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湿地公园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308-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总体设计;5 水系设计;6 生境营造与种植;7 园路与场地;8 标识与解说系统;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究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首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贵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 雄 殷柏慧 董 丽 刘志成
郑 曦 吕学梅 丁 珂 姚朋
郑淑玲 郝培尧 戈晓宇 蔡丽敏
张守法 康晓旭 汪俊三 徐 栋
何 冰 牛贺道 赵欣胜 端木山
李学东 张洪刚 周大立 陈振声
杨 眉 侯 莹 安增强 李江峰
郑光霞 洪剑明 符蝉娟 吴振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王磐岩 徐 波 朱志红 王香春
史丽秀 王洪成 车生泉 李景奇
唐进群
1 总则
1.0.1 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规范湿地公园设计,全面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 科普教育功能、 游憩功能和景观功能, 确保设计质量, 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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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 改建和修复的湿地公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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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湿地公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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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
天然或人工形成、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 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公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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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湿地面积 wetland area
湿地公同用地范围内, 永久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中设计水深2. 0m以内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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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湿地率 ratio of wetland area
湿地面积占湿地公同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4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 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 污水以推流方式与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和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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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湿地植物 wetland plants
生长在水陆交界处,土壤潮湿或者有浅层积水环境中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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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湿地植物群落 wetland plants communities
在湿地环境中有规律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各种植物种群的组合。
2.0.7 湿地保育 wetland conservation
研究划定生态保护区域, 通过自然封育和其他人工辅助措施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进行保护、复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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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湿地生境 wetland habitat
生物出现在湿地环境中的空间范围与环境条件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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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原则, 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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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湿地公园应以保护和修复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为首要功能,兼顾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功能。
3.0.3 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因地制宜、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水资源, 注重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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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湿地公园设计应统筹衔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质量为基础, 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3.0.5 湿地公园内不应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或设施;不应布局与湿地公园服务功能不符的项目或设施。
3.0.6 承担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功能的湿地公园,设计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 并应保障游人安全和水系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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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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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湿地公园容量宜按生态环境容量和公园场地容量综合确定, 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m2/人~1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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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湿地公园用地不应存在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水文地质安全隐患、土壤及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 应治理达标后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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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应提出公园范围内水、土、气、声等相应控制标准, 并针对可能归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急处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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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乡土物种, 限制选用外来物种, 不得选用入侵物种。
4 总体设计
4.1 现状调研
4.1.1 湿地公园设计应搜集相关资料, 对场地的历史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4.1.2 湿地公园设计应进行现状湿地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评估,对湿地资源类别、 保护价值、 存在问题和保育对策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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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2.1 功能分区宜包括生态保育区、 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并可根据现状情况、 规模及需求设置二级功能区或简化合并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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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生态系统较为完整、 具有特殊保护和恢复价值的湿地,或有珍稀、 濒危生物分布的湿地区域, 应划人生态保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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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大于10hm2, 湿地率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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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包括湿地面积和陆地面积, 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 建筑占地、 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面积及比例, 湿地公园陆地面积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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