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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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原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本规范原名为《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属于通用标准。在送审过程中,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相关内容的调整,《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更名为《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从通用标准的作用来说,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主要为制定专用标准的依据。因此,本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重在规定控制道路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有关的指标,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均在相应的专用标准中。考虑到各专用标准的编制进度不一致,本规范的内容既要提纲挈领地反映道路工程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又要适度考虑已编和正在编写中的几本专用规范的具体内容,因此,各章的内容深度稍有差异。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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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适用范围描述为“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本次编制中考虑到“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卫星城等规划区”均为“城市范围”,因此在文字描述上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没有变化。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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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对道路工程设计的共性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理念,在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下,应优先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以及公共交通提供舒适良好的环境。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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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多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未能定义的术语,同时,随着设计理念的更新、认识的深入,原有一些术语的定义也不尽恰当,有必要进行修订。因此在本节中,给出了《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没有定义的术语,或者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原有术语定义进行修订的术语。对于在现行标准中已有定义或修订过的直接引用。
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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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2 主路、辅路两术语最早出现在城市快速路建设过程中,在《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中对于辅路已有定义,但对于主路没有定义。当快速路设置辅路时,习惯上将专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称为主路。因此,主路一词是相对于辅路来说的。结合目前的道路工程建设情况,将主路、辅路的设置范围扩展到主干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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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设计速度与计算行车速度、设计车速表述的都是同一定义,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采用了计算行车速度,但是从定义上来说,设计速度更符合其本意,因此本规范将“计算行车速度”修订为“设计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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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在交通量预测和路面结构设计中,均采用“设计年限”表述。本次修订中.依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中的定义,在路面结构设计中的设计年限,采用“设计使用年限”表述。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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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1.6 对《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中的定义进行修订,与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更为吻合。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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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1.9 近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出现了许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路面结构类型,有必要明确各种路面类型的定义。
2.2 符 号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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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图、表中出现的所有符号,统一在此文字表述。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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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各类道路除城市快速路外,根据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
本次规范编制通过对国内外城市道路以及公路的分类或分级对比,以及国内目前使用情况的调研,编制了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依据专题报告的成果,认为原来的分级只是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城市可采用的设计速度。不同的设计速度对应不同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而设计速度是道路线形设计指标的基础,更多的受地形条件的控制,按城市规模确定道路分级,再选用相应的设计速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在编制中,将原来的分类与分级综合考虑,将原来的“分类”采用“分级”表述,取消原来的分级。这样规定与目前我国公路及国外采用分级表述的方式统一。各级道路的定义、功能仍沿用原规定。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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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道路等级是道路设计的先决条件,是确定道路功能、选择设计速度的基本条件。每条道路在路网中承担的作用应由整个路网决定。因此,道路等级一般在规划阶段确定。在设计阶段,需要对规划道路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均需经规划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本条规定是为了切实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路网的完整性而制定的。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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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城市道路的功能一般是综合性的,规范也是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带有普遍的适用性。当道路作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单一功能使用时,由于在道路的设计车辆、交通组成、功能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需求,因此规定有规划等级时除按相应的技术要求执行外,还需满足其特殊性的使用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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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设计速度是道路设计时确定几何线形的基本要素。它是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人员能够安全、舒适驾驶车辆的速度。因此,它与运行速度有密切关系。根据国内外观测研究,当设计速度高时,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而设计速度低时,运行速度高于设计速度。这也说明设计速度与运行安全有关。
设计速度一经选定,道路设计的所有相关要素如平曲线半径、视距、超高、纵坡、竖曲线半径等指标均与其配合以获得均衡设计。目前,道路设计中采用基于设计速度的路线设计方法。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设计人员发现,这种设计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设计速度对一特定路段而言是一固定值,这一值作为基础参数,用于规定路段的最低设计指标,但在实际驾驶行为中,没有一个驾驶员能自始至终的遵守这一固定车速。实际观测结果表明,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不能保证线形标准的一致性。针对设计速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达国家已广泛运用了以运行速度概念为基础的路线设计方法。运行速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路线设计指标与实际行驶速度所要求的线形指标脱节的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规范仍采用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但提出了运行速度的概念,以便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对指标的运用和选取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同时,根据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的结论意见,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修订:
1 为了与国内外术语取得一致性,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采用的“计算行车速度”改为“设计速度”,与其定义更相匹配。
2 快速路设计速度在原规定的80km/h、60km/h基础上,增加了100km/h,与《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一致。
3 主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60km/h、50km/h、40km/h、3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30km/h。
4 次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50km/h、40km/h、30km/h、2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20km/h。
5 支路设计速度范围不作调整。
同等级道路设计速度的选定应根据交通功能、交通量、控制条件以及工程建设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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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我国城市快速路和部分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干路通常在主路一侧或两侧设置辅路系统,并通过进出口与主路交通进行转换。辅路在路段上一般与主路并行,通常情况下线形设计能满足主路的设计速度要求,但是考虑到其运行的特征,以及为建成后交通管理的限速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规定辅路与主路设计速度的关系。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规定“辅路设计速度宜为30km/h~40km/h”。根据国内大量的快速路与主干路辅路设计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实际管理情况调查,辅路设计可以采用支路、次干路或主干路等级,实际管理中最高限速已达到70km/h,为快速路最高设计速度100km/h的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到辅路的运行状况与主路较为密切,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对设计速度取值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因此,规定辅路设计速度为主路的0.4倍~0.6倍,涵盖了支路、次干路、主干路的所有设计速度。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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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该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一致。
立交范围内为了保证全线运行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畅通性,强调了其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设计速度保持一致。
匝道及集散车道的取值考虑其交通运行特点,应低于主路的设计速度,而且应与主路设计速度取值有关联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立交匝道设计速度根据不同相交道路主路速度对应给出范围,取值在20km/h~60km/h,基本为主路设计速度的0.4倍~0.75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根据立交类型和匝道形式确定匝道设计速度,基本为主线设计速度的0.5倍~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结合城市道路特点,适当控制立交规模和用地,规定匝道设计速度为驶出主路速度的0.4倍~0.7倍,大致范围为20km/h~70km/h,使用中应结合立交等级和匝道形式确定。
集散车道为减少出入口对主路交通的影响,通过设置加减速车道与主路相连,其设计速度规定与匝道一致,在设计中宜取中高值。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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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规定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一致。
城市道路中的平面交叉口多受信号控制及人行、非机动车的于扰,为保证行车安全,考虑降速行驶。
直行机动车在绿灯信号期间除受左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干扰外,较为通畅,可取高值。
左转机动车受转弯半径及对向直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干扰,车速降低较多,可取低值。右转机动车受交叉口缘石半径的控制,另外不论是否设右转专用车道,都受非机动车及行人过街等干扰,要降速,甚至停车,可取低值。
3.3 设计车辆
3.3 设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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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的关键因素是行驶车辆的物理性能和各种车辆的组成比例。研究各种类型的车辆,建立类型分级,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车辆用于设计。这些用于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符合国家车辆标准的,具有代表性质量、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的车辆,称之为设计车辆。城市道路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本节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在我国南方较多城市中,摩托车出行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虽然其交通行驶特性与一般机动车差别较大,但由于所占比例不大,交通管理上均按机动车进行管理,而且也不是鼓励发展的交通工具。因此,未作为专门的类型考虑。
近十几年来,出现了一种外形和普通自行车类似的电动自行车,其具有价格便宜、操作简单、节约能源、占用空间小、低噪声等特点,对于追求机动化出行而又买不起汽车的人们来说,成为首选目标,因此,增长趋势较快,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亿辆。从能耗角度看,电动自行车只有摩托车的八分之一、小轿车的十二分之一。从占有空间看,一辆电动自行车占有的空间只有一般私家车的二十分之一,成为非常有效的节能交通工具。但是目前电动自行车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虽然我国1997年6月20日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20km/h”,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尚未有相应的管理条例,参照电瓶车的要求,最高限速为15km/h,目前与非机动车共用路权。但目前在国内市场上,部分电动自行车车速已达到40km/h~50km/h,对非机动车的行驶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二是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尚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基于目前我国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尚未有明确的政策和管理手段,因此,在本次规范编制中也未作为专门的类型考虑。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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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外廓尺寸限界》GB 1589-79拟定了小型汽车、普通汽车与铰接车三种设计车辆。该标准已在198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现行标准为《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本次规范编制对设计车辆的确定进行了调研分析,编制了专题报告《设计车辆的确定》,根据专题报告的结论意见,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修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中对车辆类型术语的规定,《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设计车辆类型术语中“小型汽车”应为“小型普通客车”或“轻型普通货车”,规范中为了与车辆换算系数的标准车型名称以及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规定取得一致,简称为“小客车”;“普通汽车”应为“大型普通客车”或“重型普通货车”,简称为“大型车”;“铰接车”应为“铰接客车”,简称为“铰接车”。
2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只规定了“乘用车及客车”外廓尺寸最大限值,并且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采用的普通汽车与铰接车外廓尺寸规定一致,因此,本次编制中,“大型车”及“铰接车”的外廓尺寸仍与原规定一致。由于其中对于小客车没有相应的规定值,根据《城市客车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中的规定,用于城市客运的小客车的车长为大于3.5m,小于7m,但未有相应的其他外廓尺寸规定。依据专题报告《设计车辆的确定》研究成果,小客车车辆外廓尺寸较原规定范围扩大,本次修订中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规定的小客车外廓尺寸,车长由5m调整为6m,车高由1.6m调整为2.0m,车宽1.8m不变。
设计车辆不包括超长、超宽、超高和超重的车辆,实际使用中应根据道路功能和服务对象选定。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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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非机动车设计车辆拟定了自行车、三轮车、板车和兽力车四种。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中非机动车出行主要以自行车为主,本次编制中保留了自行车和三轮车两种,取消了板车和兽力车。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16.2 绿 化
16.2 绿 化
16.2.1 绿化设计应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绿化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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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绿化设计应包括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绿化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3 对宽度小于1.5m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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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3 对宽度小于1.5m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16.2.3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座椅、水池和林荫小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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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座椅、水池和林荫小路等。
16.2.4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证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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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证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16.2.5 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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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 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
16.3 景 观
16.3 景 观
16.3.1 景观设计应包括道路景观、桥梁景观、隧道景观、立交景观、道路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红线范围内和道路风貌、环境密切相关的设施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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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景观设计应包括道路景观、桥梁景观、隧道景观、立交景观、道路配套设施以及道路红线范围内和道路风貌、环境密切相关的设施景观。
16.3.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
3 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辅路应反映区域特色。景观设施宜简化、尺度适中、道路范围视线良好,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兼顾。
4 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景观设施宜多样化,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尺度应以行人视觉感受为主,兼顾车行者视觉感受。
5 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街道的生活氛围。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多样化,应以自然种植方式为主。
6 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有条件时,在道路和水岸之间宜布置绿地,保护河岸原始的景观。
7 风景区道路应避免大量挖填,应保护天然植被,景观设计应以借景为主,宜将道路和自然风景融为整体。
8 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景观设施应以休闲、舒适为主,绿化配置应多样化,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
9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的要求,宜进行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布置。
10 公交站台应提供宜人的候车环境,宜强调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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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
3 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辅路应反映区域特色。景观设施宜简化、尺度适中、道路范围视线良好,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兼顾。
4 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景观设施宜多样化,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尺度应以行人视觉感受为主,兼顾车行者视觉感受。
5 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街道的生活氛围。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多样化,应以自然种植方式为主。
6 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有条件时,在道路和水岸之间宜布置绿地,保护河岸原始的景观。
7 风景区道路应避免大量挖填,应保护天然植被,景观设计应以借景为主,宜将道路和自然风景融为整体。
8 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景观设施应以休闲、舒适为主,绿化配置应多样化,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
9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的要求,宜进行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布置。
10 公交站台应提供宜人的候车环境,宜强调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6.3.3 桥梁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江河的大桥应结合自然环境和城市空间进行设计,宜展示桥梁的结构之美,注重其与整体环境和谐。
2 跨线桥梁应结合道路景观和街道建筑景观进行设计,应体现轻巧、空透。注重其细部设计。涂装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3 人行天桥应体现结构轻盈,造型美观。
4 桥头广场、公共雕塑、桥名牌、栏杆、灯具和铺装等桥梁附属设施,宜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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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桥梁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跨江河的大桥应结合自然环境和城市空间进行设计,宜展示桥梁的结构之美,注重其与整体环境和谐。
2 跨线桥梁应结合道路景观和街道建筑景观进行设计,应体现轻巧、空透。注重其细部设计。涂装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3 人行天桥应体现结构轻盈,造型美观。
4 桥头广场、公共雕塑、桥名牌、栏杆、灯具和铺装等桥梁附属设施,宜统一设计。
16.3.4 隧道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门设计应突出标志性,便于记忆,并应与周边景观和谐统一。
2 洞身内部应考虑车行者视觉感受,装饰应自然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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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 隧道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门设计应突出标志性,便于记忆,并应与周边景观和谐统一。
2 洞身内部应考虑车行者视觉感受,装饰应自然简洁。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同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7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
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9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
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
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
13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1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