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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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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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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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
1.0.5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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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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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2.1.2 警告标志 warning sign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1.3 禁令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2.1.4 指示标志 mandatory sign
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2.1.5 指路标志 guide sign
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2.1.6 可变信息标志 changeable message sign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依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可以随之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2.1.7 主动发光标志 active luminous sign
在光线较暗时能够被清楚辨认的,带有图形、符号的,通过电能或其他能源使其自身内部发光的标志。
2.1.8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
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
2.1.9 轮廓标 delineator
用以指示道路前进方向和边缘轮廓、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形式的交通安全设施。
2.1.10 路侧安全净区 roadside clear zone
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两侧、相对平坦、无非机动车道、无人行道、无任何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
2.1.11 防撞垫 crash cushion
独立的防护结构,在受到车辆碰撞时,通过自身的结构变形吸收碰撞能量,减轻对乘员的伤害程度。
2.1.12 可导向防撞垫 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
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1.13 非导向防撞垫 non-redirective crash cushion
不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
2.1.14 相位 phase
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个或多个交通流的信号显示状态。
2.1.15 信号周期 signal circle
信号灯相位按设定的顺序显示一周所需的时间。
2.1.16 协调控制 coordinated control
把多个交叉口的交通信号控制参数进行关联控制的一种方式。
2.1.17 人行护栏 pedestrian 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2.1.18 分隔设施 separate facilities
道路范围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以及逆向交通之间,为规范通行空间设置的构造物。
2.1.19 防眩设施 anti-glare facilities
为夜间行车的驾驶人员免受对向来车前灯眩光干扰而设置的构造物。
2.1.20 限界结构 delimitation structure
车行道净空周边的主体结构物。
2.1.21 主体结构防撞设施 collis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main structure
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上增加的抗撞击构件。
2.1.22 附属保护防撞设施 collision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subsidiary structure
在容易被撞击的主体结构前方,单独设置的保护主体结构的防撞设施。
2.1.23 隔离栅 guard fence
为防止行人、非机动车辆等进入快速路、匝道或其他禁入区域而设置的栅栏。
2.1.24 声屏障 acoustic barrier
一种专门设计的立于噪声源和受声点之间的声学障板。
2.1.25 交通监控 traffic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
2.2 符号
Eav——平均照度
Emin——最小照度
Evmin——最小垂直照度
SR——环境比
TI——眩光限制阈值增量
UE——照度均匀度
UL——亮度纵向均匀度
UO——亮度总均匀度
2.3 代号
LPD——功率密度
3 交通调查
3.0.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进行交通调查。
3.0.2 交通调查内容应包括所在地区的路网现状、沿线土地利用现状、沿线环境、道路及交通状况、城市规划、路网规划等。调查范围除了设计道路自身外,还应包含对设计道路有影响的周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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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新建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在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以下情况:
1 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经济、交通发展、地形、气候气象及项目沿线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2 周边相关道路等级、线形、横断面布置、交通设施配置情况;
3 项目周边主要道路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与管理情况;
4 项目在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功能及道路等级;
5 项目预测交通量、交通组织及交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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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交通设施设计调查内容,除新建工程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根据需要补充以下内容:
1 既有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2 既有道路交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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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道路交通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应对既有道路几何条件、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交通事故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预测交通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符合安全、畅通、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
4.1.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总体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根据道路功能及其在城市路网中的作用,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近期与远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道路工程主体设计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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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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