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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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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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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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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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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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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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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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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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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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 号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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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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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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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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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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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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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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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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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车辆

3.3 设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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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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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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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16.2 绿 化

16.2 绿 化

16.2.1 绿化设计应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绿化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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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3 对宽度小于1.5m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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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座椅、水池和林荫小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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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证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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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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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景 观

16.3 景 观

16.3.1 景观设计应包括道路景观、桥梁景观、隧道景观、立交景观、道路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红线范围内和道路风貌、环境密切相关的设施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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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

    3 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辅路应反映区域特色。景观设施宜简化、尺度适中、道路范围视线良好,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兼顾。

    4 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景观设施宜多样化,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尺度应以行人视觉感受为主,兼顾车行者视觉感受。

    5 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街道的生活氛围。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多样化,应以自然种植方式为主。

    6 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有条件时,在道路和水岸之间宜布置绿地,保护河岸原始的景观。

    7 风景区道路应避免大量挖填,应保护天然植被,景观设计应以借景为主,宜将道路和自然风景融为整体。

    8 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景观设施应以休闲、舒适为主,绿化配置应多样化,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

    9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的要求,宜进行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布置。

    10 公交站台应提供宜人的候车环境,宜强调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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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桥梁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江河的大桥应结合自然环境和城市空间进行设计,宜展示桥梁的结构之美,注重其与整体环境和谐。

    2 跨线桥梁应结合道路景观和街道建筑景观进行设计,应体现轻巧、空透。注重其细部设计。涂装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3 人行天桥应体现结构轻盈,造型美观。

    4 桥头广场、公共雕塑、桥名牌、栏杆、灯具和铺装等桥梁附属设施,宜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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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隧道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门设计应突出标志性,便于记忆,并应与周边景观和谐统一。

    2 洞身内部应考虑车行者视觉感受,装饰应自然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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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同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7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

    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9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

    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13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1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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