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T 5060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60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年七月十五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和问题,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住宅区通信设施设计、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设计、设备安装工艺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张 宜 胡东风 张 勇 陆凤祖 王元武 劳晶复 刘晓炜
主要审查人:王树林 孙 兰 孙晓东 朱立彤 李逢元 陈万虎 林建敏 范群立 张路明 钟景华 徐 华 唐浩新 谢桂月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网络的发展,促进城市住宅中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综合业务通信网络建设,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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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既有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扩建工程设计。
1. 0.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4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房屋面积,通信业务接入点处设置的配线模块,配线箱、机柜等容量应满足至少2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 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
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通信管道 communication pipeline
通信光缆与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3 主干管道 trunk pipeline
由建筑物设备间至交接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
2.0.4 配线管道 wining pipeline
由交接设备至建筑物内配线设备之间的线缆管道。
2.0.5 引入管 entrance pipe
由人(手)孔至建筑物室内通信配线设备的线缆管道。
2.0.6 引上管 upper pipe
由人(手)孔至室外交接设备之间或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线缆管道。
2.0.7 交接区 the connection zone
采用交接配线的线路网中各个交接设备所服务区域的统称。
2.0.8 配线区 the wiring zone
在住宅区线路网中,根据住宅建筑的分类、住户密度,以单体或若干个住宅建筑组成的配线区域。
2.0.9 主干线缆 trunk cable
设备间配线设备至交接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与电缆。
2.0.10 配线线缆 wiring cable
交接设备至配线设备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1 引入线缆 the introduction of cable
配线设备至配线箱,配线设备、配线箱至家居配线箱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2 户内线缆 indoor cable
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连接的光缆与电缆。
2.0.13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外部管道引入住宅建筑内和室外光缆与电缆的引入、端接及安装交接区配线设备、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 14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区内具备安装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配线设备及通信设备条件的房屋。
2.0.15 交接设备 intersection equipment
用于连接主干线缆和配线线缆的设备。建筑物内安装的称为配线设备,室外安装的称为交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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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6 接入配线设备 access to wiring devices
通信业务接入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配线设备,用以连接外部线缆和与住宅建筑内的配线设备跳接互通。
2.0.17 配线箱 distribution box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
2.0.18 过路箱(盒) crossing box
线缆暗管敷设管段之间为施工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暗设箱(盒)体。
2.0.19 出线盒 outlet box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
2.0.20 家居配线箱 home wiring box
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
3 一般规定
3.0.1 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应遵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并按本规范的要求在楼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楼内敷设管槽及通信光缆与电缆;并在适当的部位预留设备间、电信间,用于安装配线等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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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通信设施的建设应根据通信业务接入点的设置地点确定工程建设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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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设计应该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综合管道的规划确定管道的总容量和敷设方式及敷设路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内的通信光缆与电缆宜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的方式。
2 通信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同时应预留2个~3个备用管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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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4 分散建造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室外交接箱对光缆与电缆进行配线与连接。
3.0.5 入户的通信线缆应一次布线到位,并应根据住户对通信业务与智能化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其数量,也可按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线缆引入的数量。入户光缆与电缆配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户宜设有2条5e类或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入户至家居配线箱,用于语音和数据等宽带业务。
2 当单独引入电话电缆时,宜按每户2对线确定电话电缆的线对数,用于语音业务或电话线上网。
3 每户可引入2芯或以上光缆入户至家居配线箱,用于综合宽带通信业务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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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5 入户光缆与电缆配置表
3.0. 6 户内每一客厅、起居室、书房、餐厅应设置不少于1个8位模块通用信息插座,卫生间应设置电话插座,或按照工程实际需求设置光纤信息插座。
3.0.7 在系统配置时,应保持线缆和连接器件在传输带宽等级上的一致性。
3.0. 8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和配线设备应按通信系统支持的应用业务与组网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线管网和通信线缆的设计应包括户内信息插座。
2 住宅建筑内通信线缆宜采用暗配管敷设。通信光缆与电缆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等的需要,并留有维修和业务发展的余量。
3 住宅建筑可根据计算机网络及接入网等通信设施的组网方式确定光纤的接入点位置。
4 根据信息与通信设备光端口数量及其他信息业务的需求,确定光纤配线设备与引入光缆的容量。
5 引入光缆的光纤芯数宜为6芯~12芯。
3.0.9 电信间、设备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宜设置在物业管理中心机房;电信间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单元(门)处,地下层或底层适当部位。
2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房屋使用面积应满足一个交接区或建筑物内配线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安装接入配线和通信设备总的需要,并应符合通信工艺要求。
3.0.10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的使用房屋面积应针对不同规模的住宅区所形成的交接区,以及收容的住户数和安装设备的箱、柜数量进行测算,也可按表3.0.10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设备间应按每一个交接区容纳1000户所需安装的配线设备、接入网设备、传输设备、电源等配套设备所需的机柜数测算场地面积。
2 住宅建筑电信间应主要以引入管数量及位置,配线设备、接入网设备机柜安装的方式测算场地面积。
3 单体别墅(为1住户)电信间,应在适当部位预留墙挂式机箱安装空间。
表3.0. 10 电信间、设备间预留房屋的使用面积
4 住宅区通信设施设计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4.1.1 地下通信管道应纳入住宅区整体地下设施管线的规划,应与住宅区道路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通信管道在穿越道路、小桥等地段时,应采用预埋敷设方式。
2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电信主干管道、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3 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宜以通信业务接入点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
4 地下通信管道应与高压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保持安全的距离,并宜靠近通信业务量较大的道路一侧。
5 通信管道不应选在易受到强烈振动的地段。
4.1.2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缆与电缆条数、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管孔总数量应满足电信运营企业的需要,并应包括住宅区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及弱电系统需求的管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管道可按不同直径的光缆与电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2 通信管道采用多孔管时,管孔数不宜少于5孔。
3 通信管道采用单孔管时,不同管段的孔径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单元及别墅的引入段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50mm;
2)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的引入段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3)室外光缆与电缆交接箱的引入段不宜少于4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4)主干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6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5)配线管道的管孔不宜少于2孔,内径不宜小于90mm。
4 通信管道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线缆外径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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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单孔、多孔塑料管及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住宅区主干管道与配线管道;
2)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避开被水浸泡的地段;
3)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4)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5)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2)需采用机械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的地段;
3)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4)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5)受电力线等干扰影响,且需要防护时;
6)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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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塑料管管群宜以6根~9根管组合,多孔管应设置于管群的最上层。
4.1.5 地下通信管道在路经市政道路时,埋深与间距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6 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在住宅区内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来确定。管道最小埋深不应低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管道最小埋深(m)
注:l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表中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2 管道最小埋深是指管道的顶面至路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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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进入人(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手)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4.1.8 地下通信管道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4.1.9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l0m。
4.1. 10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不得小于2.5‰。
4. 1.11 住宅建筑预埋的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
4.1. 12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渗措施。
4. 1. 13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管道拐弯及分歧点、建筑物引入等处;在交叉路口、设有室外交接箱的地方、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采用特殊方式过路的两端(如顶管)等场合时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4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4.1.14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按管道的远期容量和在管线上所处的位置选用。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采用手孔;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4.1.15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可按表4. 1. 15选用。
表4.1.15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
注: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管道符合本规范表4. 1.6中最小埋深要求时,人孔的高度不宜小于15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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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人(手)孔的制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应防止渗水,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措施,当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手)孔,并应采取防渗措施。
2 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当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还应增设渣石基础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 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定,宜设置l板块~3板块。
4.2 交接区与配线区设计
4. 2. 1 根据住宅区的范围、通信机房至设计区域的距离、用户分布密度,可设立一个或多个交接区。住宅区应根据交接区的划分设置交接设备,交接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个交接区容纳的住户数量不宜超过1000户,当用户小于100户时,可与附近建筑物合并考虑设置交接区。
2 交接区的边界宜选用道路、绿地、小区等。
3 交接区的划分及容纳的用户,应与最终接入交接箱的线缆标称容量及交接箱容量系列协调,并应便于今后调整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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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配线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宜以独立建筑物为一个配线区,其他住宅建筑宜以50对,100对电缆或24芯、48芯光缆为基本单元划分配线区。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接入网设备所辖范围内的用户宜单独设置配线区。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20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通信光缆系列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室内光缆》GB/T 13993.3
《通信电缆交接箱》YD/T 611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2部分:综合布线用电缆、光缆技术要求》YD/T 926.2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第3部分:综合布线用连接硬件技术要求》YD/T 926.3
《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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