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前 言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 兰 李雪佩 李立晓 黄祖凯 张文才 李逢元 王金元 杨德才 杜毅威 邵民杰 陈众励 熊 江 丁新亚 林洪思 粟卫权 万 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 丁 杰 张 宜 陈汉民 李长海 王东林 汪 军 周名嘉 冯志文 徐华 李炳华 钟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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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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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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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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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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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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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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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 (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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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家居管理系统 (HMS)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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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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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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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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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50W/㎡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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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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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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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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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15.4 电 信 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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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8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7896

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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