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GB 55013-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第2.0.4、2.0.8、3.4.1、3.4.6条
2.《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
第7.1.2、7.1.5、7.2.2、7.2.3、9.0.5条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
第3.0.8、4.0.3条
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
第2.1.3、2.1.6、2.2.12、2.3.1、2.3.3、2.3.4、4.1.6、4.1.8、4.1.9、4.1.13条
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第4.2.7、4.5.4、5.0.11、7.0.1条
6.《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
第2.0.2、2.0.11、3.4.1、7.1.1条
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第4.0.2、5.0.9、7.0.5、8.0.4、10.0.6条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市容环卫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实现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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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目的。市容环卫工程是保障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的重要设施,市容环境清洁维护是维持市容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的重要手段。本规范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全要素范围,制定市容环卫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及技术措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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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分为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两个部分。(1)市容管理是对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招牌、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进行管理。其中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因此纳入本规范编制范围;其他市容管理对象的建设和维护由其他相关行业负责,但也是影响市容市貌的因素,因此具体工程项目建设不纳入本规范,但将其涉及清洁维护的内容纳入本规范,目的也是为了市容环境的干净、整洁、有序。(2)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公共厕所等内容,其中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另编制项目规范,不纳入本规范;公共厕所另在编通用规范,本规范按避免重复原则仅将其涉及规模和布局的内容纳入。因粪便无收集和转运设施,因此,本规范中除第8.4.4条第1款外,其余条款的“垃圾”不含粪便。
1.0.3 市容环卫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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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建设原则。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指市容环卫工程及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能保障对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及服务过程中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环境保护指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以防止二次污染和光污染、节约能源及减少对动植物的影响等。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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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市容环卫工程布局应根据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按照减少环境影响、方便市容环卫作业等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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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卫工程的布局原则。市容环境卫生工程的服务保障功能主要依托其相应的布局及规模来实现,在布局方面应考虑给水排水、用电等市政配套需求以便于工程正常运行维护,同时还应考虑污染控制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实地调研中,多地发生过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完成,但因其外部道路限制或回转场地不足等造成该设施无法有效运转的情况,无法实现其市政服务保障功能,因此,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应按既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也有利于减少对周边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布局。
2.0.2 市容环卫工程应满足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市容环境清洁及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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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卫工程的整体功能要求。垃圾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具备满足垃圾分类、及时清运的功能;市容环境的清洁维护包括对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城市照明、室外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的全面清洁维护,目的是为了市容环境的干净、整洁、有序。
2.0.3 市容环卫工程应具备应对害性气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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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本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灾害性气候的功能。灾害性气候指台风、雷暴雨、洪水、大雾、寒潮、高温等。本规范中生活垃圾收集站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要求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且在收集运输环节也对其频次进行了规定,不仅是应急措施,还具备防疫功能。
2.0.4 市容环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市容环境清洁维护过程中应具备有效的污染控制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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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卫工程总的性能要求。安全指人身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运行安全等,其中人身安全主要涉及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位置不妥造成的坠落事故,公共卫生安全指可能产生的病媒影响,运行安全指设施运行过程或清洁维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此外,还涉及设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等,这三类可归属为人身安全。污染指二次污染和光污染,二次污染为臭气、污水、垃圾等污染,光污染主要由景观照明设施产生。
2.0.5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清运运、垃圾清运距离、处理设施布局以及垃圾分类要求等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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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本条规定了垃圾收运系统的构建要求。为保障垃圾的及时收集和清运,必须配备与垃圾处理系统相匹配的垃圾收运系统。垃圾收运系统指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处理处置设施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和车辆等的总称,其确定条件主要为垃圾清运量及收运设施至处理设施运距,收运方案需按作业效率优先、经济合理、综合环境影响小的原则,结合城乡居民居住特点、道路条件、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情况等因素确定。在收运方案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并考虑收运环节内部的匹配性以及收运环节与处理环节的匹配性。
2.0.6 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站的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收集,转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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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转运站的规模。垃圾收集、转运能力与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的垃圾清运量相匹配。
2.0.7 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安全、整洁,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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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安全性、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要求。目前有很多城市,商家为追求广告效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追求“高、大、闪”,不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如建筑的窗户被遮挡,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使用,而且与周围环境既不协调,又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因此作为一般规定提出强制要求。目前景观照明设施很多是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增加的,一是存在与主体或周围环境不协调,只注重夜景效果,忽视白天景观;二是景观照明设施的安装破坏了建(构)筑物等主体工程,因此本条对景观照明与周边环境协调性、昼夜景观效果,以及不应损坏主体建筑等方面提出了强制规定。被依附载体指非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灯(电)杆及各类亭棚栏等公共设施以及公交候车厅等公共交通设施。
2.0.8 市容环卫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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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本条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工程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市容环卫工程包括车辆设备需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新,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需定期检查。
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是易受垃圾腐蚀和污染的设施,为使其稳定运行,做好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此外,环卫车辆也需要日常维护保养。根据上海及各地的管理要求及经验,加强对户外广告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设置者必须定期加强对设施的日常检查、安全检测及维护保养,以杜绝设施坠落、倒塌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2.0.9 市容环卫工程的机械设备应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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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本条规定了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的使用要求。机械设备包括设施内的配套设备,以及清洁维护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其中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包括清扫保洁车辆及机具、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垃圾收集站及垃圾转运站内的机械设备。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多为重型设备,为防止安全事故,需专业人员操作。
3垃圾收集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收集设施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口高度应符合成人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投放口位置、分类投放容器应设置分类标志;
3 应设置分类储存设备或场所,容量应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
4 垃圾收集桶/箱、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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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因此还应满足分类功能。
1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投放口高度,是满足垃圾投放的措施。据调研,有些地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的投放高度过高,老人投放垃圾有难度,因此本规范对投放口高度进行规定。垃圾收集房(间)投放口高度需综合考虑垃圾桶高度以及人体肩高确定,其中人体肩高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成》确定;垃圾箱(以勾臂箱为例)较高时,需在侧面开投放口,投放口下沿高度也不应超过人体肩高。
2本款规定了分类标志,是满足公众分类投放垃圾识别的需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已明确,因此本规范仅强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分类标志设置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执行。生活分类标志一般设置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投放口位置,或设置在垃圾桶桶身上。虽然建筑垃圾也有分类管理的要求,但从其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五大类别来说,来源不同,无需分类标志;对某一类建筑垃圾如装修垃圾来说,目前尚不具备细分类强制(如木材、砖石)的基础,因此对其分类标志不强制。
3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暂存功能,满足分类功能的主要措施。储存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箱、垃圾集装箱等。对于垃圾收集房(间)来说,由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未必日产日清,因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暂存需求较明显。垃圾收集房(间)容量满足暂存需求指分类垃圾储存场所或容器放置所需建筑面积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的需求;垃圾桶/箱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指其数量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需求。
4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接口匹配要求,是满足收集功能的主要措施。垃圾桶应与垃圾收运车辆受料装置相匹配,以确保垃圾桶提升及倒料装车作业或垃圾箱装车作业。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运车辆相匹配,满足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装(卸)车、运输以及卸料作业要求。
3.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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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的确定原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垃圾池、袋装生活垃圾投点等)和生活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与服务人口、日均量、收集频次有关。垃圾桶/箱的规模指配置数量;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规模指收集房(间)内垃圾桶/箱放置所需的建筑面积。装修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通常与房屋建筑面积、装修频次等有关,因此本条仅适用于生活垃圾。
3.1.3 垃圾收集设施位置应便于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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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要求。单放垃圾桶也属于垃圾收集点,位置可能变化,因此本规范对收集设施位置是否固定无法统一强制规定。
3.1.4 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和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1.4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3.2 垃圾收集点
3.2 垃圾收集点
3.2.1 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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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类型及选型原则。我国各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类型多样,无法统一规定强制,由各地自行选择。生活垃圾收集点类型包括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垃圾桶/箱、废物箱、垃圾池、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等。如北方大部分地区对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有较强排斥作用,采用单独放置垃圾桶/箱;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收集的部分地区,为便于垃圾桶清洁及可回收物暂存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部分地区因垃圾清运量较多且压缩车及侧装车缺乏时,采用垃圾箱(如勾臂箱);严寒山区农村因气候寒冷及交通原因,垃圾难以及时清运,仍采用垃圾池;部分城市有害垃圾常采用定制收集设备以便收集灯管、电池等。
3.2.2 生活垃圾收集点布局应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投放距离、收集模式、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标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小于或等于120m;
2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
4 交通客运设施、文体设施、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区)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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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原则。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产生分布取决于住宅小区容积率及住宅楼宇分布;自然村的生活垃圾产生分布取决于村庄地形及农户分布。周边环境包括道路、住宅楼宇及农户建筑物周边环境等。
1本款规定了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考虑单放垃圾桶也属于收集点,则该指标不难实现强制。首先,本规范对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进行了公众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图1),多层及高层的居民对生活垃圾投放距离120m以内的接受意愿为57%~60%,超过半数以上。其次,参考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120m服务半径的区域为一个居住街坊,应至少设置1个收集点。综上,本规范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为120m。
2本款规定了封闭式住宅小区至少设置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即便与周边住宅小区邻近且两个住宅小区从服务半径上可设置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但也应各自单独设置。非封闭式住宅小区应综合考虑住宅小区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是否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本款规定了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生活垃圾分类等情况合理设置,一般设置在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的区域。农村采用上门收集的形式较普遍,农户家门口自行放置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由村保洁员上门收集,将生活垃圾驳运至村集中生活垃圾收集点,便于生活垃圾上车运走。因此,以自然村为单位,应设有生活垃圾收集点。
4本款规定了废物箱的布局。交通客运设施包括铁路车站、交通客运站、航站楼、港口客运站、轮渡站、地铁(轻轨)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文体设施包括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教堂、会议中心、文化宫、博物馆、电影院、剧场、KTV、体育馆、运动场、游泳馆、健身房等。目前国内发达城市已开始逐步取消废物箱。因此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仅强制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废物箱。
3.2.3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3 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面应由防水和耐腐蚀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
4 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3.2.3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关于地面、墙面、给水排水、机械通风方面的建设要求,一是提升建设水平,二是防止二次污染。
参考《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第77条“在集体建筑物内,放置在建筑内以接收其家庭垃圾的容器必须放置在特殊的封闭通风处所内。这些房间的地面和墙壁必须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以防止啮齿动物入侵。这些场所的门必须密封。在这些房间中,每个房间都必须设置一个洗涤站和排水系统,以方便维护,使得没有异味或不愉快的气味可以进入住宅”,为了有利于公众卫生安全,垃圾收集容器所在的建(构)筑物的建设要求属于法规层面的硬性规定。目前,国内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投诉普遍的也是卫生问题。考虑到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和墙壁都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或涂层的要求普遍偏高,因此本条除了强调垃圾收集房(间)地面硬化以及城镇住宅小区垃圾收集房(间)给水排水设施的配置要求外,还对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建在民用建筑内部的情况进行了提升水平的规定。另外规定了民用建筑内配套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在地下时的机械通风要求。
为有利于排水,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地面坡度一般不应小于1%,地面硬化一般采用水泥硬化方式或铺设瓷砖硬化方式等。
3.2.4 新建及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2.4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是用于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的有遮盖的建(构)筑物,生活垃圾收集房(间)一般放置有垃圾桶/箱。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用地规模需求。鉴于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占地与垃圾分类类别、服务区域垃圾清运量、是否兼顾可回收垃圾暂存等功能相关,占地面积指标不宜强制规定,因此本规范仅做定性规定。考虑到老旧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用地面积达标较难实现,本规范仅针对新建和改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进行规定。
分类垃圾桶/箱放置所需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首先,根据服务人口及分类收集水平测算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量;其次,根据垃圾桶/箱选用的规格、不同分类垃圾容重、收运频次测算垃圾桶/箱数量;最后,按单个垃圾桶/箱的放置面积确定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若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另有可回收物暂存、垃圾桶清洗等其他功能,应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3.2.5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应指定大件垃圾投放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
2 未设置垃圾箱时,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四周应有遮挡。
▼ 展开条文说明
3.2.5本条规定了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的建设要求,目的是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并提高整体水平。装修垃圾收集点包括垃圾箱、垃圾收集房(间)等多种形式,当无条件建设垃圾收集房(间)时,可采用垃圾箱形式。装修垃圾收集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可相邻设置,但不宜同址设置。目前在城市化区域,装修垃圾的收集设施长期作为临时设施已不能满足需求,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也有必要将装修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清运,防止其混入生活垃圾,因此本规范对此进行强制规定。但考虑到装修垃圾收集设施目前建设形式多样化,尚不具备确定详细设计参数的条件。在实际运行中,装修垃圾收集点同时可承担大件垃圾收集功能。
本条另规定了城市装修垃圾收集点的防污基本要求,地面应做到硬化处理以防止污水渗入地面;同时周边应设置围栏或围墙等遮挡措施以防止装修垃圾飞散影响周边环境;若采用放置垃圾箱方式收集则无需围挡措施。
3.2.6 废物箱、垃圾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废物箱应防雨、耐腐蚀;垃圾桶/箱应密闭、耐腐蚀;垃圾桶应采用标准规格。
2 农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桶/箱应密闭。
▼ 展开条文说明
3.2.6本条规定了废物箱、垃圾桶(箱)的环保性能要求。
收集设施的密闭化是垃圾收运过程中控制滴漏污染的首要措施。目前国家实施分类收集的原因之一也是生活垃圾的含水率过高,影响了处理效果,因此密闭和防雨为基本要求。另考虑到生活垃圾具有腐蚀的特殊性,垃圾桶(箱)应耐腐蚀。城镇集中收集的垃圾桶(箱)采用标准规格,有利于与后续收运车辆配套衔接。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CJ/T377等标准,从收集设施的性能来看,要求城镇废物箱具备防雨、耐腐蚀的性能,垃圾桶/箱具备密闭、坚固、耐腐蚀的性能。塑料垃圾桶标准规格按现行行业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执行。
3.3 垃圾收集站
3.3 垃圾收集站
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主体建筑,主体建筑应封闭。
▼ 展开条文说明
3.3.1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主体建筑应封闭的性能要求。垃圾收集站的主体建筑指用于满足垃圾收集作业的建筑物。据调研,目前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突出问题除了项目难以落实及运行干扰外,就是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邻避问题,主体建筑封闭指需安装可以启闭的门,是邻避问题的解决措施之一,主要对生活垃圾收集站防止臭气扩散、噪声干扰等有较好成效。
3.3.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收运机动车进出通道,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的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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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道路通行要求,是满足收集作业的措施之一。据调研,很多地方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建成后难以运行的一个原因是站点处无法进出,如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最里端又缺乏相应的通道进出。不同规格的收运车辆对道路通行条件要求不同,应根据生活垃圾收集站选用的车辆规格设置相应的道路,道路考虑的主要参数包括道路宽度和承载能力等。
3.3.3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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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基本环保要求。减少生活垃圾倾倒时的受料面积,设置防止垃圾尘土及气味扩散的挡板,配合自动喷淋等装置,可较好防止垃圾扬尘、遗撒、臭味扩散。收集站对周边影响最大的是作业时产生的臭气、噪声等,尤其臭气更是居民投诉的重点,通风、除臭、隔声对减小垃圾收集站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是必要的,其中通风措施有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式,除臭措施有喷淋除臭剂、送离子新风、臭气收集后集中处理等方式,隔声措施主要为收集站封闭。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污水管网时,污水应通过明沟、隔油沉沙池收集后排入污水池集中,可装车外运处理;二是有污水管网时,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垃圾易滋生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影响卫生安全,需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定期喷洒消毒剂、杀虫剂和灭鼠药等。
3.3.4 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和1.5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的涂层;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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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本条规定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立面及地面的防污措施,便于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清洁维护。根据《法国卫生条例》第四部分“废物处理和一般健康的措施”第77条,法国规定了垃圾收集房(间)的地面及墙壁应由不透水和防腐材料制成或涂有这种材料的涂层,目前国内垃圾收集房(间)无法达到该标准,因此本规范仅规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达到该标准。地面防水等级Ⅱ级需要做两道防水,且耐用年限不低于15年,不允许渗水,但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
3.3.5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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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安全标志要求,其中烟火禁止和警告标志属于消防安全标志。相应位置包括收集作业区及其进出通道的地面或墙面。安全标志有消防安全标志、电气安全标志等。依据《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分为火灾报警装置标志、紧急疏散逃生标志、灭火设备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标交通标志》GB5768.2,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
3.3.6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受料装置应与进料方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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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进料接口要求,其受料装置应与进站的前端收集方式(如垃圾桶/箱、小型收集车等)相匹配,包括接口尺寸和受料装置容积匹配等,以确保进料作业顺畅。
3.3.7 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机械设备应与收集站作业工艺相匹配,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时段垃圾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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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站机械设备的工作能力,是满足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的主要措施。生活垃圾收集站作业工艺有多种形式,如水平装箱工艺和竖直装箱工艺,其中水平装箱工艺又有固定式压缩机装箱工艺和移动压缩箱工艺,因此,收集站选用的机械设备如压缩机、集装箱、运输车类型及规格等应与选用的作业工艺一致。收集站并非24h作业,有一定的有效作业时间(如8h),且高峰时段较为集中(如2h约30%的清运量),机械设备型号选用和数量配置时,除满足有效运行时间内作业能力要求外,还需满足高峰时段作业能力,以确保收集站内生活垃圾不积存,避免高峰时段收集车长距离排队。
3.3.8 生活垃圾集装箱应不易变形并有防腐措施;集装箱的密封性应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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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集装箱耐腐蚀和密封的性能要求。生活垃圾集装箱是生活垃圾储存设备。集装箱应符合《垃圾专用集装箱》CJ/T496的要求,集装箱材质应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性好,以确保使用时不变形;材质除耐腐蚀性好以外,表面应采用防腐涂层处理,确保集装箱使用寿命不低于4年。垃圾集装箱密封性能要求是防臭、防污的重要措施之一;密封性应保证收集、进料、运输过程中均不产生垃圾及污水渗漏。集装箱在运行时应做好密封条的清洗、保养和更换。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2021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附录A 环境区域划分
A.0.1 环境区域应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按下列规定划分:
1 E0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 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
3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
4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等;
5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