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9-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2018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
二、《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第3.0.3、5.0.4(3)、5.0.5、5.0.7(3)条(款)。
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第3.0.3、5.1.7(3)、6.0.2(2)、7.0.4、9.0.1(2)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0日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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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制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第十四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有效预防、延迟、阻止治安和恐怖事件(包括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暴力袭击等)的发生,制定本规范。
1.0.2 安全防范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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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明确了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系统运行与维护必须遵循本规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防范与风险相适应;
2 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纵深防护、均衡防护的要求;
4 满足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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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提出了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需要遵循的四项原则。
1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合理选择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防范不足”或“过度防范”。
安全防范工程是在充分识别风险的前提下,针对需要防范的治安和恐怖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达到满足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的防范效果。
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是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等,结合保护对象的需求提出的要求。
2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是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单一的防范手段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需多种手段协同配置。
探测、延迟、反应是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只有在满足T探测+T反应≤T延迟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应有的安全防范效能。
3纵深防护是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对保护对象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均衡防护是指针对保护对象的防护能力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
4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应考虑电气安全、信息安全、防破坏能力以及系统对人员、环境的安全影响等各种安全因素。
安全防范系统可靠性的重要指标是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通常采用降额设计、简化设计和冗余设计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可维护性等都是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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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做到全生命周期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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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安全防范工程的全生命周期包括立项、设计、施工、检验、验收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进行整体规划,根据工程建设的程序要求,确定各阶段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同时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2.0.2 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实体防护系统和电子防护系统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防护器具(设备)等构建实体防护系统;
2 应选择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等构建电子防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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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本条规定了安全防范系统的构成。
1本款给出了实体防护系统的构成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防护器具(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天然屏障是指由天然而成的能够阻止进入、妨碍穿越、遮挡视线等功能的屏障,如山谷、丘陵、河流、丛林、沙漠等自然地貌和地形以及植被。
人工屏障包括建(构)筑物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如配套的道路、景观等)以及针对周界和具体保护目标所设置的围墙、栅栏、防盗门(窗)、车辆实体屏障等防护设施。
防护器具(设备)包括防盗保险柜(箱)、物品展示柜、防护罩、保护套管等防护设施。
2本款给出了构成电子防护系统的主要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通常由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等单元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系统,也可设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对相关子系统进行集成管理。
2.0.3 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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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安全防范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效能。因此,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该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2.0.4 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登录密码不应为弱口令,不应存在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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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本条提出了安全防范系统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弱口令一般指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系统、应用等的账号密码的复杂度不足,容易被破解的编码,常见弱口令包括采用设备或系统出厂默认的密钥或编码,顺序升序或降序的数字,相邻、相同数字使用两次以上,或与操作人员相关的生日、电话号码等具有——定规律、易被破解的编码。
网络安全漏洞和隐患一般指安全防范系统中的各类设备、系统、软件和协议等的具体实现或系统安全策略上存在的缺陷,可能被攻击者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或破坏设备或系统。
在安全防范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需求带动下,基于不同网络的安全防范系统互联应用越来越多,为保证安全防范系统的信息安全,需要在不同的传输网络之间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2.0.5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应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应具有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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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在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以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等过程中涉及防护部位、防范手段、管理内容、处置预案(流程)、重要信息数据等,是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基础数据和管理要求。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导致针对保护对象的防护措施失效,进而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保密责任落实和措施保障成为必须要考虑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防范系统非法获取、扩散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设计、施工和服务单位,选用的产品、设备应安全可控,防止涉密信息泄露。
3工程设计
3.1 布防设计
3.1 布 防 设计
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保护单位、保护区域或部位、保护目标等)及其安全需求,确定需要防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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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单位、建筑及其内外的保护区域或部位、具体保护目标)及其安全需求(防盗窃、防破坏、防范恐怖袭击等),通过现场勘察、风险评估等手段,确定需要具体防范的风险,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护设计,确定安全防范工程的工作边界和工作目标,为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设计的均衡配置和统筹协调奠定基础。
保护区域或部位通常包括周界、出入口、走道、通道、公共区域、财务室、数据机房和水电气热设备间、监控中心等。
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根据风险防范要求,确定防护点位和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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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根据需要防范的具体风险,确定防护点位、防范措施以及需要达到的防范效果,包括系统、设备的功能性能。
对于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在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指对保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包括保护对象的基本情况,保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地理、气候、雷电灾害、电磁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情况,防护区域、部位、目标的分布及其有关情况,防范对象及其攻击特点等。
本规范中所称的高风险保护对象是指依法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2)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3.1.3 周界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有效覆盖需要防护的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体防护设施应具有阻挡或延迟相应风险的能力;
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对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一种或多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3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关注目标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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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本条提出了用于周界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实体防护可选择设置周界围墙、金属铁丝网、栅栏等。金属铁丝网或栅栏应具有防攀爬措施。
2入侵探测应针对所要探测的攀爬、翻越、挖凿、穿越等不同行为,选择设置不同类型的产品,如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泄漏电缆等。根据需要,也可选择同时兼具实体防护和入侵探测功能的张力式电子围栏或脉冲式电子围栏等。
3视频监视区域应避免树木等物体遮挡,监视效果应至少能看清周界范围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可选择采用具有视频图像智能分析功能的系统和设备,对人员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
3.1.4 出入口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应减少周界出入口数量。与周界相连且无人值守的出入口,其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应与周界实体防护能力相当。
2 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满足目标识别、出入管理的要求,并应具有防拆卸、防技术开启等防护能力。
3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出入口部位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4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行人出入口处进出行人的体貌特征和车辆出入口处通行车辆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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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本条提出了用于出入口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出入口是安全防范的重要部位,在满足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周界的出入口设置数量越少,越有利于对出入口的控制和管理,也有利于安保人员的反应处置。对于无人值守的周界出入口,实体屏障的防攀爬、防冲撞等能力应与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能力相当,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以达到均衡防护的效果。
2~4这几款分别提出了在进行出人口防护设计时,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等不同措施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3.1.5 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防护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物品、车辆的通行、活动情况;
2 入侵探测设备应具有针对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入侵行为的探测能力;
3 实体屏障应具有限制或阻挡人员、车辆通行的相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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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本条提出了用于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防护的措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实体屏障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本款提出了在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布防设计时,视频监控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2高风险保护对象周边的走道、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入侵探测装置,对人员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和报警。
3重要的车辆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选择防撞柱、防撞礅、升降式阻车路障、减速带等车辆实体屏障,重要人行通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可选择人行通道闸、栅栏等实体屏障。
3.1.6 人员密集场所起隔离疏导作用的实体防护、出入口控制设施等,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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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护设计时,既要考虑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还要考虑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要,防止人员拥挤、踩踏等事件的发生。
3.1.7 重要保护部位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设施,防护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阻挡延迟、入侵行为探测、出入目标控制、场景监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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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本条提出了重要保护部位(如财务室、数据机房、水电气热设备间等)的防护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3.1.8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选址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的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震源和强噪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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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监控中心是安全防范系统的信息存储、控制、交换、传输、显示等主要设备的存放场所,也是值守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的位置不仅要考虑设备和系统可靠运行,还要考虑值守人员的身心健康。
3.1.9、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且其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出入及室内活动的情况;
2 应配备内外联络的通信设备;
3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能够向外发送报警信息;
4 当监控中心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采取保护措施;
5 独立的监控中心设备区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 3款的规定外,还应设置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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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本条规定了高风险保护对象的监控中心的防护要求。
1监控中心内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是为了对值班人员及出入监控中心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中心值守人员需保持与外界的通信畅通。
3当紧急情况发生时,通过紧急报警装置向上级监控中心或其他接警中心发送报警信息。
4当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为避免值守区与设备区的传输线路被轻易破坏或异常损坏,而导致安全防范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因此需要对传输线缆加强防护措施。
5监控中心设备区为独立物理区域且与值守区不相邻时,其防护措施应与监控中心的总体要求一致,特别强调了设备区的出入人员管理和防入侵要求。
3.1.10 对保护目标的防护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设置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体防护设施应满足不同保护目标抵御相应风险的要求;
2 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装置应能探测接近、移动保护目标的入侵行为;
3 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保护目标,采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 当保护目标涉密或有隐私保护需求时;视频监控应满足保密或隐私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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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本条提出了用于保护目标防护的措施,包括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视频监控等,可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2 这两款提出了实体防护、入侵探测、位移探测等不同措施应该达到的防护能力。
3 当保护目标为移动目标时,应确保保护目标持续处于视频监控区域内,以实现对目标的跟踪保护,如在文物交接的过程中,应对文物交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4视频监控采集的图像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或隐私,因此需对图像中相应的区域进行遮挡处理。
3.1.11 当需要对通行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在保护区域的出入口或其附近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和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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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防止人员、物品、车辆携带或夹带违禁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
在安全检查系统设计时需考虑安全检查区位置,评估流量,合理配置安全检查通道数量,针对违禁品类型选择相应的安全检查及处置设施。
3.1.12 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应根据危险场所类型,选择设备及部署位置,规划管线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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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设计安全防范系统时,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源的类别,结合其相应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现有的相关标准主要有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海洋石油平台电气设备防护、防爆等级要求》CB/T4397、《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4、《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
3.1.13 当保护对象被确定为恐怖袭击重点目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 3.1.12条的规定外,尚应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1 加强周界防范措施;
2 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
3 重要的出入口、走道和通道设置人行通道闸、车辆实体屏障、安全缓冲区、隔离区等;
4 人员密集区域加强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测、预警;
5 监控中心及其他重要部位(区域)联合设置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
6 对无人飞行器采取防御措施;
7 加强人力防范资源配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本条提出了针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进行防护设计时,可采取的强化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1 加强周界防范的措施可选择加高、加厚或多重设置周界实体屏障,联合设置周界实体防护和电子防护设施等。
2 针对爆炸和暴力袭击,强化安全检查要求。
3 强化对人员的管控、对机动车的阻挡以及缓冲和隔离措施。
4 加强对人员密集区的视频覆盖和预警预测能力。
5 强化对监控中心的防护措施。
6 针对无人飞行器提出了防范要求。
7 针对恐怖袭击除了要考虑安全防范系统的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外,还要增加人力配备,并配置个人防护和对抗性装备,如钢叉、盾牌、头盔、防刺背心等。
3.2 系统架构设计
3.2 系统架构设计
3.2.1 应按照安全可控、开放共享的原则,确定安全防范系统的子系统组成、集成/联网方式、传输网络、系统管理、存储模式、系统供电、接口协议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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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提出了安全防范系统架构规划的基本要素。
3.2.2 应根据现场勘察和风险防范要求以及布防设计情况,确定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2.2安全防范系统通常由实体防护系统、电子防护系统构成。根据需要,安全防范系统还可配置对这些系统进行集成的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应根据现场自然条件、物理空间等情况,合理利用天然屏障,综合设计和选择配置人工屏障、防护器具(设备)等实体防护系统。
电子防护系统可由一个或多个子系统构成。电子防护系统的子系统通常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楼寓对讲系统等。
电子防护各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等单元。不同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设备构成有所不同。
3.2.3 应根据各类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实际需要以及系统复杂程度,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系统集成/联网方式∶
1 子系统设备之间信号驱动联动;
2 子系统之间协议通信联动;
3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对各子系统集成;
4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之间联网;
5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与其他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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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本条提出了系统集成/联网的常见方式。
1基于直接硬件级联动的方式,在设备之间、子系统之间进行直接的联动控制。
2基于协议通信联动的方式,主要是指以RS232/485、以太网等方式在子系统之间进行的联动方式。
3基于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对各子系统进行统一集成管理的方式。
4基于安全防范管理要求进行的多平台、多层级的联网方式。
5基于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需求进行的联网方式。
3.2.4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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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安全防范系统专用传输网络可采用专线方式或公共传输网络基础上的虚拟专网(VPN)方式。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信息流的安全性将直接关系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效能发挥。采用专用传输网络可最大程度降低外部攻击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3.2.5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应具有集成管理、信息管理、用户管理、设备管理、联动控制、月志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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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安全防范管理平台是安全防范系统集成与联网的核心。本条规定了安全防范管理平台需要满足的基本功能:
(1)集成管理:对安全防范各子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与控制,实现各子系统的高效协同工作。
(2)信息管理:实现系统各类信息的存储、检索与回放等管理。
(3)用户管理:对系统用户进行创建、修改、删除和查询,对系统用户划分不同的操作和控制权限。
(4)设备管理:对系统内设备进行统一编址、寻址、注册和认证等管理,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
(5)联动控制:实现相关子系统间的联动,并以声和(或)光和(或)文字图形方式显示联动信息。
(6)日志管理:对系统用户的操作、系统运行状态等进行记录、查询、显示。
(7)数据统计:对系统数据进行统计,生成相关报表。
3.2.6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存储与管理的需要,确定存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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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根据集成方式、信息安全的需要确定系统中的信息存储模式,存储模式可分为分布式存储、集中存储、云存储等多种模式。
3.2.7 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及其设备的分布特点、供电条件和安全保障需求,确定供电模式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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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模式可以分为集中供电模式、本地供电模式和混合供电模式。
集中供电模式:对中心和前端负载统一提供电源。
本地供电模式:前端负载就近取电。
混合供电模式:综合运用集中供电和本地供电的模式。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的保障措施包括自备蓄电池、配备发电机等。
3.2.8、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集成/联网以及信息共享应用的需要,确定系统接口以及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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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接口协议通常包括各子系统前端设备与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之间的接入协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服务接口协议等。这些接口协议的统一是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互联互通以及信息共享应用的基础。
3.3 人力防范措施
3.3 人力防范措施
3.3.1 应综合考虑实体防范、电子防范能力以及系统正常运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行人力防范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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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人力防范资源配置应充分体现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根据T探测+T反应≤T延迟和实体防范的延迟能力,合理配备和部署人力防范资源。人力防范资源的配备和部署应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以及应急反应和现场处置的需要。
3.3.2 应配备安全保卫、系统值机操作和维护等人员,并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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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安全保卫人员、系统值机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需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安全防范系统和设备操作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应人员能力和素质。
3.3.3 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对抗性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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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个人防护和对抗性装备包括头盔、棍棒、钢叉、盾牌、防刺服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装备的数量及部署位置需满足安全防范系统运行、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和预期风险对抗能力的要求。
3.3.4 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治安和恐怖风险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并应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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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条所说的应急预案是指保护对象的管理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针对可能发生的治安和恐怖风险事件而制订的专项预案,包括风险事件、人员及分工、处置流程与措施、目标保护和人员疏散等要求。
3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