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0.1 为防治洪水、涝水和潮水危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统一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应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
1.0.4
城市防洪应在防治江河洪水的同时治理涝水,洪、涝兼治;位于山区的城市,还应防山洪、泥石流,防与治并重;位于海滨的城市,除防洪、治涝外,还应防风暴潮,洪涝、潮兼治。
1.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质、生态与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选用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
1.0.6
城市防洪范围内河、渠、沟道沿岸的土地利用应满足防洪、治涝要求,跨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应与城市的防洪、治涝标准相适应。
1.0.7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姝的地质条件或可能出现地面沉降等情况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0.8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总结已有防洪工程的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9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1.0.10 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
2.1.1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按表2.1.1的规定划分为四等。
表2.1.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
城市防洪 工程等级 | 分等指标 | |
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 防洪保护区人口(万人) | |
Ⅰ | 特别重要 | ≥150 |
Ⅱ | 重要 | ≥50且<150 |
Ⅲ | 比较重要 | >20且<50 |
Ⅳ | 一般重要 | ≤20 |
注:防洪保护区人口指城市防洪工程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
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型,按表2.1.2的规定选定。
表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
城市防洪 工程等级 | 设计标准(年) | |||
洪水 | 涝水 | 海潮 | 山洪 | |
Ⅰ | ≥200 | ≥20 | ≥200 | ≥50 |
Ⅱ | ≥100且<200 | ≥10且<20 | ≥100且<200 | ≥30且<50 |
Ⅲ | ≥50且<100 | ≥10且<20 | ≥50且<100 | ≥20且<30 |
Ⅳ | ≥20且<50 | ≥5且<10 | ≥20且<50 | ≥10且<20 |
注: 1
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
3
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
4 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
2.1.3
对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城市,或对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的城市,经论证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1.4
城市分区设防时,各分区应按本规范表2.1.1和表2.1.2分别确定防洪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
2.1.5
位于国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确定。
2.1.6 当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2.2 防洪建筑物级别
2.2.1 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
表2.2.1 防洪建筑物级别
城市防洪 工程等级 |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 临时性 建筑物级别 |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
Ⅰ | 1 | 3 | 3 |
Ⅱ | 2 | 3 | 4 |
Ⅲ | 3 | 4 | 5 |
Ⅳ | 4 | 5 | 5 |
注:1
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洪闸等建筑构。
2
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大的丁坝、护坡、谷坊等建筑物。
3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
2.2.2 拦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应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及重要性相应的级别中高者确定。
2.2.3 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稳定安全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3.1 设计洪水
3.1.1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洪水,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洪峰流量、不同时段洪量和洪水过程线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3.1.2
计算依据应充分采用已有的实测暴雨、洪水资料和历史暴雨、洪水调查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暴雨、洪水资料和流域特征资料应可靠,必要时应进行重点复核。
3.1.3
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一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3.1.4
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
城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2
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料,并有暴雨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
3
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计算设计洪水。
4
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
3.1.5
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对主要计算环节、选用的有关参数和设计洪水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并应检查其合理性。
3.1.6
当设计断面上游建有较大调蓄作用的水库等工程时,应分别计算调蓄工程以上和调蓄工程至设计断面区间的设计洪水。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组成法或同频率组成法。
3.1.7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过程作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
3.1.8
对拟定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3.1.9
在经审批的流域防洪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城市河段的控制性设计洪水位时,可直接引用作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水位。
3.2 设计涝水
3.2.1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涝水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涝水流量、涝水总量和涝水过程线。
3.2.2
城市治涝工程设计应按涝区下垫面条件和排水系统的组成情况进行分区,并应分别计算各分区的设计涝水。
3.2.3
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的实测涝水资料分析确定。
3.2.4
地势平坦、以农田为主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涝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下列公式或其他经过验证的公式计算排涝模数。需要时,可采用概化法推算设计涝水过程线。
1
经验公式法,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排涝模数(m3/s·km2);
R——设计暴雨产生的径流深(mm);
A——设计排涝区面积(km2);
K——综合系数,反映降雨历时、涝水汇集区形状、排涝沟网密度及沟底比降等因素;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
m——峰量指数,反映洪峰与洪量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
n——递减指数,反映排涝模数与面积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确定。
2 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旱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qw——水田设计排涝模数(m3/s·km2);
P——历时为T的设计暴雨量(mm);
h1——水田滞蓄水深(mm);
ET'——历时为T的水田蒸发量(mm);
F——历时为T的水田渗透量(mm);
3)旱地和水田综合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qp——早地、水田兼有的综合设计排涝模数(m3/s·km2);
Ad——旱地面积(km2);
Aw——水田面积(km2);
3.2.5 城市排水管网控制区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方法计算:
1
选取暴雨典型,计算设计面暴雨时程分配,并根据排水分区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确定综合径流系数,进行产流过程计算。
表3.2.5 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 综合径流系数 |
城镇建筑密集区 | 0.60~0.70 |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 | 0.45~0.60 |
城镇建筑稀疏区 | 0.20~0.45 |
2
汇流可采用等流时线等方法计算,以分区雨水管设计流量为控制推算涝水过程线。当资料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流域模型法进行计算。
3
对于城市的低洼区,按本规范第3.2.4条的平均排除法进行涝水计算,排水过程应计入泵站的排水能力。
3.2.6
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计算:
1 根据推理公式(3.2.6)计算:
式中:Q——雨水流量(L/s)或(m3/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km2)。
2
暴雨强度应采用经分析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当城市缺少该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雨水计算的重现期可选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3年~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以上。
3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5确定。
3.2.7
对城市排捞和排污合用的排水河道,计算排涝河道的设计排涝流量时,应计算排涝期间的污水汇入量。
3.2.8
对利用河、湖、洼进行蓄水、滞洪的地区,计算排涝河道的设计排涝流量时,应分析河、湖、洼的蓄水、泄洪作用。
3.2.9
计算的设计涝水应与实测调查资料以及相似地区计算成果进行比较分析,检查其合理性。
3.3 设计潮水位
3.3.1 设计潮水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分析计算设计高、低潮水位和设计潮水位过程线。
3.3.2
当城市附近有潮水位站且有30年以上潮水位观测资料时,可以其作为设计依据站,并应根据设计依据站的系列资料分析计算设计潮水位。
3.3.3
设计依据站实测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0年时,可用邻近地区有30年以上资料,且与设计依据站有同步系列的潮水位站作为参证站,可采用极值差比法按下式计算设计潮水位:
式中:hsx、hs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设计高、低潮水位;
Rx、R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年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与平均海平面的差值;
Anx、Any——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年平均海平面。
3.3.4 潮水位频率曲线线型可采用皮尔逊Ⅲ型,经分析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线型。
3.3.5
设计潮水位过程线,可以实测潮水位作为典型或采用平均偏于不利的潮水位过程分析计算确定。
3.3.6
挡潮闸(坝)的设计潮水位,应分析计算建闸(坝)后形成反射波对天然高潮位壅高和低潮位落低的影响。
3.3.7
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 35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3703.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