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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JGJ 312-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12-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9.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医疗场所分类;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常用诊疗设备配电;7.线路敷设;8.电气照明;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护;10.智能化集成系统;11.信息设施系统;12.建筑设备及诊疗设备监控系统;13.公共安全系统;14.呼叫信号系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德国(上海)本德尔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欧阳东 陈琪 贾京花 张文才 于冬 王漪 王健 戴德慈 陈众励 汪隽 钟景华 魏旗 李立晓 张庆林 董怡新 唐颖 周贤 王烈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金元 王勇 陈汉民 孙兰 万力 王素英 张野 陈建飙 杜毅威 辛春华 肖冰 周恒瑾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以第17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医疗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相应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统一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医疗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建筑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医院建筑,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二是其他医疗机构建筑,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院(其中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2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医疗系统 medical system
    医疗本身的结构与功能。
2.1.2 接触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部件。
2.1.3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1.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


2.2 代号

    CCU 危症监护病房 critical care unit
    CR 计算机X线摄影 computed radiography
    CT 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computed tomography
    DR 数字放射线照相技术 digital radiography
    DSA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 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ECT 电休克治疗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ICU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MRI 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NICU 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
    PET 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SPECT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化断层显像 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3医疗场所分类

3.0.1 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 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 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
      3 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
3.0.2 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的切换时间投入。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表3.0.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明;
           2 (b)指的是不作为手术室时。
3.0.3 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
      2 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

 

条文说明
 

3 医疗场所分类

3.0.2 电压骤降一般指电压下降幅度超过标称电压的10%。
    本规范表3.0.2等同采用IEC标准。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可在15s以上,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延长停电时间,各地区停电抢修时间不同,应尽快完成。尽管贵重药品冷库、太平柜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可以在15s以上,但长时间停电,储藏物易损坏,故应尽快恢复供电。
    恢复供电时间在15s以上时,可以自动或手动切换。
    医疗场所分类表是根据我国医疗建筑目前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是目前综合医疗建筑中比较常规的分类。
    IEC标准将恢复供电时间作为供电要求,强调结果,与以往的设计理念不同。
    重症监护室包括各类CU病房(如ICU、CCU、NICU等),属于2类场所。
    手术室按照净化等级分百、千、万级。对于医疗建筑的供电可靠性而言,停电危及生命的场所要考虑为2类场所。IEC等国际标准将手术室都划为停电危及生命的场所,也就是说标准提高了,与手术室进行什么手术无关。
    MRI扫描室主要设备是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MRI磁共振成像,这项技术曾被称为核磁共振成像,为了突出该检查技术不产生电磁辐射的优点,同时与使用放射性元素的核医学相区别,放射学家和设备制造商均同意把“核磁共振成像”简称为“磁共振成像”。
    ECT指电休克治疗。
    备用电源包括自备应急电源及另一路市电。应急电源的形式包括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池。
3.0.3 本条文引自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
    要求恢复供电时间不大于0.5s时,一般需UPS及柴油发电机组供电,且这些场所一般可以在3h内处理完工作。

4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负荷分级

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生命安全、人身安全、经济损失等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表4.2.1  医疗建筑用电负荷分级

    注:1 其他医疗机构用电负荷可按本表进行分级;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 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行。
4.2.2 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4.2.3 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4.2 负荷分级

4.2.1 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设备:如无影灯、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重要手术室主要指要做危及生命安全手术的手术室。供配电系统设计时,按本规范表4.2.1及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执行,并按本规范表3.0.2检查供配电系统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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