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

Code for power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GB/T 36040-2018

发布日期:2018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孟乎、朱筠、俞成彪、赵剑、蔡展乐、邵宇、王阿雷、吕建、汪志奕、刘洪波、张家浩、方佳良、金克栋、陈瑜、吴文军、周洪涛、陈理、朱圣盼、武威、张亚宾、徐金亮。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红线内公共电网接入点至用户电能计量箱(柜)的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Z 2932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由上级变电站直接供电,对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3.2
    配电站 distributing substation
    设有10(20)kV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3.3
    多层住宅 multiple dwelling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

3.4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高层住宅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居住类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但小于100m的居住类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居住类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5
    公建设施 public buildings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主要为本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生活、安保、消防等设施。

3.6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柜)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终端及其工作电源、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3.7
    远传抄表系统 remote transmission meter reading system
    由远传表(包括水、电、气、热表)、主站与/或采集器、集中器,通过本地信道与/或远程信道连接起来组成网络,能够运行抄表系统软件,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系统。

3.8
    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line
    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3.9
    双电源 duplicate supply
    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

4基本要求

4 基本要求

4.1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应与区域特点、小区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需求相适应,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要求。

4.2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通用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3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应纳入居民住宅小区的总体规划,开关站、配电站、高低压线路通道及户外配电箱等应与居民住宅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分配、协调安排。

5居民住宅小区分级与基本要求

5 居民住宅小区分级与基本要求

5.1 用电负荷分级
    根据GB 50052、JGJ 242、GB 50016的有关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各类电力负荷可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分级标准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2 供配电设施基本要求

5.2.1 应按GB 50052的有关规定,为各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双电源、双回路配置应符合GB/Z 29328规定。

5.2.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5.2.3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负荷。

5.2.4 一级负荷和采用双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柜)处设置双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电源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5.2.5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等,应按JGJ 242的规定,宜设自备电源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

 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附录A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见表A.1。

表A.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未列入表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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