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院和建设部分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设计市场的需求,规范建筑电气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效率和工程设计质量,于2003年编写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分册。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规程、规范的制定与修定, 特别是为认真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效率的重大决策,根据建设部建质技函[2007]63号文的要求,修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
1.0.2 本技术措施的内容为:《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分册2003版的应用实践;汇总、提升《节能专篇》 中的节能措施;深化、细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遵守、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特别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范》JGJ16-2008 中的技术原则、实施要点、注意事项: 介绍国内外新技术、 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用示例: 推荐建筑电气设计的方法、步骤、常用数据和计算方法,供广大建筑电气设计、施工及有关人员参照、选用。
1.0.3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楼、综合楼、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工程电气设计。
1.0.4 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贵彻国家有关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并做到设计依据完备、可靠;设计程序严谨、合理;设计内容正确、详实;设计深度满足各阶段的需要; 设计文件规范、工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5 系统配置和设备选型, 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建筑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习溃相适应,应当考虑专业技术和建筑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以延长工程寿命,节省投资,提高系统的性能价格比。
1.0.6 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装方便、操作简单的标准化、节能型设备装置,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装置。设计选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必须首先进行技术论证,切实掌握产品及其系统配置的技术性能、试验数据、使用条件和应用示例。
1.0.7 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损耗和环境污染。
1.0.8 电气工程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有着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动力多个专业和电气专业内部的配合,在各个设计阶段,都要互提资料,互有要求,要密切配合,才能节省时间,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
1.0.9 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 建筑电气设计包括的系统多、 产品类别多、技术参数多、在设计工作中,应逐步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系统,依靠局域网、广域网、Internet网,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和经济效益。
1.0.10 对于中外合资或国外独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规范,当有关方面要求执行严于我国规范的国外规范条款时。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2.1.1 本章主要适用于民用建筑的l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也可供一般工业建筑相应工程设计参考。
2.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建设规划、当地电源条件和电网发展规划,考虑远、近结台,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市政电源条件”,确定用户的外部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供电系统的设计方案。
2.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保证供电质量, 减少运行过程中的电能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2.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使系统简单、配电级数和保护级数合理,分级明确;低压配电线路短,便于管理和维护,节约设备、材料和建设投资。
2.1.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符合本措施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园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相关规定。
民用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或其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将造成的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经济损失程度,并考虑电力系统的管理及供电措施,将用户和用电设备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或三级负荷。
2.2.1 一级(含恃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
1 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
中断供电将造成太身伤害、重大社会影响、重太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用户)和用电设备。
2 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
1) 特别重要负荷用户
重要的通信、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国家级会堂、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穴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
2)特别重要负荷设备
①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的用电设备。
②中断供电将造成中毒、爆炸、火灾等的用电设备。
③特别重耍负荷用户中的重要的计算机网络及实时处理的计算机等重要设备。
④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设备。
2.2.2 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
1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2 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单位或用电设备。
2.2.3 三级负荷
不属于特别重要和一、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2.2.4 民用建筑中的用户及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可参考本章附录2.7表2.7.1及表2.7.2。
民用建筑工程(用户)的供电系统,均与市政(外部)电源条件有关,而市政电源条件一般取决于(由工程筹建单位提供的)当地供电部门确定的“供电方案”。
如果工程筹建单位和当地供电部门未提供“供电方案”,工程设计都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则,结合本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负荷等级、用电量、供电距离等因素,依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本工程的外部电源、自备电源及用户内各类电设备的供配电系统。
2.3.1 一级(含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电源和供电系统
1 一级负荷用户和设备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要求当两个电源中的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个电源不致同时受到损坏(或检修)。
2 特别重要负荷用户的供电电源,应考虑为其供电的一个电源故障或检修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的可能,因此,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市政电源外,尚应增设自备(应急)电源。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
1)特别重要负荷用户;
2)外电源不能满足一、二级负荷需要的用户;
3) 设置自备(应急)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的用户;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或备用电源,经济合理者;
5)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者。
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干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UPS或EPS装置。
5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自备(应急)电源:
1) 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亳秒级的负荷,应选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有同样要求的照明负荷可选用应急电源装置(EPS):
2) 双电源自动转换装置的动作时间(ATSE切换时间一股小于0.15s,接触器类自动转换装置切换时间一般小于0.5s)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者,可选用带自动转换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
3)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者,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汕发电机组; 当柴油发电机组启
动时间不能满足负荷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时, 可增设其他应急电源 (如U'PS或EPS) 与柴油发电机
组相配合。
6 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 应满足负荷对其工作时间或恢复正常电源所需时间的要求。与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配合使用的UPS或EPS应急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min。
7 为保证应急电源的独立性,防止正常电源故障时影响或拖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联运行的措施。
8 一级负荷用户变配电室内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均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各段母线间宜设联络断路器,可手动或自动(高压宜为手动,低压宜为自动)分、合闸。两电源平时应分列运行,故障时互为备用。
9 特别重要负荷用户变配电室内的低压配电系统, 应设置应急母线段, 为特别重要负荷设备供电。
为特别重要负荷设备供电的回路中,严禁接入其他级别的负荷设备。
10 一级(含特别重要)负荷用户的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断路器保护方式。
1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从本建筑的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采用消防专用回路供电,避免因发生火灾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也同时切断了消防电源。
12 为一级负荷设备供电的两个电源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或控制)装置处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对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必要时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照明负荷可采用两个电源各带一半负荷的供电方式,当一个电源故障时,仍能维持工作场所50%的照度。
13 分散的小容量一级负荷(如应急照明),可采用设备自带蓄电池(干电池)或集中供电型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电源。
2.3.2 二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电源和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满足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供电的要求。可根据当地电网的条件,用电设备的性质、安装位置的分布情况等,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由同一座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分别引来的两个回路适当位置自动或手动切换供电;
2 由两个电源供电,其第二电源可引自邻近单位或自备发电机组;
3 当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或采用两根电缆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担全部二级负荷;
4 当变配电系统的高压侧为两路供电,且低压侧为单母线分段(设有母联开关)时,对大容量设备(例如:属二级负荷的冷水机组,可由变配电所低压配电路用单路放射式供电;
5 对二类建筑内工作性质相同,容量较小的多台消防设备(例如:多台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排污泵控制箱或多台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可采用两路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树干式配电到控制(或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自动切换箱链接的台数不宜超过5台;
6 经双电源切换箱自动切换后,自动切换箱配出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均应采用放射供电;
7 分散的小容量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一路消防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干)电池(组)自动切换供电。当本工程无消防电源时可采用一路正常电源与设备自带的蓄(干)电池(组)自动切换供电。
2.3.3 三级负荷用户和设备的供电
1 三级负荷均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但应尽量臧少配电级数,使配电系统简单,便于管理维护,节能、节材。
2 小容量三级负荷用户的高压系统,宜采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保护方式。
3 当三级负荷用户中,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设备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仅满足一、二级负荷需要的自备(应急)电源。
2.4.1 电压等级选择
1 各级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其计算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电源回路数量、远景规划及当地公共电网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城镇的高压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特殊情况下,可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3 10(6)kv电源应深人负荷中心,以缩短低压配电线路的长度。
4 当用电设备功率在250kW及以上或需用变压容量在160kVA及以上者,宜采用10kV供电。
对于大型公用建筑的电制冷冷水机组,应根据机组的容量及地区供电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并与负责冷水机组选型者(空凋专业设计人及业主)协商,合理选择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户的供配电电压。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10kV(或6kV)冷水机组,以利于节能。
当采用220/380冷水机组时,宜将为其供电的变压器及配电装置室与制冷机组的机房组合在一起或相邻布置。并依据冷水机组电动机启动方式等因素选择变压器容量。
2.4.2 供配电系统设计
1 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降低电能损耗,节约有色金属,减少电压损失,满足供电质量要求。
2 供配电系应简单可靠,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且分组明确。同一用户内,高压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一、二级负荷还宜多于三级;三级负荷不宜多于四级。
(配电级数不超过三级,不应理为保护级数不超过三级,配电级数与保护级数不同,不按保护开关的上下级个数(保护级数)作为配电级数,而是按-个回路通过配电装装置分配为几个回路的一次分配称作一级配电。对于一个配电装置而言,进线总开关与馈出分开关合起来称为一级配电,不因它的的进线开关采用断路器或采用隔离开关而改变它的配电级数。)。
3 保护级数不宜过多,配电系统的保护电器,应根据配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管理维护的要求设置,各级保护电器之间的选择性配合,应满足供电系统可靠性的要求。
4 供电系统的设计,除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设计。
5 需要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取不同电压供电。
6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配电电源线路中,某一电源线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7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分配设置配电变压器;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2) 大型建筑群或住宅小区;
3) 超高层建筑,除在地下层或首层设置主变配电室外,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在顶层或中间层设置分变配电室,此分变配电室的单台变压器容量,宜为500kVA及以下,以便运输和安装。具体要求见本措施第3.4节(配电变压器)。
8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负荷等级、容量、分布及线路走廊等情况。也可采用树干式或环网式。
9 每条线路、每个配变电所都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交错重迭。
10 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11 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以便缩短低压供电半径。
12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其单台变压器容,宜不大于800kVA。
2.5.1 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l2325-2003中规定,用电单位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2.5.2 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B50052-95等标准中规定,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 (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正常运行情况下,宜小于下列限值的要求:
1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l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2 一般电动机为±5%;
3 电梯电动机为±7%;
4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2.5.3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比、电压分接头和阻抗电压;
2 降低配电系统阻抗;
3 采用(恰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容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4 应将单相负荷尽量均匀地分配到三相电源的各相上。
2.5.4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 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2.5.5 为减小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对波动性、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宜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性、冲击性负荷或波动性、冲击性负荷群,宜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有条件时由短路容量较大的回路供电。
2.5.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平衡、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尽可能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大于40A时,允许采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2.5.7 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公共电网电压波形应符合国标《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CB/T14549的要求,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3。
2.5.8 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限值,见本章附录2.7表2.7.4注入公共连接点谐波电流允许值。
2.5.9 当非线性负荷容盘较大时,对非线性用电设备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有条件时进行计算或实测), 必要时采取如下抑制措施:
1 在3n次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供配电系统中,应选用D,yn11变压器,如果谐波严重,又未得到有效治理,需考虑谐波电流对变蹦负载能力的影响,必要时,适当降低变压器的负载率。
2 省级及以上政府机关、银行总行及同等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搂、三级甲等医院医技楼、大型计算机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有大容量调光等谐波源设备的公共建筑,宜在易产生谐波和谐波骚扰敏感的医疗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附近或其专用干线末端(或首端)设置滤波或隔离谐波的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注意选择滤波装置的参数,避免电网发生局部谐振。
3 当配电系统中具有相对集中的长期稳定运行的大容量(如200kVA或以上)非线性谐波源负载、且谐波电流超标或设备电磁兼容水平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无源滤波器;当用无源滤波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有源滤波器或有源无源组合型滤波器或设置隔离变压器等其他抑制谐波措施。
4 大容量的谐波源设备,应要求其产品自带滤波设备,将谐波电流含量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大容量非线性负荷除迸行必要的谐波治理外,尚应尽量将其接入配电系统的上游,使其尽量靠近变配电室布置,并以专用回路供电。
5 对谐波严重又未进行治理的回路,其中性线截面选择,应考虑谐波电流的影响。
6 当配电系统中的谐波源设备已设有适当的滤波装置时,相应回路的中性线宜与相线等截面。
7 由晶闸管控制的负载宜采用对称制,以减小中性线中的电流。当中性线中的电流大于相线电流时,可按本措施第5章,表5.6.3选择中性线截面。
8 当三相UPS、EPS电源输出端接地型式采用TN-S系统时,其输出端中性线应就近直接接地,且输出端中性线与其电源端中性线不应就近直接相连。
9 谐波严重场所的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以避免谐振和限制电容器回路中的谐波电流,保护电容器。当采用自动调节式补偿电容器时,应按电容器的分组,分别串入电抗器。
2.5.10 提高功率因数的措施
1 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1) 正确选择变压器容量。
2) 正确选择变压器台数,以便可以切除季节性负荷专用的变压器。
3) 减少供配电线路感抗,采用正确的电线、电缆的敷设方式及采用同心结构的电缆等措施。
4) 正确选择电动机容量, 有可能时采用同步电动机。
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供电部门及节能的要求时,应采取以下补偿措施:
1〉宜采用电力电容器在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配电室内集中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当设备(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除外)的无功计算负荷大于100kVar时,可在设备附近就地分级平衡补偿。采用就地补偿时,宜采用固定电力电容器补偿方式,偿装置宜与设备同时通断电(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者除外),补偿容量应防止过补偿。
3) 长期运行的大容量电动机,宜采用固定电容器组就地补偿电动机回路功率因数的方式,补偿电容器应安装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负荷侧,与电动机同时通、断电,固定电容器组的容量不应过大,避免过补偿。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②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
③对电梯、吊车等机械负载有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 当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分级平衡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就地或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功率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①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②常年稳定的无功补偿电容器组;
③长期连续运行的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6)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①当配电系统运行过程中,其无功功率容量变化较太,且既要满足功率因数值的要求,又要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①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③为满足电压稳定要求时。
7) 无功自动补偿宜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8〕采用集中自动补偿时,宜采用分组自动循环投切式补偿装置,并应防止过补偿、防止振荡(反复投切)、防止负荷倒送和过电压。
9)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②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③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④必要时采用不等容分组、分步投切等措施,以便喊少分组组数。
10) 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载流电器及导体(如断路器、导线、电缆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
11)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2.5.11 无功补偿装置容量的选择。
1 在供电系统的方案设计时,无功补偿容量可按变压器容量的15%~30%估算。在施工图设计时, 应进行无功功率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确定补偿电容器的容量。每千瓦有功负荷设备所需无功补偿的电容器容量见本章附录2.7表2.7.5。
2 采用无功自动补偿方式时,补偿电容器的安装容量宜留有适当裕量。
24.4.1 建筑特点与功能要求
1 会展中心是展出临时性或相对固定展品的公共建筑。展览通过各种传媒手段传递信息;特大型和大型的会展建筑是集贸易、技术咨询、文化交流等功能的综合建筑。
2 会展中心一般由展览区、观众服务区、库房区、办公后勤区等基本部分组成。特大型,大型和大型展览建筑还设有快餐服务、集会、新闻中心、大中会议、仓储等空间。
3 展厅是会展中心的核心,展厅按国际标准(3m×3m)设计,专业性展厅室内柱网尺寸一般为9m,综合性展厅多为12m、18m跨度或单层无柱大空间。
4 大型设备展览的展品-般由集装箱装运,布展时需要吊车起重展品,为此,展厅首层室内空间净高尺寸一般在12m以上,首层以上各层室内净高亦在5~6m。
5 展览工艺设计一般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展馆或展览公司先根据各参展商的要求结合展厅的技术装备条件,确定各参展商的展位面积,有电量(点)、电话、电视、计算机使用点,用水量(点)、用气量(点)等,并将配电电缆、电话、电视、计算机线缆、给水管线、供气管线接至展位内;第二阶段,展览公司或参展商根据各自的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具体设计和实施布展。
6 展厅的电气设计是会展中心电气设计的重点,电气设备的设置是展厅技术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中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应明确展厅承办的各类展览,确定各类展览所需基本技术条件,以满足各类展览工艺的使用要求;
2)每个标准展位均应配电到位;同时为非标准展位供电预留条件;
3)展厅的供电能力应能满足各类展览的用电要求;一般机床展、印刷展所需用电负荷较大;
4)展览的配电方式应能满足各类展览的配电要求;做到既可为标准展位配电,也可为非标准展位配电;
5)特大型、大型会展中心甲等、乙等展厅的供电族应考虑缩短布展、撤展周期的措施;
6)应做好布展、撤展和展览期间的电气防火设计。
24.4.2 供配电系统设计
1 会展中心的供配电系统要求安全可靠,负荷容量不但要满足各类展览的需要,同时还要满足举办大型综合活动所需的用电负荷。
2 会展中心的供配电设计应按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的规定进行设计,其供电电源应符台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会展中心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应挺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会展中心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大型、特大型会展中心的重要设备及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多层会展中心的重要及部位应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3 展厅展览用电负荷平均密度宜不小于75W/㎡。
4 展厅配电变压器装置指标:
1)在不考虑空调系统冷源部分用电负荷时,一般为120VA/㎡左右;
2)在考虑空调系统冷源部分用电负荷时,一般为360VA/㎡;
5 变配电所宜设置在展厅内,同时应核验其供电半径。
6 为满足非标展位或用电需求较大展品的临时用电要求,一般可在展厅变配电所低压配电柜内预留400A以上(含400A)的展览用电配电回路,在展厅配电间低压配电柜内预留400A以下的展览用电配电回路。
24.4.3 展位配电
1 展位配电主要是为室内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和室外展场的配电。
2 室内标准展位配电宜采用综合展位插座箱,插座箱的间距一般为6m,插座箱内插座采用IP54工业插座,插座箱表面的荷载应与地面荷载相一致。
1)每个标准展位的用电负荷密度一般可按300W/㎡计算。
2)每个标准展位设一个插座。
3)每个插座为一个分支回路,每个回路设0.3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 展厅内每600㎡左右宜设置一展览用电配电柜。
1)展览用电配电柜的进线开关不宜超过400/350A。
2)展览用电配电柜的出线开关不宜超过225/160A。
3)在展览用电配电柜内宜预留备用出线开关,开关下口设专用接线端子以便临时专用配电路接线。
4)在展览用电配电柜主开关处0.5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室外展场配电一般在室外设置电缆进,可根据室外展场的位置由展厅变配电所或展厅配电柜配电。
24.4.4 照明系统设计
1 除有特殊要求外,会展中心的展械应有自然采光。
2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厅及会展中心其他功能用户一般照明的照度(lx)、统一眩光值(UGR)和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3 展厅展览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宜小于0.7,展览区域邻近周围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不于0.5。
4 展厅的一般照明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灯具。展位的局部照明一般由展览公司按照明设计标准设计。
5 对展厅照明宜采用分布式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进行控制。
5 展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
1)展厅应急照明按其使用性质应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展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按安全疏散路线设计疏散导流标志。
3)展厅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与展厅的空间尺度相匹配,并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4)在单层大空间展厅地面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具有防火功能,其表面荷载不小于地面荷载。
24.4.5 智能化系统设计
1 会展中心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的有关规定。
2 会展中心应设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展厅分散、展区分布广的特点, 采用相应的网络拓扑结构满足其业务需求;
2)综合布线系统应适应布展实用性、先进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的需求,满足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要求,展位配置信息插座和有线电视终端可设置在综合展位插座箱内,并做好防护措施;
3)宜在展厅等公共区域设置无线局域网络系统;
4)会展中心的主要出入口、休息区等公共部位宜设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公用电话;
5)宜设置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3 中型以上会展中心宜设置公共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等信息查询导引及发布系统。
4 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会展中心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5 特大型、大型会展中心应设置信息化应用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建筑的特点和应用要求,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满足展览、会议、信息交流、商贸洽谈、通信、广告、休闲娱乐和办公等需求;
2)宜配置展览事务管理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和其他展览建筑需要的应用管理系统;
3)宜设置专用网站,通过公用通信网发布展览信息,提供网上展览等网络服务。
6 中型以上会展中心应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能实时检测和调节展厅空气的质量。
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就应根据会展中心客流大、展厅分散、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阵列等特点,按不同的功能分区,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的良好的公共秩序,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
8 特大型、大型会展中心宜设置安检和票闸安全防范系统。
9 展厅内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符合型火灾探测器;展厅的高大空间场所应采取合适且有效的火灾探测手段。
10 特大型会展中心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
11 展厅的扩声系统应根据展厅空间合理选择和布置扬声器,宜配置背景噪声监测设备并根据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满足最佳扩声效果,系统应符合消防广播要求。
12 会展中心设置时钟系统和客流统计与分析系统。
24.4.6 线路敷设
1 首层(无地下室)室内展厅宜设置综合设备管沟和设备辅沟。综合设备管沟一般为通行管沟,沟内敷设配电干线电缆、通信主线缆、给水主管线和气体主管线;设备辅沟一般设置沟盖板,沟内敷设配电支线电缆、通信线缆、给水支管线和气体支管线。
综合设备管沟和设备辅沟的宽深尺寸,按相关设计规范根据管线的种类和数量与相关专业配合后确定。
综合设备管沟和设备辅沟应设有排水措施。
2 由展厅变配电所至展览用电配电柜的配电线路,宜在综合设备管沟内敷设,综合设备管沟可根据展厅变配电所至展览用电配电柜的相应位置在展厅的周边或中间设置。
通信等其它系统配线间的设置位置,宜以贴临综合设备管沟为原则。
3 当采用密集式母线作为配电线路敷设在综合设备管沟内时,密集式母线的防护等级应为IP55。
4 为综合展位插座箱配电的配电电缆,宜敷设在设备辅沟内;设备辅沟的设置间距宜为6m。
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综合展位插座箱配电时,可采用插接母线配电,插接母线的防护等级应为IP55。
5 在设备辅沟内敷设配电电缆时,宜采用预分支电缆;每隔6m设一个防护等级为IP54的380V、32A工业连接器。
24.4.7 防雷与接地
1 当利用建筑的金属屋面作为防雷系统的接闪器时,应核验金属层面的厚度。
2 在综合展位插座箱内应设等电位联结端子。
3 在综合设备管沟和辅沟内应做等电位联结。
24.5.1 建筑特点与功能要求
1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2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3 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分米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见表24.5.1-1:
4 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目前等级评审暂停)。
24.5.2 用电负荷分级及负荷密度
1 医院建筑中照明、电力设备的负荷分级见表24.5.2-1;
2 一般大型综合医院供电指标采用80W/㎡,专科医院供电指标采用50W/㎡。
3医院的用电负荷比例,照明插座负荷约占30%,空调负荷约占50%,动力及大型医疗设备负荷约占20%。
24.5.3负荷计算
1 医院宜按门诊、医技和住院三部分分别计算负荷。门诊、医技用房的用电负荷主要为日负荷,住院用房的用电负荷主要为夜负荷。
2 医院照明、空调、动力等用电负荷的计算与一般民用建筑基本相同,区别在医疗设备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负荷。对于多台断续工作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照二项式法进行负荷计算。
24.5.4供电电源
1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备自备电源。
2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3 医院的特点重要负荷应配置安全可靠的自备电源。
4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24.5.5 计量方式
1 变电所应按供电部门要求设置。
2 院内计量方式应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
3 当科室有单独计量要求时,表箱宜集中设置,一般每科室设有照明、应急照明、医疗动力和空调负荷四块电能表。
4 由于医院科室分布仅能相对集中,但计量要求不同对低压配电系统及平面设计影响较大,应尽早落实。
24.5.6 医用设备配电
1 应根据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进行配电系统设计。在医疗用户内禁止采用TN-C系统。备用电源的投入应满足医疗工艺的要求。
2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为断续工作用电设备;
2)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3 大型医疗设备的供电应从变电所引出单独的回路,其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
4 大型医疗设备较多的医院,其大型医疗设备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5 为满足设备电源内阻的要求,变电所或专用变压器的设置应尽量靠放射科,肿瘤科以及核医学科的大型医疗设备,以减少配电电缆截面,节约投资。
6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
7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X射线管的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CT机、电子加速器应不小于两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导体上,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5)放射线路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当为X射线机设置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8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X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和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2)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绐时,不应重复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其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在及保护电器,其规格应比X射线机按本打款1)规定的计算电流大1~2级。
9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10 在X射线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标志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1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连锁控制装。
12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人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3 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工程属于放射防护设施,其设计须经当地省、市级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竣工后须经放射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获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4 直线加速器机房包括加速器治疗室、控制室和辅助设备机房,其中加速器治疗室须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
15 除大型医疗设备外,其它医疗动力负荷多为移动的单相负荷,容量不大,一般预留插座或插座箱供电。
16 病房插座回路较多,其配电线路可采用线槽布线方式。
24.5.7 洁净手术部配电
1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3)洁净手术部用电应从本建筑物配电中心专线供给;根据使用场所的要求,主要选用TN-S系统和IT系统两种形式;
4)洁净手术部配电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敷设,穿过墙和楼板的电线管应加套管,套管内用不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电线管穿线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和不燃材料封闭。特殊部位的配电管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手术部的总配电柜,应设于非洁净区内;供洁净手术室用电的专用配电箱不得设在手术室内,每个洁净手术室应设有一个独立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外廊侧墙内;
2)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
3)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5)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用电插座,在每侧墙面上至少应安装3个插座箱,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如在地面安装插座,插座应有防水措施;
6)洁净手术室内的照明灯具应为嵌人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边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手术室内应无强烈反光,大型以上(含大型)手术室的照度均匀度(最低照度值/平均照度值)不宜低于0.7。
3 洁净手术室的配电总负荷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并不应小于8kVA。
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2)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3)医疗仪器应采用专用接地系统。
5 无影灯应根据手术室尺寸和手术要求进行配置,宜采用多头型;调平板的位置应在送风面之上,距离送风面不应小于50mm。
6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被手术者对面墙上。
7 医用气体配管:
1)洁净手术部应用气体管道与电气管道平等距离应大于0.5m,交叉距离应大于0.3m,如空间无法保证,应做绝缘防护处理;
2)凡进入洁净手术室的各种医用气体管道必须做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中心供给站的高压汇流管、切换装置、减压出口、低压输送管路和二次减压出口处都应做导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3)医用气体管道不允许与电气管线共用管井。
8 洁净手术室应采用人工照明,不应设外窗。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9 洁净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0 洁净手术室和洁净助用房内必须设置的插座、开关、观片灯等均应嵌人墙内,不突出墙面。且不应有明管线。
24.5.8 照明
1 照度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表5.2.6和表6.1.5执行。
2 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如三基色荧光灯等。诊室、检查室光源色温宜在3300~5300之间,病房光源色温宜<3300,便于观察判断病人肤色,利于诊断。
3 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在卧床患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
4 病房的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一般照明用于满足正常看护和巡查需要,一般设置在活动区域,不宜设置在床位的上方。精神病房不宜用荧光灯。
5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面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供医生检查和患者使用。普通病床设置插座2~4组,监护病床插座适当增多。床头照明供电回路宜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病床床头下方视惰况预留插座,为电动床提供电源。
6 护理单元通道应设夜间照明。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避开病房门口。
7 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夜灯开关宜设在护士站,实行统一管理。
8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设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9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灯光疏散标志。病房宜设在应急照明。
10 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两者的供电分别由不同回路供给,提高可靠性。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1 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000~100000lx,胸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000~100000l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000lx。
12 手术室外门上宜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可与无影灯联动,防止误入。
13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患者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紫外线杀菌灯安装功率密度可1.5~3w/㎡取值,在一般要求时取低值,在手术室等高度杀菌要求时取高值。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宜带指示灯,不应与普通灯开关并安排安装或有明显的区别标识。
14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明室等的外门上应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15 耳科测听室采用白炽灯,眼科暗室采用可调光白炽灯,磁共振扫描室、理疗室,脑血流图室等需要电磁屏蔽的地方采用直流电源灯具。
16 建筑立面照明及航空障碍灯的设置要避免对病房产生影响。
24.5.9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和接地
1 医院的接地包括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弱电设备接地、医疗设备接地、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等,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理想的工作接地是分别采用独立的接地板、独立的接地线,并采取严格的绝缘措施与其它接地系统隔离开。但由于场所的限制,多数工程设计满足不了要求)。
2 医疗场所应按使用接触部件所接触的部位及场所分为0、1、2三类,各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0类场所应为不使用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1类场所应为接触部件接触躯体外及除2类场所规定外的接触部件侵入躯体的任何部分;
3)2类场所应为接触部件用于诸如心内诊疗术、手术室以及断电将危及生命的重要治疗的医疗场所。
3 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类和2类的医疗场所内,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保护特点电压系统(PELV)时,用电设备的标称传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和无纹波直流60V;
2)在1类和2类医疗场所,IT、TN和TT系统的约定接触电压均不应大于25V;
3)TN系统在故障情况下切断电源的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IT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4 医疗场所采用TN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C系统严禁用于医疗场所的供电系统;2)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3)在2类医疗场所,当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自动切断电源的措施时,应只用于下列回路:
①手术台驱动机构的供电回路;
②移动式X光机的回路;
③额定功率大于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④非用于维持生命的电气设备回路。
5 应确保多台设备同时接入同一回路时,不会引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误动作。
6 TT系统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其他要求与TN系统相同。
7 医疗场所采用lT系统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2类医疗场所内,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内的医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供电回路,均应采用医疗IT。
2)用途相同且相毗邻的房间内至少应设置一独立的医疗IT系统。医疗IT系统应配置一个交流内阻抗不少于100kΩ的绝缘监测器并满足下列要求;
①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②注入电流的峰值不应大于1mA;
③最迟在绝缘电阻降至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应配置试验此功能的器具。
3)每个医疗IT系统应设在医务人员可以经常监视的地方,并应装设配备有下列功能组件的声光报警系统;
①应以绿灯亮表示工作正常;
②当绝缘电阻下隆最小定值时,黄灯应点亮,且应不能消除或断开该亮灯指示;
③当绝缘电阻下降到最小整定值时,可音响报警动作,该音响报警可解除;
④当故障被清除恢复正常后,黄色信号应熄灭。
4)医疗IT变压器:
①医疗IT系统一般由隔离变压器、绝缘监视器和外接报警显示设备三部分组成;
隔离变压器位应靠近手术室,尽量缩短变压器出线端与供电插座之间的距离,并要考虑其通风和散热,外接报警显示设备应安装在现场;
②当只有一台设备由单台专用的医疗IT变压器供电时,该变压器可不装设绝缘监测器;
③医疗IT变压器应装设过负荷和过热的监测装置。
8 当同一场所的插座由TN-S或IT系统供电时,医疗IT系统的插座应使其他系统的插头无法插入,并具有明显的区别标识。
9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接地、等电位联结或不接地等形式。
10 医疗电气设备的功能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确定,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当必须采用单独接地时,医疗电气设备接地应与医疗场所接地绝缘隔离,两接地网的地中距离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2.7.1条的规定。设计时可从共用接地极引用接地干线至设备机房,在设备机房也预留单独接地路由备用,大型医疗设备用房一般设在建筑的地下或一、二层,其接地线略短、造价代,且使用灵活。
11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2.6.2和第12.6.3条的规定。
12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应安装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并应将其连接到位于“患者区域:内的等电位联结母线上,实现下列部分之间等电位:
①保护导体;
②外界可导电部分;
③抗电磁场干扰的屏蔽物;
④导电地板网格;
⑤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2)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线之间的导体的电阻不应超过0.2Ω。
3)等电位联结母线宜位于医疗场所内或靠近医疗场所。在每个配电盘内或在其附近应装设附加的等电位联结母线,并应将辅助等电位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与该母线相连接。连接的位置应使接头清晰易见,并便于单独拆卸。
4)当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时出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露电流和外护物的泄露电流均不应超过0.5mA。
5)用于移动式和固定式设备的医疗IT系统应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不应小于0.5kVA,并不应超过10kVA。
13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及接地导体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12.5.3条的规定。
14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
15 医用设备机房、病房床头多功能控制面板等处的医疗设备专用接地端子根据位置不同,可通过专用接地线引至基础接地极,也可引接竖井内专用接地干线。
24.5.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系统形式的选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为一级。采用控制中心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系统要求和设备布置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要求。2 探测器的选择
1)对普通门诊诊室、住院病房、走道、库房、实验室及办公室等处均设置普通的点式感烟探测器。
2)汽车库、开水间等烟雾较大场所,选用感温探测器。
3)大开间处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4)特殊的门诊治疗室如皮肤科的激光治疗室及性病专科的荧光治疗室等,在治疗过程中会有气体或烟雾产生,应根据这些场所产生的烟雾浓度选择灵敏度低的感烟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
5)放射科的直线加速器室、后装治疗室等处有射线污染,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绝对不能进入,且射线对塑料外壳会有破坏,为此,应选择智能化程度高的光电感烟探测器,并在非工作时间设防,工作时间由值班医生手动报警。探测器尽量选择金属外壳并做放射线处理。
6)核医学科的医疗设备室具有强烈的电磁场干扰,又有严格的来电磁干扰要求,选择探测器宜通过现场实验确定。无条件测试时,建议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探测器外壳需做防磁干扰处理。信号、控制线等均穿塑料管。并应在非工作时间设防。
3 报警及控制方式的选择
1)对于报警信号的采集和接收均按相关规范设计。在门诊的就诊区及住院部的病房区,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消火栓按钮等报警时,报警元件上均需两只时且有声光信号,以方便视觉和听觉障碍人士及得到报警提示。无障碍区的手动报警按钮安装高度应降低到1.1m。
2)控制方式采用全总线集中控制方式。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洒系统、防火卷帘门及防火门系统、电梯控制系统等的控制按有关消防规范要求设计。
3)根据业主及设备要求、部分贵重医疗设备间(如CT、ECT、导管造影等)、洁净设备区可采用烟雾早期报警及气体灭火,按气体灭火系统要求采用烟、温探测器报警,现场设控制器。并在现场及消防中心分别设置手动/自动控制。工作时间必须由现场工作人员手动控制,非工作时间可由消防中心控制,消防中心需时时显示气体灭火系统的状态。
4)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在火灾时通知、指挥人员疏散的。医院的应急广播系统按相关规范设计。
1)扬声器的设置
除了在楼道、大堂等公共场所设置扬声器外,在大开间的办公室、实验室、挂号处、收费处等处也应设置扬声器。
2)应急广播系统的控制
由于医院属人员密集场所,又多为行动不便的病人,所以在设置应急广播疏散程序时应特别重视以下三点:
①确认火灾后的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区域,有序组织人员疏散;
②根据火情,严格按时间先后顺序通知各防火分区及各楼层人员撒离,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大面积的人员恐慌;
③医院各部门的区域性公共广播较多,在火灾应急情况下,一定要将所有相关区域的公共广播及时切除。
24.5.11 综合布线系统
1 机房的设置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机房宜设在终端数量较多的主楼内,与电话交换机机房和网络配套设备机房比邻或合用。并宜设在主楼的首层以上、四导以下;也可以设在地下层,但不宜设在最底层。采用非屏蔽系统形式,干线路由尽量避免穿越核医学科等电磁干扰设备较多的场所,否则应采取措施进行屏蔽和隔离。具体要求见相关堆满。、2 语音终端(电话)设置
对急诊部和门诊部,主要在挂号、分诊台及医护值班等处设置电话插座;住院部主要在护士站、医护值班、办公室等处设置电话插座,病房根据医院的等级及规酌情设置电话插座;营养科和中心供应科在办公、值班及供应窗口等处设置电话插座;财务科的办公室设置电话插座;药房在办公及取药窗口等处设电话插座;生化实验室在值班及办公等处设置电话插座。安装RJ45标准接口。
3 数据终端(电脑)的设置
急诊部和门诊部在挂号、诊室及治疗室等处设置电脑插座;住院部主要在护士站、医护办公室等处设置电脑插座,病房根据医院的等级及规模,在单、双人病房、观察室及特殊病房等处设置电脑插座;营养科和中心供应科在办公及供应窗口等处设置电脑插座;财务科的办公室应每人设置一台电脑插座;药房在办公等处设电脑插座;生化实验室在实验室及办公等处设置电脑插座。在电视教学教室、会诊中心、宣教中心及会议室等处均预留数据终端口,并宜光纤到桌面,以适应多媒体业务的需要。
4 布线选择
室外进线一般选择单模或多模光纤, 以满足容量大、速度快、信号衰减小的要求;对楼内布线,语音干线可选择大对数电缆;数据干线可采用多模光纤到楼层。工作区布线采用8芯双绞线。
24.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医院的设备监控系统(BAS),除需对空调系统、变电所、室外照明、安防、防灾、广播等进行监视及控制外,还应对医用“五气”(氧气、氮气、吸引气、压缩空气及笑气)、手术室、层流、多媒体示教、物流传输等的一些参数进行必要的监测、控制及管理。
2 设备监控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便其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互操作性,方便用户的系统集成和扩展、升级。控制方式可采用集散式或分布式控制系统。
3 监控对象的设置要根据医院规模、等级以及投资情况,按《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要求确定。
24.5.13 安全防范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需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要求设计。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医院的视频监控系统在挂号处、收费处、入口大堂、药房、重点实验室、病历档案室等处设置监视摄像机。根据医院的不同级别及监视空间大小安装合适的摄像机进行单点或多点实时监视。
2)监视器安装在监控中心,医院中需要监控的地方一般不会很多,可考虑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3)视频监控系统的布线一般采用同轴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沿吊顶及竖井内敷设。特别区域按相关要求处理。
2 出入口控制和入侵报系统
1)在存放贵重药品或剧毒药品等的药品库房及中心财务等房间,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需要设置出入口控制和入侵报警系统,其风险等级可考虑按一级设计。
2)对进出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对非法闯人者进行跟踪监视并报警。
3)要求系统具有安全性。线路暗敷或隐蔽敷设,控制器和监视终端安装在防护区内。
4)报警主机设在安防中控室内,方便管理与其它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
5)出入口控制系统有在线式和离线式两种。出入口较少的系统可采用离线式系统,出入口较多的系统最好采用在线式。
3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主要监视保安人员在各站点的巡查情况。可采用离线式系统,也可采用在线式系统。离线式系统比较简单,由手提式分机采集信息,然后录入中控室主机内。在线式系统采用固定分机,巡查人员每到一处,输入信息,中控室立即接到信息,保证实时监视。但线路施工复杂,系统造价较高。设计时,可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需要,按医院的管理流程及投资情况合理设置。
24.5.14 有线电视系统
根据医院的规模、等级及投资情况设置,系统的指标均应满足《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的规定。
24.5.15 门诊排队叫号系统、病房护理通信系统、病房探视对讲系统见第20章相关内容。
24.5.16 大型医疗设备控制室呼叫信号系统
放射科和核医学科的部分大型医疗设备室,由于放射线存在或电磁波干扰,医疗设备启动后不方便病人及医护人员自由出入,故采用呼叫信号系统,设备布置及管线敷设需满足医疗设备放射线和防干扰的要求。
呼叫信号系统主机一般由医疗设备自带,设计时只需预留管线及配置按钮、话筒、摄像机及显示器等外部设备。
大型医疗设备室的呼叫系统有单向的(医生呼叫病人);也有双向的(即双向呼叫双功通话)。但都是带监视器的视频呼叫。在大型医疗设备室就诊和接受治疗的病人多为重症患者,应尽考虑方便就诊及缩短等待时间。
24.5.17 汽车库(场)管理系统
医院的外来车辆很多,来来往往出入频繁。有条件的医院宜将内部汽车库和外部汽车库分开设置。中小型医院车辆较少时,可考虑台用汽车库。
对于分开设置的汽车库,外来车辆采用刷卡收费管理系统,根据医院规模、等级及业主要求选择合适的识别卡种类及收费功能。对于内部汽车库,主要是管理和防盗功能。最好采用准确快速识别的车库管理系统,以避免上下班时间造成交通阻塞。
24.5.18 电气竖井的设置
1 医院的电气、弱电竖井宜分别设置。
2 医院各科室一般有独立核算要求,计量表具多,同时由于各地供电部门对应急照明要求不同,EPS电源的设置容量也有很大不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对竖井面积的影响。
24.5.19 电缆、导线的选择
1 医院属于重要的公共场所,人员比较密集,防火要求高,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2 消防设备供电线路应按建筑所属类别考虑。
3 在设计阶段大型医疗设备的选型可能尚未确定,在工程设计时,应先按建筑单位提供的参考值进行设计,确定路由、预留管路,待设备确定后再布设电缆,以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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