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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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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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采取综合治理,并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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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适用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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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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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2.1.1 照明管理系统 lighting management system
应用分布式控制系统,对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环境照明进行自动或现场手动等方式的监测、控制,以实现集中管理、节能运行、优化照明环境的系统。
2.1.2 电能管理系统 electric management system
以智能继电保护装置、智能电力仪表、其他智能电力监控装置、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监控系统软件为基础,提供供配电系统详尽的数据采集、运行监视、事故预警、事故记录和分析、电能质量监视和控制、自动控制、负荷管理等功能,实现对整个建筑物进行安全供电、能耗、运行等综合管理的一种智能化、网络化、单元化、组态化的系统。
2.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相关线路等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2.1.4 能耗监测管理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 management
通过对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对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管理。
2.1.5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6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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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场地设施 infrastructure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运行保障的基础设施。
2.1.8 自动售检票设备 automaic fare collection
无售、检票人员而由乘客自助购买硬币式、磁卡或非接触式IC卡等单程或充值车票,并用其通过检票机进出轨道交通车站的设备。
2.1.9 自动人行道 moving pavement
倾斜角在0°~12°之间,能够连续运送乘客的设备,又称自动步道。
2.2 代 号
ACTS——先进通信技术卫星 advance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satellite
ATR——自动读码站 automatic reading frame station
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BHS——行李处理系统 baggage handling system
BECS——行李设备控制系统 baggage equipment control system
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DCLS——直接通信链接系统 direct communication link System
EMS——电能管理系统 electric management system
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IRIG-B——靶场仪器组B型格式 inter-range instrumenta-tion group-b
NTP ——网络时钟协议 network time protocol
ODBC——开放式数据库互接 open datebase connectivity
PRC——伪距校正 pseudo range correction
SAS——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automation system
SIC——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TTS——文本转换语音技术 text to speech
1PPS——每秒1个脉冲 1 pulse per second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 交通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艺流程特点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所处工程的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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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交通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且各级负荷应符合表3.2.1的规定。不同类型交通建筑的规模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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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 其他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表3.2.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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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当交通建筑机房及重要场所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设备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一级负荷;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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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交通建筑中的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和防灾中心、集中监控管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的交流电源及其系统设备电源,其负荷级别不应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5 交通建筑群区的场内雨水泵站、供水站、采暖锅炉房、换热站、能源中心、通信(信息)楼等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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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工艺要求确定。
3.2.7 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并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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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3.1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应由不少于两个电源供电,主供电源的电压等级宜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一、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3.3.2 交通建筑中具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应急电源设备为应急电源供电。
3.3.3 交通建筑中具有二级负荷且不高于二级负荷的供配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电源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可不同级,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供配电系统全部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在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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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交通建筑应根据空调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电源母线压降的影响。由低压电源供电的单台电制冷冷水机组的电功率不宜超过55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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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减少线路感抗,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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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容量较大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宜单独就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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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10(6)kV侧设有电动机负载时,应在10(6)kV侧设电容器补偿。
3.3.8 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特级铁路旅客站、多线换乘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采取措施将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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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1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1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20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 2423
22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23 《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断路器》GB 14048.2
2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GB/T17626
2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2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7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
28 《3.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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