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financial buildings
JGJ 284-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8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9.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金融设施分级;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9.照明与控制;10.节能与监测;11.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12.智能化集成系统;13.信息设施系统;14.信息化应用系统;1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7.电气防火;18.机房工程;19.自助银行与自动柜员机室。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陈众励 李军 朱文 王力坚 陈琪 李炳华 钟景华 杨德才 郭晓岩 陈建飚
陆振华 陈志堂 胡戎 叶海东 邓清 成红文 翁晓翔 赵济安 邵民杰 俞勤潮
陈亮 黄文琦 陈维克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文才 侯维栋 孙兰 温伯银 王金元 程大章 杜毅威 周爱农 王东林
俞志敏 海青 胡毅
1 总则
1.0.1 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0.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0.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0.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金融建筑 financial building
为银行业及其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商品及期货交易、保险业等金融业务服务的建筑物。
2.1.2 金融设施 financial facilities
金融建筑物中直接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各种设备及其场所,包括计算机房、电源室、专用空调设备、营业厅等。
2.1.3 数据监控中心 enterprise command center (ECC)
数据中心中用于对电源、空调、消防设备等辅助设备实施集中监测、集中操作和集中管理的场所。
2.1.4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2.1.5 自动柜员机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ATM)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缴费和转账等业务的设备。
2.1.6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SSB)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机等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2.1.7 银行金库 bank-vaults
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库与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现金业务库。
2.1.8 货币发行库 issuance-vaults
保管国家待发行的货币——发行基金暨黄金储备的金库,是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回笼、销毁等职能的主要设施,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
2.1.9 业务库 commercial-vaults
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库房,其保留的现金是金融机构现金收付的周转金,是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
2.1.10 库房禁区 vault-passway
以库房为核心,出、入库和日常性票币、金银处理作业区等周界围墙以内的特定区域。
2.1.11 电源分配单元 power distribution unit (PDU)
专为机柜式安装的电气设备提供电力分配的,拥有不同的功能、安装方式和插位组合的配电产品。
2.1.12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干扰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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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号
2.2.1 EPS——应急电源装置,emergency power supply。
2.2.2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uninterrupted power source。
2.2.3 ATS——自动转换开关,auto-transfer switch。
2.2.4 STS——静态转换开关,static transfer switch。
2.2.5 EMC——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3 金融设施分级
3.0.1 金融设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金融设施在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经济建设及公众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该金融设施运行失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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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特级:
1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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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一级:
1 在大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
2 给国民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3 在大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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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运行失常时将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设施,应确定为二级:
1 在有限范围内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的金融设施;
2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的金融设施;
3 在较小范围内对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金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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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应确定为三级金融设施。
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4.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284-2012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7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2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5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 14048.11
16 《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披》GB/T 14549
17 《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16676
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9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 38
20 《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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