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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ode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GB 51038-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38-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4.1.6、12.9.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指示标志、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其他标志、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其他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协调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M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胜强  俞春俊  陈奇甦  温学钧  顾金刚 徐健  胡程  杨旻皓  孙瑞华  王磊 祖永昶  彭庆艳  王跃辉  朱晓宇  李松林 李娅  官阳  夏方庆  秦丽玉  姜金辉 王亮  郑晓光  张瑜  李宏  唐楹

    主要审查人:王晓华  倪伟  徐波  信岩  马国纲 李哲  蒋善宝  罗义学  施斌峰  郭敏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4月8日以第79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实践经验,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为基础,针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特点,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设计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提高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体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更好地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1.0.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国各个城市的路网不断完善,小汽车快速进入家庭,城市交通越来越复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向城市道路使用者提供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的交通设施,其基本出发点是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更好地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出行需求。

    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一定程度上存在设置不规范、不科学、不系统的情况,并且不同城市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存在很大的不同,给道路使用者带来不便。更严重的是,由于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不清或相互矛盾,往往容易诱发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使用者、城市道路网络及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的特点,编制本规范,以解决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高效。

1.0.2  我国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等级城市道路、路边停车都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街坊内部道路及镇区道路可参考实施。对于本规范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除特殊规定外,都应在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1.0.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配合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本规范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衔接区域,还应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除此之外,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

    (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各地方规范或标准如果和本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

    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超越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6  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2.1.8  交通标线宽度  traffic marking width

    指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的线条宽度。

2.1.9  作业区    work zone

    在道路上为维护、建设或其他工作需要而划设的除特许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行的区域。

2.1.10  弹性交通柱  reboundable traffic cylinders

    柱体采用高弹性、耐候性的工程塑料,能够承受车辆冲撞,碰撞后能迅速恢复原状,用于分隔对向交通流或渠化交通,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

2.2 符号

 

2.2.1  渐变段

    L——渐变段的长度。

2.2.2  视距

    M1——停车视距的长度;

    M2——会车视距的长度;

    M3——超车视距的长度。

2.2.3  速度

    V0——设计速度;

    V85——运行速度。

3基本规定

3.1 设置原则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3.1.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通行权利,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通行的状况,因此此条为强制条款。

3.1.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样式和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3.1.5、3.1.6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如果正常开放交通,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施工或养护结束后,应立刻清除,避免驾驶员产生疑惑。同样,因大型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也应在活动结束后立刻清除。

3.1.7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与道路设计、施工和验收保持同步。公安交管部门应参与道路的设计审核,提出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意见。

3.1.8  定期开展交通标志标线的排查和养护工作,查找缺失、破损、不规范的标志标线,积极整改,保证交通标志标线的齐全、规范,保证功能的有效发挥。

3.1.9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轮廓标》GB/T 24970、《突起路标》GB/T 24725、《弹性交通柱》GB/T 24972等相应部分的规定。

3.2 设置流程

3.2.1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前应开展资料调查和分析工作,新建道路调查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道路周边的用地性质;

    2  道路功能和等级、红线宽度、沿线交叉口及出入口等;

    3  道路有关的设计成果及资料;

    4  预测交通量和交通组成;

    5  公交线路及停靠站方案;

    6  沿途所经过的道路名、地点名和主要设施;

    7  交通管理措施;

    8  周边道路设施状况。

3.2.2  改建道路还应增加调查下列资料:

    1  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状况;

    2  各路段的交通量、交通特性和交通管理措施;

    3  沿线的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情况;

    4  道路及沿线交通事故情况。

3.2.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版面和尺寸设计;支撑方式、标志板、支撑件、连接件、基础;强度、稳定性验算;视认角度验算及视认环境评价;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2  交通标线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文字、图形和尺寸;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3.2.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设计、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3.2.5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竣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应符合施工图、相关标准及本标准有关验收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3.2.1  调研道路沿途的主要设施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公共设施等信息。

3.2.2  改建道路路段的交通量、交通特性还应包括大小车比例、非机动车比例、行人流量等;交通管制措施包括单行线、禁止停车区域、可变车道等。

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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