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JGJ/T 334-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34-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设计;5.系统配置;6.施工安装;7.调试和试运行;8.检测;9.验收;10.运行和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A座23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规范主编单位: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上海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山东)实验室
铭基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捷通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艾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格瑞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晓宇 徐珍喜 黄久松 李翠萍 吴悦明 赵济安 陈汉民 耿望阳 敖顺荣 姜文潭 张青虎 罗伟亮 王福林 姜子炎 何红梅 李永振 马名东 谢兵兵 杨从新 万力 赵哲身 白幸园 赵添 王东伟 金春林 封其华 张吉礼 龚延风 朱华伟 蔡伟周 胡晓元 陈京鹭 刘燕生 吴中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郭晓岩 江亿 谢卫 祝敬国 程大章 张成泉 邵康文 董玉安 朱明 叶建云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12日以第44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有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用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为保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运行和维护。
1.0.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以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被监控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工程建设规模为依据,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1.0.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为监控系统)是智能建筑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建筑设备和环境为对象进行测量、监视、控制和调节,对于保证室内工作条件、设备运行安全、合理利用资源、节省能耗和保护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智能建筑数量的迅速增长,迫切需要监控系统工程的技术标准,作为指导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建筑的内涵在不断扩展,绿色、节能、环保和生态等是建筑发展的趋势。建筑设备为建筑物提供适宜的室内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同时,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合理选择监控系统,可以方便运行操作和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建筑设备运行安全、稳定、节能和环保,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显著。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公共建筑又可分为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医疗建筑、商店建筑、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
1.0.3 由于建筑物的类别和使用功能、被监控设备的实际需求和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的不同,很难对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被监控设备分属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和给水排水等不同专业,为解决系统设计时与相关专业交叉配合的问题,特别强调应与单位建设工程中各专业进行同步设计和施工。
监控系统工程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综合性应用技术系统工程,主要内容为电子系统工程和自动化仪表工程。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的发展很快,而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很长,作为被监控对象的建筑设备使用寿命也较长,要求系统建成后需要有相对稳定的使用期限。因此,监控系统工程需兼顾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等相关因素,以便于改造和更新。
1.0.4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的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设条文。
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需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方面,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和建筑电气等专业,智能建筑、信息系统、建筑电气的工程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等阶段的有关标准,具体名称不一一列出。
2.0.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设备采用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管线及辅助设施等连接起来,并配有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综合系统。简称监控系统。
2.0.2 传感器 sensor
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一定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
2.0.3 执行器 actuator
能接收控制信息并按一定规律产生某种运动的器件或装置。
2.0.4 控制器 controller
能按预定规律产生控制信息,用以改变被监控对象状况的器件或装置。
2.0.5 人机界面 human machine interface(HMI)
人和计算机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媒介。
2.0.6 数据库 database
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存储起来的相关数据的集合。
2.0.7 接口 interface
不同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物理连接和数据交换。
3.0.1 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 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3.0.3 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
3.0.4 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
3.0.5 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 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3.0.8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3.0.9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3.0.12 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目标就是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设备的运行要求。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对建筑能效等级也有了相关的要求,如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星级评定,这也是工程建设目标中需要考虑的部分。
3.0.2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工程建设活动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拆除等阶段组成。本规范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特点提出几个关键环节,对工程阶段进行了细化。监控系统功能的实现,需要正确安装硬件设备和管线,同时还要进行软件编程,并需要必要的调试等工作。以往工程中有重硬件轻软件的观念,导致实际功能有所缺失,因此本规范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单独进行规范,以便于设计目标的实现。
监控系统一般采用电子元器件,需要定期进行校核和维护保养,以保证预定软件功能的实现;而且系统投运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节并优化运行。因此,本规范对运行和维护阶段单独提出技术要求,可确保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实现预定目标,并使运行优化和节能成为可能。
3.0.3 由于被监控对象分属于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建筑电气等不同专业,监控系统设计需基于这些被监控设备自身的工艺条件和要求,同时被监控设备及其电气控制箱(柜)与监控系统连接的接口和接点等也需符合监控系统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各专业都要保证被监控设备具备连接条件。
由于与相关专业的配合较多,在施工环节往往需要交叉作业,例如:传感器的安装需要被监控设备在管道和电控箱等部位预留条件,执行器的安装往往需要阀体等相关被监控设备安装完成,而房间温控器的安装需要室内装饰工程具备条件,因此需要注意与土建及电气、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建筑内装饰等分项工程的施工相互配合,通过对上下道工序的质量交接验收,共同保证工程质量,以避免质量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0.4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通常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变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监控功能通常包括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等内容。功能设计就是首先要明确监控对象的范围,再选择适当的监控内容来满足建筑功能、室内环境和运行管理等的要求。根据对十余年来国内工程实施效果的调研,监控系统的开通使用率不到一半,其中运行正常且能发挥作用的又不到一半。究其原因,功能需求不明确是首要原因,对后续的系统配置、施工和检测等工作造成系列影响。因此,强调在监控系统设计之初将要实现的项目目标和功能需求明确提出。
3.0.5 通常,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安装于被监控设备现场的附近,人机界面用于与使用人员进行交互,数据库可实现数据存储和提供查询等操作管理,上述设备通过通信网络和接口连接,再配以电源等辅助设施就构成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人机界面和数据库(需要时还有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可以分散布置在通信网络上,也可以组合在计算机上集中安置于监控机房。随着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化,不仅控制器内安装有计算机芯片,内置计算机芯片的传感器和执行器的使用也越来越多。因此,监控系统组成部分在具体产品形态上会有所不同。
3.0.6 监控系统选择的产品的能效等级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另外产品的环保性能还需包含无铅生产工艺等。
3.0.7 监控系统使用的软件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大类,后者需要针对具体项目的操作要求、被监控设备的自控逻辑和控制回路的硬件设备连接等情况进行编写。编写应用软件的最终目标是经调试后要达到预定目标并满足运行维护要求。本条强调应用软件的设计和编程工作需要与整个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过程同步。
3.0.8 施工安装的依据是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形成的设计文件,传感器、执行器和房间温控器等设备的具体安装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要方便人员的观察和操作,便于后续的运行维护。
3.0.9 要达到监控系统预定的功能要求,需要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质量保证。调试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验证硬件安装和软件策略正确,在此基础上进行联合试运行,验证指定工况下的设备运行能够满足预定功能要求。
3.0.10 监控系统施工调试完成后,需进行全面的检测,检测的主要内容和合格依据就是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是智能建筑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而智能建筑属于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因此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等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等的规定。
3.0.12 由于传感器和执行器等需要定期校正,而且其性能参数对自控策略的执行和运行能耗有直接影响,因此强调运行和维护中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满足运行要求。随着使用时间(冬、夏和过渡季)和使用人员等情况的变化,必要时需对控制程序中的参数进行优化调整,对于节省运行能耗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等有重要的作用。
4.1.1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确定,并宜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设备。当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时,可采用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的方式互联,并宜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方式。
4.1.2 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根据监控范围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监测功能;
2 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3 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并应以实现监测和安全保护功能为前提;
4 宜具备自动启停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5 宜具备自动调节功能,并应以实现远程控制功能为前提。
4.1.3 监控系统的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设备在启停、运行及维修处理过程中的参数;
2 应能监测反映相关环境状况的参数;
3 宜能监测用于设备和装置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
4 应能进行记录,且记录数据应包括参数和时间标签两部分;记录数据在数据库中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1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1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4 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监测参数执行保护动作,并应能根据需要发出报警;
2 应记录相关参数和动作信息,且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3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2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5 监控系统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操作人员通过人机界面发出的指令改变被监控设备的状态;
2 被监控设备的电气控制箱(柜)应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且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状态,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转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当执行远程控制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手动”模式;
4 应记录通过人机界面输入的用户身份和指令信息,记录数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3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6 监控系统的自动启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现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
2 应能按时间表控制相关设备的启停;
3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启停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4 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4.1.7 监控系统的自动调节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选定的运行工况下,应能根据控制算法实时调整被监控设备的状态,使被监控参数达到设定值要求;
2 应设置手动/自动的模式转换,且执行自动调节功能时,监控系统应处于“自动”模式;
3 应能设定和修改运行工况;
4 应能设定和修改监控参数的设定值;
5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第A.0.4条规定进行功能描述。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通常大型公共建筑类项目的建设中都设置监控系统,并且为了满足项目的管理要求,监控范围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含冷热源设备、输送设备(水泵和风机)、空气处理设备和通风设备等;
2 给水排水:含水泵、水箱(池)和热交换器等;
3 供配电: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和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等;
4 照明:照明设备或供电线路;
5 电梯或自动扶梯等设备。
在现代建筑中,外围护结构上的电动窗帘、遮阳板和通气窗等设备的使用量越来越多。因为其开启或调节与暖通空调和照明等设备的运行相关,往往也纳入系统的监控范畴。该类设备可以根据使用需要确定是否纳入系统。
自带控制单元的设备纳入系统时,都需要提供标准电气接口或数字通信接口,接口的形式和内容应保证监控功能的实现。标准电气接口提供4mA~20mA、0V~10V、无源干接点和脉冲等电气信号。数字通信接口采用开放通信协议传输相关数据信息,常用的有RS485、RS232、RS422、RJ45TTL、TCP/IP、OPC、BACnet、CAN、KNX、ODBC、MoDBus、LonTalk、ZigBee、WiFi等。采用数字通信接口时,只需通过一个接口就能容易地获取被监控设备的多项运行参数和下发各种控制指令等,不需重复设置监测传感器,还可解决系统传感器难以安装在被监控设备内部的问题,而且数字传输可靠、抗干扰能力强,施工调试方便,推荐有条件时采用。有关接口配置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范第5章。
4.1.2 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需要根据被监控设备种类和实际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暖通空调设备的控制和调节需要根据管路上的温度和/或压力等参数进行,且被监控设备之间具有能量和/或流体的交换,通常需要进行统一的自动控制,监控内容通常包括第1~5款。
供配电设备一般自带专用控制单元,电梯和自动扶梯属于特种机械设备,也自带专用控制单元,监控系统的监控内容往往只有第1款和第2款。
给水排水设备中生活热水的热源往往与暖通空调中的热源统一考虑,照明控制也与空调设备的运行和优化节能相关,通常纳入系统进行远程控制,有条件时也可以实现自动,因此监控内容通常包括第1~3款,有条件时也包括第4款和第5款。
4.1.3 监测功能是指对环境参数和设备状态等物理量进行测量,并根据需要在人机界面上显示出来,其目的是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设备运行、室外环境和室内控制参数等的情况。这是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其他四项功能的基础。本条提出监测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具体的监测点详见后面各节的要求。
功能设计是监控系统工程的首要关键环节,也是后续工程实施和检测验收的依据。由于对功能需求的描述比较复杂,说明性文字表述比较随意且易产生歧义,因此本规范附录A采用标准化描述方法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达,便于各专业的交接,并可以作为检测和验收环节的评判依据。该表中的各项功能要求,在系统配置、施工、调试等各阶段的技术文件中可以进行深化和细化,逐步落实并付诸实现。
4.1.4 实现报警和安全保护是必备的基本功能。对于涉及设备本身故障和对设备运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监控系统需发出警报并同时执行停止本设备及相关联设备的动作;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在现场或监控机房发出声、光等警示,在人机界面、操作人员手机和电子邮箱等处收到信息。对于运行参数超限等情况,监控系统也需发出警报,但不一定要求进行设备启停等操作。
4.1.5 实际工程中一般在被监控设备附近的电气控制箱(柜)上设置“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及就地手动控制装置。为保障检修人员安全,在“手动/自动”转换开关为“手动”状态时,设备的远程控制指令无效。因此,被监控设备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和开/关状态都是监控系统的监测内容;特别是前者更是实现远程控制功能的重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为保障设备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通过人机界面的人员身份信息(ID)和具体的操作指令,均需进行记录,并具有相关保存时长等要求。
4.1.6 对设备的自动启停功能,监控系统需能做到设备启停和工况转换时相关设备的顺序启停控制或执行器状态的调节、根据使用时间表进行设备的定时运行控制。相对于“自动调节”功能而言,配置硬件的CPU要求较低、软件编程简单,容易实现。
4.1.7 自动调节功能需要根据控制算法预先编制好软件程序,对硬件配置和软件编程均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设定工况和调节目标后,就可以根据预定的算法自动进行设备调节,无需人员干预,管理方便并可大大节约人力成本;如能采用优化的控制算法则可有助于运行节能,这是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核心功能。
4.2.1 监控系统对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2)冷水机组/热泵的冷凝器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3)常压锅炉的进、出口温度;
4)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和压力;
5)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6)水泵进、出口压力;
7)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开关状态;
8)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锅炉、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9)冷水机组/热泵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10)水箱的高、低液位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根据设备故障或断水流信号关闭冷水机组/热泵或锅炉;
2)防止冷却水温低于冷水机组允许的下限温度;
3)根据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故障信号发出报警提示;
4)根据膨胀水箱高、低液位的报警信号进行排水或补水;
5)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应通过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实现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启停。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按顺序启停冷水机组/热泵、锅炉及相关水泵、阀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2)按时间表启停冷水机组/热泵、水泵、阀门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当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水流量;
2)当冷却塔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旁通调节阀时,自动调节旁通阀的开度,且保证冷水机组允许的最低冷却水温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供水温度/压力的设定值。
6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泵运行台数和转速;
2)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运行台数和转速;
3)自动调节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
4)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被监控设备的轮换。
4.2.2 监控系统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室外空气的温度;
2)空调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送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自动调节风阀的开度;
3)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4)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空气温度的设定值。
4.2.3 监控系统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外空气的温度;
2)机组的送风温度;
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出口的冷、热水温度;
4)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5)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6)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监测防冻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还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
3 应能实现下列远程控制功能:
1)风机的启停;
2)调整水阀的开度,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3)调整风阀的开关,并宜监测阀位的反馈。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新风阀和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自动调节水阀的开度;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过渡季工况;
3)设定和修改送风温度的设定值。
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空气品质情况,控制风机的启停和(或)转速。
4.2.4 监控系统对风机盘管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室内空气的温度和设定值;
2)供冷、供热工况转换开关的状态;
3)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监测室内的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风机的故障报警;
2)当采用干式风机盘管时,还应具有结露报警和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启停功能:
1)风机停止时,水阀连锁关闭;
2)按时间表启停风机。
5 应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根据室温自动调节风机和水阀;
2)设定和修改供冷/供热工况;
3)设定和修改服务区域温度的设定值,且对于公共区域的设定值应具有上、下限值。
6 宜能根据服务区域是否有人控制风机的启停。
4.2.5 监控系统对通风设备的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监测下列参数:
1)通风机的启停和故障状态;
2)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压差开关状态。
2 应能实现下列安全保护功能:
1)当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时,应能发出报警,并宜在事故地点设有声、光等警示,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
2)风机的故障报警;
3)空气过滤器压差超限时的堵塞报警。
3 应能实现风机启停的远程控制。
4 应能实现风机按时间表的自动启停。
5 宜能实现下列自动调节功能:
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根据CO2浓度或人数/人流,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定值;
2)在地下停车库,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调节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3)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根据发热设备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调节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4.2.6 监控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监控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电加热器时,应具有无风和超温报警及相应断电保护功能;
2 当房间采用辐射式供冷末端时,应监测室内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并应具有结露报警和连锁关闭相应水阀的保护功能;
3 当冬夏季需要改变送风方向和风量时,送风口执行器应能根据供冷、供热工况进行调节。
条文说明
4.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2.1 本条是对冷热源和水系统设备监控功能设计的规定。设计时需根据监控范围、监控内容、被监控设备配置情况和运行管理要求等加以确定。
1 给出了应能具备的监测内容,其中:第1)、2)项,如采用与冷水机组/热泵自带控制装置通信的方式,则可通过数字通信接口得到其监测数据;当无法采用与冷水机组/热泵通信的方式,则需要在系统单独设置监测点。第3)项,对于锅炉房的热工监测与控制还需执行相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给出了涉及设备故障和对设备运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
3 给出了要求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遵守的规定。第3)项关于冷水机组/热泵和锅炉的远程控制,一般情况下该类设备自带控制单元,其启停需要检测水流、压力和内部元件加减载等保护过程,因此要求远程控制应通过其自带控制单元实现。自带控制单元的标准配置中会提供远程启/停的干触点信号,也可以选择配置其开放数字通信接口,根据本规范第4.1.1条推荐有条件时采用后者,可以同时得到监测参数和故障报警信息等。
4 给出了要求具备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遵守的规定。第1)项出于对冷/热源设备运行的安全保护,即冷水机组启动时冷却塔风机、电动水阀、冷却水泵、冷冻水泵要提前开机,而停机时则应按相反顺序进行。第2)项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时间确定,如每天定时上下班的写字楼,要求冷热源设备也能自动定时开启和关闭,有利于设备的运行节能。
5 给出了要求具备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遵守的规定。第1)、2)项的目标参数和调节范围与被监控设备类型和水系统形式有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3)项工况修改后可自动进行设备和管路的切换。第4)项的设定和修改可发送给冷热源/水泵进行运行调节。
6 给出了工程项目中较常采用的优化控制功能,推荐有条件时选用,根据实际项目需求和设备配置情况确定。第1)、2)项关于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的自动控制原则是让设备运行尽可能处于高效区。第3)项需要注意的是冷水机组/热泵/锅炉的运行台数和供水温度自动调节功能只能通过数字通信接口方式实现。第4)项冷热源机房通常设置多台并联的设备,从维护角度要求各台被监控设备的累计运行时间相近。
4.2.2 本条给出了空调机组应该具备的监控功能,为最低要求。设计时应根据监控范围、监控内容和设备配置情况加以确定。以工程中常见的应用于大空间的两管制、单盘管、无加湿、定速运行的单风机空调机组为例,其监测功能按附录A可描述为表1。
表1 空调机组的监测功能描述
本例空调机组没有设置加湿器,关于空气湿度如回风、新风、送风等湿度监测都没有列入,在普通舒适性空调中比较常见。若过渡季自控策略是根据焓值判断进行新风量的控制,则需要增加相应的新风湿度传感器。
某些特殊功能的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如羽毛球比赛场馆对室内风速有专门要求,相应地室内风速也应列入监测对象。
仍以上述空调机组为例,对于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应设置盘管防冻保护,该安全保护功能可描述为表2。当表冷器处的温度低于触发阈值时,防冻开关状态会改变;监测到该报警状态就执行自动保护,即连锁关闭风机和新风阀并开大热水阀,同时在监控机房的界面发出报警信号。
表2 空调机组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仍以上述的空调机组为例,远程控制功能可描述为表3。
表3 空调机组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注:根据基本原理,新风阀与回风阀的动作相反,阀位和为100%,即总风量不变。在人机界面上,设定其中新风阀开度/回风阀开度中的一项后,另一项根据公式就可计算得到。
仍以上述空调机组为例,环境温度的自控可以由送风温度设定值和水阀调节两个环节组成,这两个环节的自动调节功能由表4~表7描述,其中表4和表6分别是这两套自控算法的相关信息点定义。
表4 送风温度设定值自动调节控制算法信息点
表5 送风温度设定值算法描述
表6 空调机组水阀自动调节控制算法信息点
表7 空调机组水阀自动调节控制算法描述
4.2.3 本条给出了新风机组应该具备的监控功能。新风机组与空调机组的监控功能类似,主要区别在于送风温度设定值需要根据与风机盘管或其他末端设备承担室内负荷的比例来确定。
4.2.4 本条给出的是纳入监控范围的网络型风机盘管应具备的监控功能。通常情况下,房间内的风机盘管往往采用专用控制器就地控制方式。根据《公共建筑节能条例》,对用于公共区域的风机盘管,应进行室温设定值的限制,需要考虑采取技术措施达到该要求。
风机盘管保证室内温度可以采用风机启停/档位/转速和水阀开关/开度等不同的控制方式。采用水阀控制时整个水系统为变水量系统,仅采用风机启停控制时对提高房间的舒适度和实现节能是不完善的,因此从节能、水系统稳定性和舒适度等方面出发,推荐采用风机和水阀共同控制。
4.2.5 本条给出了通风设备应该具备的监控功能。有可燃、有毒等危险物泄漏的事故通风控制需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4.2.6 暖通空调部分其他监控功能设计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监控范围、监控内容和设备配置情况加以确定。
B.0.1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表B.0.1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B.0.2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形成文档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应按表B.0.2填写。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C.0.2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C.0.3 监控机房设备包含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的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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