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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952-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engineering for rural residential areas

GB 50952-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65号

现批准《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2-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5、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湖南省防雷中心和河北省防雷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农村民居防雷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4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气象局负责日常管理,由湖南省防雷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湖南省防雷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296号,邮政编码:41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湖南省防雷中心

河北省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防雷中心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广东省防雷中心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凤姣 徐永胜 吴孟恒 田艳婷 焦兴学 吕东波 孟焕平 宋海岩 黄智慧 黄一桥 唐艳明 鲍延英 林维勇 关象石

主要审查人:张义军 张力欣 王厚余 张小青 徐学民 宋平健 张卫斌

1总则

1      

1.0.1  为使农村民居防雷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农村民居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村民居的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农村民居防雷工程设计,应在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农村民居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防雷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防雷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不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农村民居,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划为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3次/a且小于0.05次/a的农村民居。

   2  在年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0m及以上且低于15m的农村民居;在年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低于20m的农村民居。

   3  曾遭受过雷击的农村民居及其周边60m范围内的农村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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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农村民居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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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计要求

3.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防雷设计

3  设计要求

3.1  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防雷设计

3.1.1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含有钢筋的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农村民居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

   2  宜利用柱内钢筋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引下线。

   3  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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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接闪器应由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组成:

   1  暗敷在屋面或女儿墙内的钢筋。

   2  直接装设在屋面的接闪带、接闪杆。

   3  金属屋面和屋面上的金属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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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当农村民居高度为10m以下时,宜利用暗敷在屋面或女儿墙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当农村民居高度为10m及以上时,宜在屋脊、女儿墙或平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明敷接闪带。在平均雷暴日大于或等于90d/a的强雷区,宜在易受雷击的屋脊端头、屋角和檐角处装设与接闪带相连接的高度不大于0.5m的短接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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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板之间应电气贯通。

   2  金属板下方无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0mm。

   3  金属板下方有易燃物品,且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足4mm、铜板的厚度不足5mm、铝板的厚度不足7mm时,金属板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燃材料组成的隔板。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5  金属板与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梁内钢筋或钢屋架不应少于4处电气贯通连接,且应均匀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

   2  夹层中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当农村民居上有金属栏杆、铁塔或金属旗杆时,宜将其利用为接闪杆,并应与引下线进行电气连接。当接闪杆按60m滚球半径计算能将建筑物置于直击雷防护  (LPZOB)内时,可不再敷设接闪带。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当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时,应将各预制楼板端头裸露的钢筋头相互连接,与柱内或梁内钢筋不应少于4处电气贯通连接,且应均匀布置。

3.1.8  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明敷接闪器,且农村民居为平屋面或屋面坡度不大于1/10时,可仅沿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敷设一圈接闪带;屋面坡度大于1/10时,应在屋脊、屋檐、檐角、屋角处敷设接闪带。在尖屋顶、圆屋顶和较高的马头墙处可装设接闪杆。

3.1.9  农村民居四周和内部作为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和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78mm2,且应电气贯通。

3.1.10  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含有钢筋的砖混结构)和钢结构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无钢筋可利用时,应装设人工接地体,人工接地体不应少于2处,且宜相互连接。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3000Ω·m的位置地方,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30Ω。当农村民居接地装置所包围的面积大于或等于79m2时,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做要求。当防雷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时,共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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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降低冲击接地电阻宜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埋设在土壤中的接地极与埋设在混凝土中的钢质接地极连接时,土壤中接地体宜采用铜质或不锈钢导体。

   2  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

   3  换土。

   4  采用降阻剂。

▼ 展开条文说明

3.1.12  突出屋面的大尺寸金属物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非金属物体高于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宜在其上设置短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太阳能热水器宜安装单独的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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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进出农村民居的低压配电线路和信号金属线缆宜穿金属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不宜小于10m。当穿管埋地引入有困难时,宜在线缆入户前三杆采用金属杆或有钢筋的水泥杆。当采用木杆时,应用直径为8mm的圆钢将绝缘子铁脚、金具和铁横担做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从农村民居屋面上灯具或其他用电设备引入室内的低压配电线和信号线,宜穿金属管并在首尾两端与建筑物上外部防雷装置相连后引入。在低压配电线路进入建筑物前的线缆固定金具或入户配电盘上,宜装设电涌保护器(SPD)。当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是重要系统,且当地雷暴活动频繁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1.14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当引下线根数少于10根时,应在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铺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1.15  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漏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的规定。

3.2砖石、砖瓦和竹木等结构的防雷设计

3.2 砖石、砖瓦和竹木等结构的防雷设计

3.2.1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1.15条的规定。

3.2.2 农村民居为平屋面或屋面坡度不大于1/10时,可仅沿屋面四周靠近外沿处敷设一圈接闪带;屋面坡度大于1/10时,应在屋脊和檐角处敷设接闪带。在尖屋顶、圆屋顶和较高的马头墙处可装设接闪杆,当接闪杆按60m滚球半径计算能将建筑物置于直击雷防护区内时,可不再敷设接闪带。短接闪杆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

3.2.3 屋面有金属物体时,其作为接闪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3.2.4 当屋面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楼板时,预制混凝土内钢筋可作为接闪器,且应符合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并应与专设引下线电气连接。

3.2.5 突出屋面高于接闪器的物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1.12条的规定。

3.2.6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农村民居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在人员不易接触或经过的位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连接。

3.2.7 每一引下线下应设置独立接地体,接地体应由2根及以上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或水平与垂直结合的接地体组成。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3000Ω·m的地方,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30Ω。接地体宜相互连接呈环形,防雷接地与其他接地共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规定。

3.2.8 降低冲击接地电阻的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

3.2.9 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3条的规定。

3.2.10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造成人身伤亡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

4施工要求

4.1一般规定

4  施工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均应做可靠的电气连接。电气连接的方式应为焊接、捆扎或螺栓连接。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当采用焊接时,应在焊缝处做防腐处理。钢材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钢材焊接时的搭线长度及焊接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除结构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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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等电位连接图示

C.5 等电位连接图示

C.5.1 等电位连接的安装施工应符合图C.5.1的要求。

图C.5.1 总等电位连接示意

1-总给水管;2-水表;3-总煤气管;4-煤气表;5-防雷装置;6-绝缘段(煤气公司定);7-放电间歇(煤气公司定);8-其他需要连接的部件;9-MEB端子板(接地母排);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11-防雷接地;12-总下水管;13-配电系统PE线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GB 18802.1

《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

《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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