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

1总则

总则


1. 0. 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城乡规划选址与管理的基础地质资料和依据,统一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 0. 3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规划编制任务要求,搜集利用已有资料,因地制宜地采用综合勘察手段,提供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结论科学的勘察成果。

1. 0. 4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术语 


2.0.1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 d evaluation fo r urban an d rural planning 

    为不同阶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管理进行的区域性工程地质勘察,主要针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及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简称“规划勘察”。 


2.0.2 规划区 planning area 

    由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审批,拟新建或改建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控制区域,其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0.3 规划勘察工作区 wo rking area of geo-engineering site investigation an d evaluation fo r urban an d rural planning 

    为满足规划勘察分析评价的需要而确定的规划勘察工作范围,包括城乡规划区以及对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有影响的外围邻近区域。 


2.0.4 评价单元 evaluation unit 

    规划区场地稳定性分析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的空间单位和分析评价对象。 


2.0.5 场地稳定性 site stability 

    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6 工程建设适宜性 building suitability of the planned site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程度。 


3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0.1 城乡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满足不同阶段规划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3.0.2 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为甲级和乙级。

3.0.3 规划勘察应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规划勘察。

3.0.4 规划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规划勘察任务书;
    2 各规划阶段或专项规划的设计条件,包括城乡类别说明,规划区的范围、性质、发展规模、功能布局、路网布设、重点建设区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和项目特点等;
    3 与规划阶段相匹配的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图等。

3.0.5 规划勘察的工作内容、勘察手段及工作量,应与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或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求相适应。

3.0.6 规划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经过综合整理、分析,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提供勘察成果。

3.0.7 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规划阶段勘察前期应分析已有资料,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勘察方案;
    2 应根据规划勘察工作区及所在地区已有资料的详细程度、当地工程建设经验以及场地的复杂程度,在研究和利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规划编制要求等,确定勘察工作内容;
    3 当规划勘察工作区内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重大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或在规划勘察工作中开展专题研究。

3.0.8 规划勘察工作区应划分评价单元,并应按评价单元分析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地形地貌单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单元、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活动断裂带展布位置以及规划用地功能分区界线等进行综合划分;
    2 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规划区,应按其影响范围、程度等进行综合划分。

3.0.9 规划勘察图例宜按本规范附录B表B的规定采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有关规定。

3.0.10 在规划勘察过程中,所有勘探点的位置和标高,应分别按统一的国家或地方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定、整理和记载。

3.0.11 规划勘察成果资料应存档,并宜进行成果资料信息数字化,建立相应的地质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 


4总体规划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规划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并辅以必要的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工作。

4.1.2 总体规划勘察应调查规划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总体评价。 


4.2 勘察要求

4.2 勘察要求


4.2.1 总体规划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搜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已有资料、文献;
    2 调查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地质年代、岩土的成因类型及特征等条件,划分工程地质单元;
    3 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和排泄条件、动态规律、历史和近期最高水位,采取代表性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
    4 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及特殊性岩土的成因、类型、分布等基本特征,分析对规划建设项目的潜在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
    5 对地质构造复杂、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分析地震后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6 调查规划区场地的建设开发历史和使用概况;
    7 按评价单元对规划区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4.2.2 总体规划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有关的影像、图件和文件;
    2 地形地貌、遥感影像、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地球物理勘探等资料;
    3 水文、气象资料,包括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洪涝灾害以及风、气温、降水等;
    4 历史地理、城址变迁、既有土地开发建设情况等资料;
    5 已有地质勘探资料。

4.2.3 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4.2.4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点间距可根据勘察任务要求及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表4.2.4确定;
    2 每个评价单元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3 钻入稳定岩土层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表4.2.4 勘探线、点间距(m)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线间距勘探点间距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400~600<500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600~1000500~1000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800~1500800~1500

4.2.5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评价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30m,当深层地质资料缺乏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2 在勘探孔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浅;
    3 当勘探孔底遇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或穿透软弱土层。

4.2.6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必要时勘探孔宜全部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

4.2.7 总体规划勘察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3 分析与评价

4.3 分析与评价


4.3.1 总体规划勘察的资料整理、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已有资料的分类汇总、综合研究;
    2 现状地质环境条件、地震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程度;
    3 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
    4 各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
    5 工程建设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良地质作用或人类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4.3.2 总体规划勘察应根据总体规划阶段的编制要求,结合各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分析与评价成果,在规划区地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规划功能分区、建设项目布置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43'>《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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