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 本规范是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以下简称《94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94规范》发布以来,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设计及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范发布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期间我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相应的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不断发展。第一,勘察设计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大都完成了新一轮修订工作,有的规范甚至酝酿第二次修订,显著特点是新修订的标准都用黑体字标出了强制性条文,成为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及施工图审查时重点审查内容;第二,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成为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城乡规划、勘察设计的理念、标准和要求也有了较大转变,对城乡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城乡建设的发展,使得城乡的地域逐步扩大化,原来不太适宜工程建设的土地也逐渐被纳入规划建设范围,相应遇到的特殊性岩土及不良地质作用也有所增加,这对勘察技术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第四,围绕城市规划、项目选址的勘察工作中已积累了大量的工程经验和新的研究成果,需要将其汲取到城乡规划勘察设计中。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份颁布,对城乡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为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本次重新修订的规范,全面调整了《94规范》的总体框架,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方法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以便提高规划勘察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本规范的贯彻施行,充分发挥勘察技术工作在城乡规划的先导作用,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提高城乡用地的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及构建和谐社会。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一般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前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各类开发区、独立工业(矿)区等规划编制的前期勘察工作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按照新的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工程地质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乡规划、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虽然都是工程地质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均有所不同,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本规范是针对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制定的技术标准。
1.0.3
当前,城乡规划与建设、城乡用地评价、城乡选址等对工程地质勘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规划勘察应当紧密结合具体的城乡规划任务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综合勘察手段,精心勘察,提供能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和动态特征、符合城乡规划编制要求的勘察成果。同时应紧密结合城乡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开展相应的、针对性很强的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勘察和工程地质图编制工作技术水平,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城乡工程地质勘察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主要是城乡规划勘察和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成果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水平与程度,还落后于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发展需求。在城乡建设与改造中,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与评价以及人类活动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与反馈的预测理论、技术与方法,也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因此,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新理论的运用。
城乡规划趋向于更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营造和优化,改善生态环境、规避自然灾害以及确保规划用地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理念,应贯穿于规划勘察工作的全过程。
1.0.4
本规范主要是围绕服务于城乡规划的勘察工作标准要求来编写,突出了规划勘察的针对性和重点、特点。工程地质勘察中的诸多共性工作内容,如勘探、试验方法等等,可参照执行的标准较多。因此,规划勘察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现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在进行岩土工程条件评价时,应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涉及抗震设计基本条件评价时,应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室内土工试验工作应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规定
3.0.1 主要强调在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前,必须针对不同地质环境条件,结合城乡规划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目标来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由于全国各个地区地质环境比较复杂,存在着特殊性岩土及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还存在深厚软弱覆盖层地区地震时将出现较大的震陷等地质灾害问题,其引起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规划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和项目建设投入、长期安全性。因此,通过规划勘察工作,为规划选址决策的科学性、建设项目空间布局的合理性提供充分的依据。(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3.0.2、3.0.3 规划勘察阶段和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现行技术标准,并考虑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阶段性及特点。当规划编制工作有特殊需求时,可结合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工作再细分阶段或针对具体规划项目进行专项勘察。
3.0.5 由于不同的地质环境对城乡规划影响巨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地质条件差异也很大,同时每个具体规划项目的内容、阶段要求等又各不相间,因此规划勘察所采取的手段及工作量很难统一,关键是要做到与城乡规划的编制需求相适应。
3.0.6、3.0.7 规划勘察的工作区域范围较大,因此各规划阶段的勘察应尽可能地掌握已有资料,使勘察工作具有针对性,以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工作量。同时,通过实地踏勘,确定工作的关键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勘察技术方案,并应及时与相关规划单位沟通,消除盲目性,使勘察过程做到有的放矢。当常规勘察不能充分查明规划区的复杂地质条件时,应根据规划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专项勘察或专题研究。
3.0.8
本条强调分析评价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应以评价单元为基本单位,依据每个评价单元的评判结果,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区、绘制对应的分区图。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区图将从地质角度直接引导规划区空间布局、功能区的选取,它是与规划编制、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等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考虑到评价单元的多少涉及规划勘察的精度和工作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规划特点与需求,分析各种不利地质条件,综合划分出适量的、合理的、全面的能反应出规划区不同地质环境状态的评价单元。
3.0.10、3.0.11
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属于重要的基础性勘察成果,对后续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具有充分的借鉴性,应当加强存档管理,为建立地质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城市奠定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规划勘察应以搜集已有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对于缺乏已有资料的新建城市、镇、乡村或新开发区,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可以掌握规划区及邻近区的地质环境特征,“并辅以必要的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作”,以期对规划区内各评定单元的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4.1.2
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区评价是总体规划勘察的最基本要求,影响到规划区空间布局合理、建设资金投入及环境安全等问题。
场地稳定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重要前提条件。可以根据场地稳定性分级成果对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用地的功能、开发强度、建设规模进行选择,从而为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提供依据。场地稳定性分析主要考虑规划区内活动断裂构造的活动状况、场地抗震地段类别、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小,以定性评价为主。
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是建设用地选择、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划分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关键依据。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首先要考虑场地稳定性,在此基础上,结合规划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地貌地形、水文以及地质灾害治理难易程度等条件,根据各具体指标的影响程度,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进行规划区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4.2 勘察要求
4.2.1
本条规定了总体规划勘察在原则上应做的工作内容和应有的深度。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都表明强震对人类和经济建设所造成的破坏巨大,同时因地震引起而伴生的次生灾害,如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也同样带来严重后果,因此研究地震后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4.2.2
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既要考虑规划区现状各类地质、资源等自然条件,同时要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协调,如重点保护文物、既有地下公共设施的分布等,并认识掌握既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所处的岩土工程背景条件。因此,总体规划勘察应从工程地质角度,搜集与建设空间布局、环境协调与保护等有关的、既有的各类资料,以便突出分析评价的针对性。
4.2.4 总体规划勘察所依据的规划建议书中一般建设布局尚不具体,并且全国各地的场地复杂程度、城市自然环境条件也不同,所以勘探点间距的规定不宜过于具体。最近十余年当中,我国各地在基础地质、城市环境地质区划方面均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调查工作,已经积累了较多的区域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研究成果,具备前期初步划分工程地质单元的条件,因此要求在规划区的每个评价单元布置勘探点不少于3个,但对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和缺乏地质资料的城市、镇、乡、村庄等地区应适当加密勘探点,以能揭示地层变化规律为准。
4.2.5、4.2.6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及所需取得的数据应以满足分区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需要为基本原则。为了使条文更具可操作性,对勘探孔深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勘察技术方案编制与实施时,可根据当地具体地质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
4.3 分析与评价
4.3.1
总体规划勘察以通过搜集、调查取得可以利用的已有资料为主,因此应尽可能地获取各类资料,如勘察资料、地质图、遥感图像、航片等,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是必要的,同时应对其认真分析,确保所引用资料的可靠性。
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小,是评价场地稳定性的基础依据,也是合理选择规划区场地的前提条件,准确地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场地是否稳定涉及人类生命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是规划场地选择的首要条件。场地稳定性是人们对规划场地的宏观概念,直接决定是否要选择该场地来进行规划建设。本规范采用定性方法来对规划场地的稳定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作为评定各评价单元工程建设适宜性的主要指标。
各评价单元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与评价,主要是为规划编制工作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提供工程地质环境的基础材料,是直接为规划编制设计工作服务的。本规范第8章基于为规划编制设计工作提供规划场地一个明确、清晰的观点,采用半定性与半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评价单元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分析与评价,以便规划设计部门、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区勘察评价结果来综合分析、选择满足空间布局、使用功能的地块。
4.3.2 根据分析评价所判定的各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性适宜性分级成果,对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而言,详细规划勘察都是对未知或前期研究相对较缺乏的地区开展工程地质研究,勘察范围大、时间相对较长,是一项复杂的、由多专业人员参与的技术工作。根据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对勘察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去选择勘察手段,编制切实可行的勘察技术方案,这是取得良好勘察成果的必要条件。切忌采用单一方法,特别是对复杂地质体,如活动断裂、隐伏岩溶、滑坡等,应合理选用多种方法勘察,积极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确保勘察水平和质量。
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在详细规划编制前,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选址综合安排、投资估算和有争议的问题作出可行性研究,提出若干方案比选决策。
详细规划编制的工作深度,一般根据规划任务的性质确定。有的属于近期开发地区,但具体建设项目尚未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多作控制性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但建筑布置不要求很细,待有明确任务时,再充实调整;有的属于计划已立项的规划设计项目,规划时,需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并作出具体的规划方案,作为今后工程设计的依据;还有的属于列入今明两年的计划建设项目,其用地、投资已落实,由于该处尚无详细规划,往往形成规划与设计同时开展工作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详细规划实际是一个介于总体(分区)规划与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之间的规划阶段。为满足编制各类近期建设区域内详细规划任务要求而进行的详细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其任务主要是在总体或分区规划勘察的基础上,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明确的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即将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拟建重大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选择,以及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作出分析论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用地紧张与人口急剧膨胀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被高强度开发利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城市快速扩张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因忽视规划前期工程地质研究,重地表轻地下。一方面,城市建设不能因地制宜,导致建设成本急剧增大、建设周期延长;另一方面,工程建设破坏地质环境、诱发次生地质灾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愈演愈烈,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因此,详细规划编制前,及时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科学评估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和地质环境质量,合理改造利用自然环境条件,规避建设风险,是城乡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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