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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 ground
GB 50209-2010
主编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0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9-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5、3.0.18、4.9.3、4.10.11、4.10.13、5.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地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作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板块面层铺设,木、竹面层铺设,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5~17层,邮政编码:210029,电子邮箱:gcb@jpcec.com,电话:025—8679932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华 高宝俭 程杰 王立群 王吉骞 蒋礼兵 王先华 邬建华 张卫东 李建华 李健 张三旗 张卫国 佟贵森 邓学才
    主要审查人:郭正兴 周桂云 田洪斌 王福川 王力健 刘新玉 金孝权 陈贵 王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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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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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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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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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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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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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建筑地面 building 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

2.0.2 面层 surface 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 结合层 combined 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 基层 base 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 填充层 filler course

建筑地面中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6 隔离层 isolating 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 绝热层 insulating 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2.0.8 找平层 leveling 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9 垫层 under 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10 基土 foundation earth 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 缩缝 shrinkage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2 伸缝 stretching 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3 不发火(防爆)面层 mishiring(explosion-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4 不发火性 misfiring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floor radiant heating 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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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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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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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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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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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有关规定。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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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的有关规定。

3.0.8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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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 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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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 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 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 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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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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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 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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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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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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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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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 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 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 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 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 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 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 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 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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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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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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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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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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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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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 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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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 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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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5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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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层铺设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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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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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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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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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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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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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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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 土

4.2 基 土

4.2.1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土层结构被扰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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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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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填土应分层摊铺、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其密实度。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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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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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4.2.5 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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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Ⅰ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土源地点检查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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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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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4.2.8 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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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 15193.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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