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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16571-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ecurity systems in museums and units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B/T 16571-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2013年02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的修订,并将标准名称更改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本标准与GB/T 16571-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1996年版的1);
    ——根据标准内容的需要,增加、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1996年版的3);
    ——增加了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见9,10,11);
    ——增加了考古发掘工地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见12);
    ——增加了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的要求(见5,6);
    ——增加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专用通讯、电子巡查、防爆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子系统的技术要求(见7);
    ——修订原标准中“工程设计原则”的内容,纳入本标准“安全防范系统总体要求”(见4,1996年版的5);
    ——修订原标准中“工程设计技术”的内容,纳入本标准“技术防范要求”(见7,1996年版的9);
    ——增加了设计流程及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联视神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首都博物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升、史彦林、刘铭威、邓超、郑丽娜、施巨岭、周群、张盛、曹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571-1996。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及考古发掘工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系统。纪念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考古研究所、文物商店和其他收藏、临时展出文物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时间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0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JGJ 6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博物馆 museum
    征集、典藏、保护、研究、展示有关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文物、标本等实物的场所。

3.2
    文物保护单位 unit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和对文物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的总称。
    注1: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文物保护单位一般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其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注2: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文物保护单位一般可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3.3
    人力防范(人防)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手段(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GB 50348-2004,定义2.0.19]

3.4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物理防范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等]。

3.5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6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保障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止风险事件发生或将风险事件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为目的,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将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技术防范(技防)等手段有机组合、综合应用而建立的防御体系。

3.7
    探测 detection
    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形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的手段。
    [GB 50348-2004,定义2.0.14]

3.8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措施。
    [GB 50348-2004,定义2.0.15]

3.9
    反应 response
    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动。

3.10
    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
    [GB 50348-2004,定义2.0.22]

3.1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对其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度。

3.1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人防、物防、技防)的水平。

3.13
    误报警 false alarm
    风险事件未发生,由于自动装置对未设计、未设定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而发出的报警。

3.14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GB 50348-2004,定义2.0.18]

3.15
    报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for alarm
    从入侵探测装置(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到监控中心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用T探测表示。

3.16
    入侵延迟时间 intrusion delay time
    从系统探测到入侵行为开始,至入侵者开始对防护对象实施侵犯行为所用的最小时间,用T延迟表示。

3.17
    处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for handing alarm
    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接收到报警信息到安全保卫人员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用T反应表示。

3.18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范或/和技术防范的某个区域的边界。

3.19
    监视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防范设施或/和技术防范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3.2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GB 50348-2004,定义2.0.25]

3.21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GB 50348-2004,定义2.0.26]

3.22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GB 50348-2004,定义2.0.27]

3.2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层层设防的防范措施。
    注: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3.24
    纵深防护体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安全防护体系。
    [GB 50348-2004,定义2.0.31)

3.25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

3.2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

3.27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

3.28
    声音复核装置(系统)audio detect and check device(system)
    利用音频技术探测现场声音、对报警区域的声音进行拾音收听,以确定警情真实性的电子装置(系统)。

3.29
    电子巡查系统 electronic patrol system
    对安全保卫人员的巡逻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3.30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检查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电子系统。

3.31
    安全管理系统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电子巡查等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3.32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centre
    技术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系统的信息汇集、处理、共享节点。
    注:监控管理人员在此对安全防范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控制,对监控信息进行使用、处置。

4安全防范系统总体要求

4.1系统基本构成

4 安全防范系统总体要求

4.1 系统基本构成

4.1.1 安全防范系统由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组成。

4.1.2 人力防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安全保卫制度的建设、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与管理等。

4.1.3 实体防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周界实体防范、防护区实体防范、禁区实体防范和防护目标实体防范等。

4.1.4 技术防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安防专用通讯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管理系统等。实际应用中,根据安全防范的需要,技术防范措施可以是上述的某个系统,也可以是由上述的某些系统作为子系统的组合或集成。

4.2系统建设原则

4.2 系统建设原则

4.2.1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管理要求、使用功能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4.2.2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尽可能减少对文物干预、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性,科学规划、合理设计、规范施工、有效使用。

4.2.3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的原则,满足T探测+T反应≤T延迟的要求。

4.2.4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等级的划分和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GA 27的规定。

4.2.5 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纵深防护的原则,合理划分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应体现安全防范系统的均衡性。

4.2.6 技术防范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应采用成熟而先进的技术和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4.2.7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备应满足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扩展性及联动/集成功能等要求。应优先选用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设备/材料。

4.2.8 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检验、验收应符合GB 50348-2004中第6章、第7章、第8章的规定。

4.2.9 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的长效机制,保证系统有效运行。技术防范设备/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文物安全。设备/系统故障宜在24h内恢复功能。

4.2.10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文件中,应有明确的反映系统整体防范效能的技术性能指标。

4.2.11 设计流程与设计文件编制参见附录A。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

12.2人力防范要求

12.2 人力防范要求

12.2.1 考古发掘工地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

12.2.2 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符合5.3的规定。

12.2.3 考古发掘工地的文物库房应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12.3实体防范要求

12.3 实体防范要求

12.3.1 考古发掘工地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实体防范设施,并符合第6章的规定。

12.3.2 设有参观通道的考古发掘工地,宜设置与发掘区完全分隔的实体隔离设施。

12.3.3 文物库房的门、窗应设置实体防范设施,库房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12.4技术防范要求

12.4 技术防范要求

12.4.1 具有重要价值且发掘工作持续时间较长的重要考古发掘工地,周界应设置入侵探测和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宜设置现场声光警示装置。周界防护应完整封闭,不留盲区。

12.4.2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与视频安防监控、辅助照明装置以及现场声光警示装置联动。现场声光警示装置的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保持到操作员确认警情后自动或手动解除。

12.4.3 考古发掘工地周界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并采取出入检查/验证措施。

12.4.4 考古发掘区外围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发掘区进行完整的视频监控和图像记录。

12.4.5 考古发掘区内重要的探方(沟)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发掘作业过程、重要遗物的起取出土等情况进行完整的视频监控和图像记录。

12.4.6 重要的墓葬发掘现场,宜根据现场条件设置入侵探测和声音复核装置,宜在墓道(门)入口处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12.4.7 考古发掘区与考古工地库房之间的出土遗物运送通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出土遗物的运送过程实施跟踪监控。

12.4.8 对外开放的考古发掘工地,参观通道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并采取出入检查/验证措施。参观通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12.4.9 考古发掘工地的文物库房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库房内应设置入侵探测和紧急报警装置,宜设置声音复核装置。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与入侵探测装置联动。

12.4.10 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库房宜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12.4.11 考古发掘工地应设置监控室。具有重要价值且发掘工作持续时间较长的重要考古发掘工地,参照9.1.3.4的规定设置监控中心。

 附录A设计流程及设计文件编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设计流程及设计文件编制

A.1 设计流程
    A.1.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按照“编制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正式设计)文件”的流程进行。
    A.1.2 建设单位应向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概况、电气和管槽路由等资料。

A.2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A.2.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需求,提出设计任务书。
    A.2.2 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c)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与要求;
        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功能需求、性能指标、监控中心要求、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e)建设工期;
        f)工程投资控制数额及资金来源。

A.3 现场勘察
    A.3.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前,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编制现场勘察报告。
    A.3.2 现场勘察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2的规定。

A.4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A.4.1 初步设计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
        b)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c)设计任务书;
        d)现场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及资料。
    A.4.2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单位的需求分析与工程设计的总体构思(含防护体系的构架和系统配置);
        b)防护区域的划分、前端设备的布设与选型;
        c)中心设备(包括控制主机、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的选型;
        d)信号的传输方式、路由及管线敷设说明;
        e)监控中心的选址、面积、温湿度、照明等要求和设备布局;
        f)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等的说明;
        g)系统供电、防雷与接地的说明;
        h)各子系统的接口关系(如联动、集成方式等);
        i)系统建成后的预期效果说明和系统扩展性的考虑;
        j)对人防、物防的要求和建议;
        k)售后服务与技术培训的承诺。
    A.4.3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工程概算书及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
    A.4.4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计说明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布防策略、系统配置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b)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平面图、监控中心布局示意图及必要说明。
        c)设计图纸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图纸应符合国家制图相关标准的规定,标题栏应完整,文字应准确、规范,应有相关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
            2)图形符号应符合GA/T 74的规定;
            3)在平面图应标明尺寸、比例和指北针;
            4)在平面图中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其他必要的说明。
        d)系统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设备类型及配置数量;
            2)信号传输方式、系统主干的管槽线缆走向和设备连接关系;
            3)供电方式;
            4)接口方式(含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关系);
            5)其他必要的说明。
        e)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标明监控中心的位置及面积;
            2)应标明前端设备的布设位置、设备类型和数量等;
            3)管线走向设计应对主干管路的路由等进行标注;
            4)其他必要的说明。
        f)对安装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宜提供安装示意图等工艺性图纸。
        g)监控中心布局示意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布局和设备布置;
            2)线缆敷设方式;
            3)供电要求;
            4)其他必要的说明。
        h)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应包括设备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
        i)按照工程内容,根据GA/T 70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工程概算书。

A.5 方案论证
    A.5.1 工程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
    A.5.2 方案论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a)设计任务书;
        b)现场勘察报告;
        c)初步设计文件;
        d)主要设备材料的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
    A.5.3 方案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a)系统设计内容是否符合风险等级、防护级别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b)系统设计的总体构思是否合理;
        c)设备选型是否满足现场适应性、可靠性的要求;
        d)系统设备配置和监控中心的设置是否符合防护级别的要求;
        e)信号传输方式、路由和管线敷设方案是否合理;
        f)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g)系统供电、防雷与接地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和使用要求;
        h)系统的可扩展性、接口方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i)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A.4.3和A.4.4的规定;
        j)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k)工程概算是否合理;
        l)售后服务承诺和技术培训内容是否可行。
    A.5.4 方案论证应对A.5.3的内容做出评价,形成结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提出整改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A.6 施工图设计(正式设计)文件的编制
    A.6.1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初步设计文件;
        b)方案论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设计单位所做出的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整改措施。
    A.6.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工程预算书。
    A.6.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对初步设计说明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包括设备材料的施工工艺说明、管线敷设说明等,并落实整改措施;
        b)施工图纸应包括系统图、平面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及必要说明,应符合A.4.4c)的规定;
        c)系统图应在A.4.4d)的基础上,充实系统配置的详细内容(如立管图等),标注设备数量,补充设备接线图,完善系统内的供电设计等;
        d)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端设备布防图应正确标明设备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设备编号等,并列出设备统计表;
            2)前端设备布防图可根据需要提供安装说明和安装大样图;
            3)管线敷设图应标明管线的敷设安装方式、型号、路由、数量,末端出线盒的位置高度等;分线箱应根据需要,标明线缆的走向、端子号,并根据要求在主干线路上预留适当数量的备用线缆,并列出材料统计表;
            4)管线敷设图可根据需要提供管路敷设的局部大样图;
            5)其他必要的说明。
        e)监控中心布局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控中心的平面图应标明控制台和显示设备柜(墙)的位置、外形尺寸、边界距离等;
            2)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确定控制台、显示设备飞机柜以及相应控制设备的位置、尺寸;
            3)根据控制台、显示设备柜(墙)、设备机柜及操作位置的布置,标明监控中心内管线走向、开孔位置;
            4)标明设备连线和线缆的编号;
            5)说明对地板敷设、温湿度、风口、灯光等装修要求;
            6)其他必要的说明。
        f)按照施工内容,根据GA/T 70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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