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machinery industry
GB 50894-2013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94-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4.9.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8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机械工业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经验,吸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固体废物处置。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28号,邮政编码:710054,E-mail:cnme@cnme.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军锋 高洪澜 苏建华 胡晓东 晋荣轩 罗友元 徐辉 曾毅夫 徐文汉 王宏辉 赵文伟 彭文辉
主要审查人:刘力锐 韩永锋 吴浩亮 赵林 李恒林 寻旋鹏 刘秋新 张锦冈 贺卫宁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水平,贯彻执行有关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1.0.3 环境保护设计应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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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各种污染物经过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后再向外排放。
1.0.5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848的有关规定。
1.0.6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覆膜滤料 membrane filter media
在滤料表面覆合一层微孔薄膜的过滤材料。
2.0.2 复合纤维滤料 composite fiber filter
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复合而成的滤料,其中滤料表面是超亚微米级超薄纤维。
2.0.3 液气比 liquid-gas ratio
废气吸收净化工艺中,处理单位体积废气与所需的吸收液体积之比。
2.0.4 有机废气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10Pa,并具有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2.0.5 空速 space velocity
催化转化工艺中,单位体积的催化剂所处理的废气流量,单位为h-1。
2.0.6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CR)
在一定温度条件和催化剂的作用下,还原剂选择性地只与燃烧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将其还原成无害物质的方法。
2.0.7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select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SNC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不使用催化剂,还原剂有选择性地与燃烧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将其还原成无害物质的方法。
2.0.8 氨逃逸 ammonia slip
脱硝反应器出口烟气中氨的质量浓度,单位为mg/m3(标准状态,干基,过剩空气系数1.4)。
2.0.9 水爆清砂 water explosion blast cleaning
铸件浇铸后,快速浸入冷水池中,由于铸件骤冷产生迅速爆炸,使铸件上的型砂瞬间脱落。
2.0.10 水力清砂 hydraulic cleaning
用高压水流束喷射铸件,清除黏附的砂子和砂芯。
3 基本规定
3.0.1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对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
2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
3 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要求安静区域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和发动机试验台站等高噪声场所的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3.0.2 工厂设计时,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的工艺设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3.0.3 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其处理装置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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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铸造、锻造、热处理和电镀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业化协作;工业废渣、废液和污泥等应进行分类处置,并应利用厂际、地区设施统一综合治理或综合利用。
3.0.5 产生废气和粉尘污染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进行有组织排气,并应根据废气和粉尘的特性选择合理的净化工艺和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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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废气和粉尘净化处理后,其排放浓度及排气筒或烟囱的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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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排气筒或烟囱的永久性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的有关规定。
3.0.8 厂区排水系统应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并应根据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温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确定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综合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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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新鲜水稀释等手段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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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物质并有回收价值时,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1 金、银、铂、钯、钴和镍等贵金属及其化合物;
2 经济价值较高的刚玉、碳化硅、铅粉、铜粉和瓷粉等物质。
3.0.11 在工业废水的输送和处理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或易燃、易爆等气体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3.0.12 对粉粒状物料、有害物料、固体废物和废液等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时,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雨淋和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0.13 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根据其性质和数量,并结合地区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处置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回收或综合利用;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时,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规定贮存或处置。
4 粉 尘
4.1 物料破碎和筛分粉尘
4.1.1 物料在破碎和筛分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部位,应密闭并配备通风除尘装置。
4.1.2 物料的破碎、磨碎和筛分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4.2 粉料输送、贮存、装卸粉尘
4.2.1 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并应减少转运点,且宜采用气力输送。散粒状干物料,不应采用抓斗输送。
4.2.2 散装粉料的运输,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运输设备。
4.2.3 袋装粉料的拆包和倒包作业,应采用带吸尘装置的拆包和倒包机。
4.2.4 粉料应贮存在专用的料库或料仓中,不应存放在露天或棚下。
4.2.5 料仓进料应有泄压除尘装置,卸料点应设排风罩。
4.2.6 输送、贮存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894-2013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84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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