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3.2 设计等级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合理技术标准定位的基础依据之一,是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首要技术要点之一。在工程建设中,为克服设计者常出现偏向较高设计等级靠的倾向,本标准从设计等级的确立、设计等级的划分、各等级的系统配置界定等规定,具体明确了各类建筑应分别对应于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其中包括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 24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等)中对各类建筑物整体分类和设计等级设档的规定,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需以智能化系统合成配置的综合功效划分等级,设计等级需与各业务领域对建筑的应用功能、运营及管理模式相适应,因此,本标准要求使用者应全面理解和领会本标准的技术内涵,在智能建筑设计中有效地把握工程整体建设目标,合理地确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的技术等级定位。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4.6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成为确保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系统化、专项化的重要防护设施。
4.6.4 本条说明如下:
2 公共安全系统应以建筑内平面布局区域面、安全管理层次化、防范方式合成,构造立体化等体系化主动安防监管策略,对报警信息、视频图像、控制反馈等各类公共安全环境状态基础信息的获取,宜采用多种感应技术互为合成的技术方式或智能型集成装置,突现与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信息互为关联的综合技术防范功效。系统应具有形成与建筑物自身物理防范整合为一体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保障。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包括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各类建筑安全管理所需的其他特殊要求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构成具有安全技术防起整体功效的设施系统,应适应各分项系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趋向,宜采用网络化信息采集、平台化信息汇聚、数字化信息存储及实施专业程序化综合监管的整体解决方案。
4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应以安防信息集约化监管为集成平台,对各种类技术防范设施及不同形式的安全基础信息互为主动关联共享,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深度挖掘应用,以实施公共安全防范整体化、系统化的技术防范系列化策略。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成为公共建筑、综合体建筑、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管理职能的各类管理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应急响应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处置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在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中心的机房设施需向在指挥场所内参与指挥的指挥者与专家提供多种方式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应急响应指挥系统节点将拓展至县级行政系统,建立必要的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以实现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公共安全应急数据及时准确、信息资源共享、指挥决策高效。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指挥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业务应用系统,将在与各地区域信息平台互联,实现与上一级信息系统、监督信息系统、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急响应系统是对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基础信息关联、资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动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类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强化系统化安全管理的技术方式之一,已被具有高安全性环境要求和实施高标准运营及管理模式的智能建筑中采用。
以统一的指挥方式和采用专业化预案(丰富的相关数据资源支撑)的应急指挥系统,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需建立的项目,本标准列举了基本功能的系统配置,设计者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配置应急响应系统相关的功能及相应的辅助系统,以满足使用的需要。
4.6.6 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的强制性条文第3.13.1条相对应。
《安全防范施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3.13.1条:“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于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回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现状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本条以第4.6.5条为基础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遇到重大风险时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祸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挥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更迅速的响应保障。
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
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入建筑物内的位置;
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
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区;
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
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
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
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 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6 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4.7.7 机房工程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各工作区照度标准值的要求;
2 照明灯具应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及节能灯具;
3 宜具有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8 机房工程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当机房采用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机房内应设专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4.7.9 机房工程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主机房和辅助工作区的地板或地面应设置具有静电泄放的接地装置;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槽)和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7.10 机房工程的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与机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11 信息网络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机房宜根据建筑功能、机房规模、设备状况及机房的建设要求等,配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并宜具备机房基础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务管理等功能。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的要求,对机房内能源、安全、环境等基础设施进行监控;
2 应满足机房运营及管理的要求,对机房内各类设施的能耗及环堤状态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监管;
3 应满足建筑业务专业功能的需求,并应对机房信息设施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管等。
4.7.12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术规范》GB 5034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4.7 机房工程
4.7.1 机房工程应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中向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及便于维护的基础条件设施。本标准依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状况,对在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监控、管理室或设备装置机房提出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设备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其他所需的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等。本标准提出该类机房设施可根据在工程中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及建筑空间有效利用的原则。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是指建筑物内区域或楼层智能化设备安装间,智能化设备安装间内包括各智能化系统的分部设备或信息传输设备及缆线系统等。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建筑(包括室内装饰)、结构、机房通风和空调、配电、照明、接地、防静电、安全、机房综合管理系统等。
4.7.2 信息接入(含移动通信室内覆盖接入)机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当该建筑物有地下层时,可设在地下一层。卫星通信(包括卫星电视)天线等安装于建筑物顶部的接入机房,宜设在便于信息收发及信息缆线接入的合理部位。
4.7.3 机房工程主体结构的柱网布局等应综合规划设计,适应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划分的灵活性要求。
4.7.4 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对机房工程确定了设计等级的规定,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均应满足相应设计等级的规定。
4.7.5 机房设备电源输入端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宜采取智能型监控系统的保护技术方式。
4.7.6 紧急广播系统是建筑物中最基本的紧急疏散设施之一,是建筑物中各类安全信息指令发布和传播最直接、最广泛、最有效的重要技术方式之一。为了确保紧急广播系统在大规模、超高层的建筑中可靠运行,本条提出了强化安全性能的规定。对该类建筑与公共安全相配套的紧急广播系统(包括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配套的应急广播系统),要求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有效地健全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配套设施,提高建筑物自身抵御灾害的能力。
4.7.11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作为机房工程设计中保障高技术性能的重要配置选项之一。其中符合机房运行技术等级的建设要求,是确立机房工程设计标准首要依据之一,是实现高功效能源条件、高性能环境质量、高可靠安全保障等机房基础设施而进行监控及管理策略展开的出发点,从而确保各类设施系统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其次是设定对机房整体运营及管理的目标,是衡量机房使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现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均对机房运营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机房工程设计中,应响应机房运营和管理的设定目标,采取相应的技术方式,其中包括合理机房的功能布局、优化的用能体系、实施有效的绿色环境能效监管方式等,确保使该机房综合性能指标符合相应的规定值。
本标准对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提出架构要求,系统宜包括设施层、支撑层、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及系统整体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设施层宜包括机房内的空调和配电等能摞设施、照明设施(满足机房不间断可视性)和安全设施(技术防范和消防系统满足机房安全运行需求)等环境设施、IT基础设施(IT业务持续运营的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机架和对外管理的相关信息关联设备)等。
支撑层宜采用标准化的现场总线等通信方式传输数据,应支持标准、非标准和专用通信协议,并具备基础数据的管理。
服务层宜包括平台服务、应用服务、事件处理和分发、配置服务、报表服务、权限验证和应用程序接口(API)。
应用层是建立于服务层基础之上,根据机房管理对象特征和应用场合可分为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和信息设施服务管理。设施运行管理宜包括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安全系统,对机房动力和环境基础设施进行远程实时数据监测和设备控制,实时监管各个设备和子系统的运行状态。环境质量综合管理宜包括资产管理、变更管理、能效管理、容量管理、供电管理、热管理、告警管理、远程访问等。
用户层是机房综合管理系统的显示和操作层,定义用户交互界面和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其终端用户通常包括Web用户、桌面用户、移动用户、云计算用户等。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架构图见图5。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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