、设备寿命、扩建和改建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可靠性高、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低的方案。

1.0.6  设计应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原有通信设备的特点,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设备和器材,采取革新措施,并应达到先进、适用、经济的目标。

1.0.7  通信电源设计应采用节能技术。

1.0.8  通信局站应采用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1.0.9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中的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是指公用电信网中的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其他专网的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有关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内容,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含7度)地区使用的电源设备,若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将会危及电源设备的安全运行,造成中断事故。通信系统工程作为生命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以提高网络的抗震设防水平。

2术语

2.0.1  近期和远期  the near future and forward

    考虑工程建设规模,需要对负荷进行经济合理的划分。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的1年~3年内为近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的3年~5年为远期。

2.0.2  集中供电与分散供电    centralize power supply and de-centralize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是指全局只设一个通信电源供电中心(如电力室,电池室),所有通信设备都由该供电中心的电源供电。

    分散供电是指全局分设多个通信电源供电点,每个供电点对邻近的通信设备提供独立的供电电源。

2.0.3  独立电源  independent power supply

    指在运行中不受其他电源故障或停电影响的电源。在本规范中主要指发电厂(站)和由两个以上发电厂(站)组成环形电力网上的变电站或开闭所。

2.0.4  引入供电线  input power line

    指符合下列市电供电方式引入的供电线路:

    1  直接从发电厂(站)或变电站(所)的出线处引入的电缆专线或架空专线线路。

    2  从发电厂(站)或变电站(所)的输电线路上直接引入的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

    3  从环形电力网上直接引入的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

2.0.5  净宽  clear width

    指设备与设备或设备与墙面的最大突出部分之间的水平间距。

2.0.6  低电压二级切断  two level low voltage disconnection

    低电压二级切断功能是鉴于移动通信传输网络结构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的措施,即直流供电系统中市电停电蓄电池放电过程中,当蓄电池电压达到某一数值后,自动切断基站无线负荷(一级切断),蓄电池优先供应传输负荷,当蓄电池电压达到终止电压时切断所有负荷(二级切断),保护蓄电池。

2.0.7  保证负荷  assured load

    正常情况下由市电供电,市电停电时需由备用发电机组进行供电的负荷。

2.0.8  高压  high voltage

    本规范中高压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3市电和通信局站分类及外市电引入

3.0.1  根据通信局站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引入供电线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市电供电应从两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各引入一路供电线。该两路不应同时出现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1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0.5h。两路引入供电线宜配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  二类市电供电引入供电线可有计划检修停电,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3.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6h。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构成稳定可靠的环形网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2)由一个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或从稳定可靠的输电线路上引入一路供电线。

    3  三类市电供电引入供电线应从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供电线路长、用户多、平均每月停电次数不应大于4.5次,平均每次故障时间不应大于8h。

    4  四类市电供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求:

        1)由一个电源引入一路供电线,经常昼夜停电,供电无保证,达不到第三类市电供电要求;

        2)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

3.0.2  通信局站应按其级别和重要性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局站应包括省级及以上枢纽、容灾备份中心、长途通信楼、省级核心网局、互联网安全中心、互联网数据中心(R2、R3级)、计费中心、国际关口局、国际海缆登陆站。

    2  二类局站应包括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互联网数据中心(R1级)、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无线电台、网管中心。

    3  三类局站应包括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模块市话局。

    4  四类局站应包括末端接入网站、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站。

3.0.3  外市电引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局站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市电的可靠性,一类局站应考虑采用一类市电引入;二类通信局站宜考虑二类市电引入,具备外市电条件且投资增长不大时可考虑一类市电引入;三类局站,具备条件时可引入二类市电,不具备条件时可引入三类市电;四类局站条件具备时可引入三类及三类以上市电,不具备条件时可引入四类市电。

    2  外市电的引入应考虑将来可扩容性。引入外市电的电压等级可根据当地供电条件、用电容量等要求确定,一般选用10kV市电引入,具备条件且容量较大时可以考虑采用更高电压等级市电引入。

    3  独立设置的核心网、国家级干线传输节点等比较重要的小容量通信负荷,因限于条件无法达到市电引入类别要求时,可提高固定或移动发电机组配置等提高其供电可靠性。

3.0.4  通信局站应优先选用市电作为主用电源。

3.0.5  通信局站内高压电缆不宜采用架空引入方式,同一个局站引入的两路高压电缆不宜同沟进局。

3.0.6  两路引入的市电,当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另一路容量应能满足通信局站重要负荷用电。

3.0.7  市电引入线路过长或无市电的通信局站,主用电源可采用太阳能电源供电或其他能源供电。

条文说明

3.0.1  对本条的说明如下:

    1  从独立电源的供电环网上T接或其延伸的开闭所引接都可以看作是一路市电的引入。

3.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GB 51195的规定,IDC机房可划分为R1、R2、R3三个级别,各级IDC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R1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的主要部分应具备一定的冗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5%。

    (2)R2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应具备冗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9%。

    (3)R3级IDC机房的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应具备容错能力,机房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可支撑的IDC业务的可用性不应小于99.99%。

3.0.6  两路市电引入的局站,第一路市电引入容量要求满足局站全部负荷的用电需求,第二路市电引入容量应根据局站中负荷是否需要两路市电进行保障而确定。

4交流供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4.1.6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条文说明

4.1.5  通信局站中的谐波主要来自交流不间断电源(UPS)系统及开关电源系统。通信局站中经治理后总的电流谐波含量(THDi)不大于5%。

4.1.7  变配电系统自动化运行设计在工程中越来越多,本条文要求是为了提高自动运行变配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在自动功能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工操作完成诸如市电切换、油机启停、市电油机切换等工作,避免由于自动功能失灵造成通信系统中断带来的损失。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 高压配电系统

4.2.1  通信局站高压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4.2.2  局站变压器容量为630kVA及以上的应设高压配电装置。设有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两路市电引入的供电系统,变压器在630kVA及以上时,市电自动投入装置应设在高压侧;变压器容量在630kVA以下时,市电自动投入装置可设在低压侧。

4.2.3  高压配电系统建设时应考虑局站终期负荷需求,预留高压设备扩容位置或预留高压出线柜。

4.2.4  高压配电断路器宜优先选用高压真空开关,安装位置无法满足要求时,局站负荷总容量在630kVA以下时可选用熔断器。

4.2.5  一类、二类、三类通信局站高压配电系统操作电源宜选取直流操作电源,并配置蓄电池。

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194-20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GB 5119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 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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