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CJJ 60-201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5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60-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3月15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污水处理;4 深度处理;5 污泥处理与处置;6 臭气处理;7 化验检测;8 电气及自动控制;9 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10 应急预案。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章节设置做了较大的调整,兼顾了各种不同组合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健全了运行参数及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内容;2 纳入了近十几年来出现并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3 进一步完善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4 增加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5 增加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6 增加了应急预案方面的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白云时代大厦,邮政编码:100038)。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中水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
上海市城市排水市北运营有限公司
无锡市排水总公司
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排水处
邯郸市市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沃特鲁(澳门)有限公司
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
珠海威立雅水务污水处理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艾维有限公司
菲斯曼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天传海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恩德斯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特而博涡轮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海斯特(青岛)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菲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麦格天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朱雁伯 吕士健 李从华 石凤林 林文波 刘文亚 聂有壮 刘国菊 曹德明 李慧秋 张艳 吴成铭 齐玉坤 李健 姜威 王岚 宋晓雅 毛惟德 王建华 李激 翟明 许运宏 谭丽敏 李宝伟 颜元 谢松平 许有刚 林应松 谭翠英 虞刚 傅海涛 曹建山 楼晓中 王冰 苗蕃 韩炳兆 杭镇鑫 周娟 张菊平 顾骏 王思哲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唐鸿德 李成江 林荣忱 陈文桥 杨向平 李胜海 鲍宪枝 邹利安 王明军 王秀朵 张伟成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污水净化、污泥处理和处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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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概括了制定本规程的宗旨和目的。
1994年颁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第一次制定关于运行、维护管理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实施以来,各级管理部门大多采用该规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规程对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城镇水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带动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发展。1994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100多座,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到20%,截止2010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已达2600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已超过70%。与此同时,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发展,新型的处理工艺和工艺组合也日趋完善,并在新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得到广泛应用,显然原规程已经不能为大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提供技术、管理等层面的支持。一大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新建或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更加急需运行维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规程,因此必须对该规程进行修订。
本规程重点突出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即净化污水、削减污染物,处理并处置污泥,使污泥减量、稳定、无害处置,实现再生水的利用,保证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宗旨。
综上所述,本次规程的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和发展,争取达到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项工作,在技术管理等方面,争取达到3年~5年不落后的目标。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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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除给水排水专业外还涉及许多工种和岗位,如电气、机械、水暖、司炉、化验等,这些专业都有许多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规定,例如:《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51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221等。
2基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 基本规定
2.1 运行管理
2.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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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为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达标运行,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手册,制定岗位责任制、设施巡视制度、运行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手册以及当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准或连续超标准、停电造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重要工艺设施、设备故障、长时间降雨或暴雨造成污水漫溢等事故发生时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定期对规章制度和操作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2.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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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要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就必须建立一个精简、高效、职能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根据部门工作内容和岗位任职要求,配备适宜的符合岗位任职标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人员,特殊工种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
2.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图及供电系统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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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各车间或机房内应有必要的图表,如工艺流程图、管网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见的工艺管道有供水、供电、污水、雨水、再生水、蒸汽、热水、污泥、药液、空气、沼气及通信管线等,为便于对上述工艺管道运行、维护、维修的管理,及时处理管道渗漏、破裂、堵塞等引发的故障,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艺管道的现状图,并随着工程的改造不断更新。
2.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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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根据本岗位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特点、安全要求,对操作人员在全部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程序及动作做出规定,形成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本岗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规定本岗位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形成岗位责任制。并将上述图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悬挂在机房的明显部位,便于查看和规范化管理。
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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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只有掌握本厂的工艺流程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有关技术参数,才能管理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经济运行,才能维护好设施、设备,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达标运行提供保障。
2.1.6 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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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管理部门对其相应设备、设施的运行都有行业的标准和专业的管理规定,因此在运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
2.1.7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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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城镇污水处理厂宜保障工艺运行的高效和低耗,并使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安全运行。
2.1.8 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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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泥量和生产的沼气量、发电量等生产指标及供水量、油量、煤量、燃气量、药量、电量等能源指标及材料的耗用量,都应有准确的计量,作为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据。同时,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成本核算奠定基础,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效能。
2.2 安全操作
2.2 安全操作
2.2.1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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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检修、检测及鉴定,应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负责。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2.2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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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污水处理厂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等强检器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监督部门按照其检测周期进行校验和检定,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2.3 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的规定。
2.2.4 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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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由于设备转动部位一般转速较高,操作人员不得接触转动部位,并偏离转动部件的切线方向,避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2.5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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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非本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机电设备情况及运行工况可能不了解,对本岗位机电设备的操作不熟悉,因此随意启闭机电设备不仅容易损坏设备,给生产运行带来不良后果,而且有伤及人身的危险。
2.2.6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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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有明确指示,防止误操作。
2.2.7 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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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急停开关是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急停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急停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应保证完好有效状态。
2.2.8 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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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电动闸门的上下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使用中不出偏差。手动与电动的切换装置也应可靠。手动时,应由连锁装置开关切断电源,保证操作人员安全,每月对其进行1次全面检查。电动闸门的维修周期可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2.2.9 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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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闸井内长期存水不利于操作,又腐蚀闸阀,所以对于闸阀漏水或地下水渗入等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当管道、阀门敷设安装在室外土壤冰冻深度以上时,容易受冰冻而胀裂。可采取对管道、闸阀井保温或适当提高输送介质温度等防冻措施。
2.2.10 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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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的注意事项、程序及动作进行操作。设备运转工况稳定,各种仪表指示正常后,方可离开。
2.2.11 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 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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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长期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运转,这样有利于设备内部润滑,减少磨损,防止轴变形。对于内燃机等有冷却循环系统的设备,在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加注防冻液等防冻措施,防止冻裂设备;刮泥机等长时间停机时,池内水分蒸发,污泥浓度增高,当刮泥机启动时,静负荷过大,开机时应先点动,可降低静负荷,保护设备。
2.2.13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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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维修设备的过程中,应切断电源,防止触电,并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标志牌,以防止其他人员合闸误操作,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2.14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5 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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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设备需要维修时,机体温度应在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目的是避免由于温度过高烫伤维修人员,由于热胀冷缩原因造成设备零件变形,难于拆卸,避免损坏设备。
2.2.16 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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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时,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等抗浮措施,以免地下水位过高造成漂池。
2.2.17 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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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用在刮渣机、抓斗机或捯链等起重设备上的钢丝绳等部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安全使用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避免可能出现的如钢丝绳拉断,使刮渣机的耙子、抓砂斗或已吊起的重物落下,出现严重的后果。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2.2.18 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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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无论是机修车间为加工或维修机器部件的装卸所设的吊车,还是像泵房等类似的机器间为吊装检修设备所设的吊车,所有的起重设备都要由该部门的专人操作和维护。重物下严禁站人,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吊装工作区域,以防物体坠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2.19 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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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设备电机的金属外壳,经接地线、接地体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当发生电气故障电机外壳带电出现危险电压时,配电线路的保护接地系统,可以将故障电压限制在安全范围以内;而配电线路的保护接零系统,可以形成相对零线的单相短路,短路电流促使短路保护装置迅速动作,从而把故障设备电源断开,消除电击危险。
2.2.20 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必须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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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构(建)筑物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为保证安全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处理构筑物护栏的明显部位上应悬挂警示牌,警示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安放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装置,为落水人员提供救护用品,并对救生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1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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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操作人员工作时,应按各岗位工作性质不同,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污泥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应佩戴防静电的工作服、绝缘鞋等,取样人员应戴塑胶手套。一般的操作人员也应穿戴工作服、胶鞋、手套等,避免直接与污水、污泥接触。
2.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话应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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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区域均有潜在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危险,因此污水处理厂将其设为防爆场所,严禁火种带入,为加强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必须严格门禁制度,同时保持报警装置完好、有效,通信系统畅通。
2.2.23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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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污泥消化处理区,易发生可燃气体泄漏事故,为防止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造成爆炸,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工作鞋应是防静电的。
2.2.24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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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为防爆场所,为防止可燃气体泄漏遇明火产生爆炸,严禁明火作业。
2.2.25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有关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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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条文中列举的对有危险性构筑物、设备等进行操作或维护、维修时,包括下井、进入管道、清除沉砂池、沉淀池、曝气池、消化池、泵站集水池的淤积物及检修管道、闸阀、泵、沼气柜等带有沼气的设施、设备,均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另外,上海市排水监测站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在下井等相关作业时,需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及要求的经验数据,可供参考。经验数据如表1所示。
表1空气中的氧浓度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项目及检测周期表
表1中项目的确定主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中一些特殊作业,该作业有可能产生对作业人员造成生理危害直至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为此在作业前和作业中进行连续测定。
采用连续测定主要原因是基于空气质量测定应当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这是因为有毒气体的冒逸容易受到气压、温度等变化的影响,而且其溶解释放受搅动后具有突发性。因而在下井前采用简单的一次测定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而应当在作业开始之前和作业的过程中进行连续测定。
警告性报警限的定义为超过或低于该数值可能会影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超过危险性报警限对作业人员健康或者设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或危害,以至产生事故,应停止作业。
表1中第5项的报警限因采用电极法测得,故按惯例使用%浓度或ppm浓度表示。需要时可换算成国际单位。
表1中第1项,一般富氧情况对人体无害,但会引起其他可燃性气体的爆炸限下移,应予以控制。
2.2.26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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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加氯间、污泥控制室、污泥脱水机房、泵房等车间,必须做好通风,防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危害人身健康。
2.2.27 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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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根据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机电设备的机器间及化验室、锅炉房、库房、煤场、泥区、变配电间等地,都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减少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2.2.28 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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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处理构筑物绝大多数都在室外,而且池体高,池走道和爬梯在积水、冰、雪后都较滑,行走或操作时,应注意安全。
2.2.29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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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雷雨天气,易发生雷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因此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人身防雷。
2.2.30 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3 维护保养
2.3 维护保养
2.3.1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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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操作人员除了负责构筑物和车间的正常工作外,按工艺流程和各种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应进行巡视,如进、出水流是否通畅平稳、曝气是否均匀适度、活性污泥物理性状、二次沉淀池是否有污泥上浮或翻泥现象及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转部位有无异常的噪声、温升、振动和胶轮脱胶等。在巡视中还应观察各种仪表是否工作正常、稳定,同时规范、准确地填写运行检查记录。
2.3.2 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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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各种工艺管道在运行使用过程中,由于管道接口(接头)不严、松动、腐蚀,或受到外部的沉降、压力、机械力等的破坏,或管道中产生的水锤冲击等的破坏,造成管道渗漏、破裂;由于杂物进入管道或杂质的沉积而造成管道堵塞的故障时有发生,因此应定期对工艺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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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是操作人员正确掌握操作技能的技术性规范。其内容是根据设施、设备的结构或机械原理的特点以及安全运行等要求,对操作人员在全部操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程序及动作等做出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操作前现场清理及设施、设备状态检查的要求;设施、设备运行工艺参数;操作程序要求;点检、维护、润滑等要求。操作人员认真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可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减少故障,防止事故发生。设施、设备维护规定是对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润滑要求、定时清扫的规定、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要求、维护保养周期、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设备主要易损件、安全注意事项等。坚决执行设施、设备维护规定,可以延长设施、设备使用寿命,保持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2.3.4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 展开条文说明
2.3.4应保持设施、设备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目的是保证设施、设备符合工艺卫生要求,减少浪费,实现清洁生产。
2.3.5 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3.6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
▼ 展开条文说明
2.3.6为使设备的运转部位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降低动力消耗,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及运转情况,定期检查润滑油(脂)的量和质。例如定期检查油位;定期取样观察油品的颜色、透明度、气味等外观情况;定期测定润滑油的黏度、闪点、水分、酸值(或碱值)等反映油品质量变化的理化指标,测定油中金属颗粒或元素变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更换。更换出来的润滑油需根据油质情况降级使用或妥善处置。
2.3.7 对构筑物、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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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构筑物、建筑物等出现渗漏、坍塌或损坏,应及时维修。各种闸阀的丝杠勚扣或闸板脱落等,应及时检修,恢复其功能。护栏、爬梯、管道、支架、盖板、灯杆、防雷设施、起吊设备、水泵、潜水泵导轨、风机等,因外部易生锈,应定期防腐和检修,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2.3.8 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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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定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可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通过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易损件等预防性和周期性维护保养工作,可以减少设备突发故障。
2.3.9 对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0 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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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电气设备和电缆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机械磨损、负荷冲击、电磁振动,气体腐蚀等因素影响,会发生一些零件的磨损、变形、紧固件松动、绝缘老化等变化。通过定期的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可以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修缮,避免引发设备故障和事故。
2.3.11 对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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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定期检查和清扫高低压开关柜,配电柜(箱)及电缆桥架,检查开关柜内零部件是否完好,柜内清洁,无异常声响,绝缘套管有无破损、裂纹、脏污和闪络放电的痕迹,开关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操作机构灵活,接线牢固,连锁装置齐全可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避免引发设备故障和事故。
2.3.12 对各类仪器、仪表的检查和校验,应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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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仪器仪表的检修调校应有周期、有计划,保证测量精度和灵敏度,提高仪器仪表(包括传感器)的完好率、开表率、控制率和信号连锁的投运率。运行人员应正确使用仪器仪表,保持仪器仪表的完整和清洁。
2.3.13 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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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内机电设备的类型、规格、构造不同,所以其维修的大、中、小周期、内容及技术要求也不同。维修和管理人员都应按不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将维修和验收记录存放在设备维修档案中。
2.3.14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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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维修方案制定的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可保证维修质量、缩短停修时间、降低维修费用,并可保障维修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完成检修工作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和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3.15 构筑物、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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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应按避雷针、线及阀型或管型避雷器等装置的不同种类,分别进行检修。检查避雷针、避雷线时,应注意它们的引下线有无锈蚀,导电部分的连接处,如焊点、螺栓接头等是否牢固。经小锤轻敲检查,发现有接触不良或脱焊的接点应立即修复。阀型避雷器的瓷套应保持完整,导线和接地引下线不得有烧伤痕迹和断脱现象。水泥接合缝及涂刷的油漆应完好,10kV避雷器上帽引线处,密封应严格,不应有进水,瓷套表面不得有严重污垢。动作记录器指数应有所改变(判断避雷器是否动作)。管型避雷器不得有裂纹、机械损伤、绝缘漆脱落等现象。注意构筑物接地、配电系统及强电设备接地、计算机自控系统接地应分开设置。总之,应认真做好避雷针的检修工作,检查防爆装置的灵敏性和可靠性,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件或装置,应进行更换和检修,保证安全使用。
2.3.16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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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发现设备故障、构筑物渗漏严重或污水、污泥处理效果明显异常,工作人员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相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如设施、设备出故障,则组织相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如上游进水水质超标,请监管部门限排;如工艺过程明显异常,可通过调整工艺参数,控制药量等方式解决。
2.4 技术指标
2.4 技术指标
2.4.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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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是依据当地污水现状规划和发展多因素,经技术分析确定的,出水指标依据受纳水体情况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由此决定了污水处理的工艺、方法,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质长时间过于超出设计指标,也就超出了该厂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将影响污水处理运行效果,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因此加强控制和监管污水处理厂上游点源的治理至关重要。
2.4.2 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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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指标一般由主管部门根据该厂的处理能力和实际进厂的水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应据此安排,调整厂内的维修、技改等工作,但必须保证完成年处理水量为计划指标的95%以上。
2.4.3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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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城镇污水处理厂所有的处理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是水量和水质达标的根本保证。在实际运行中,考虑到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运行管理方法、安全操作的水平、维护保养等因素,规定其完好率应达95%以上。
2.4.4 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4.5 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775'>《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 60-2011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4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
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水水质》GB/T 18921
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1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11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12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13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CJ/T 51
14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 158
1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CJ/T 221
16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9
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