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范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GB 55013-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第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第2.0.4、2.0.8、3.4.1、3.4.6条

  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

   第7.1.2、7.1.5、7.2.2、7.2.3、9.0.5条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第3.0.8、4.0.3条

  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

   第2.1.3、2.1.6、2.2.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

  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第4.2.7、4.5.4、5.0.11、7.0.1条

  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

   第2.0.2、2.0.11、3.4.1、7.1.1条

  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第4.0.2、5.0.9、7.0.5、8.0.4、10.0.6条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按照减少环境影响、方便市容环卫作业等原则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清洁及质量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市容环卫工程应具备应对害性气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市容环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具备有效的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运、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市容环卫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市容环卫工程的机械设备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使用、维护。

▼ 展开条文说明

3垃圾收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2 垃圾收集点

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标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

▼ 展开条文说明

3.3 垃圾收集站

3.3 垃圾收集站

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主体建筑,主体建筑应封闭。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的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3.3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 展开条文说明

3.3.4 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和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3.5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

▼ 展开条文说明

3.3.6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受料装置应与进料方式相匹配。

▼ 展开条文说明

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应与收集站作业工艺相匹配,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3.8 生活垃圾集装箱应不易变形并有防腐措施;集装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 展开条文说明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A.0.1 环境区域应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按下列规定划分:

1 E0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 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3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4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等;

5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本文链接:/guifan/3705.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