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3.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试,并应合格。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验收记录。
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
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3),▶▶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
3 基本规定
3.0.1 新增条文。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故规定了从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质量管理应具备的标准、规章制度。
3.0.2 是对原规范第2.1.1条、第2.1.2条的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新内容。本条符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多年实践证明可行。
其中,成套装置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及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不能复验的产品指安全膜片等。
给水、供电、供气条件是施工作业的起码条件;技术交底是保证正确施工的关键;系统组件和材料是系统的组成;防护区等设置条件是设计的依据;基建条件还包括基础、泄压孔、防护区严密性,等等。
3.0.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中施工过程检查包括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在内的设备安装各工序检查、系统调试试验,特别强调了工序检查和工种交接认可。这些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需的。
3.0.5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及合格评定,验收检测采用计量器具要求,以及验收合格后应做的工作。
3.0.6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的标准,其中包括施工过程各工序质量、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系统工程验收,这些涵盖了施工全过程。
3.0.7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立工程档案所必需的。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3.0.8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这是施工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其中返工针对工序工艺,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针对系统组成硬件,从这两方面着手能把问题解决、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4.2.2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
2 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3 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
4 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3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按20 %计算。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4.2 材料
4.2.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入市场时应具备的质量有效证明文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应提供相应规格的质量合格证、力学性能及材质检验报告。管道连接件则应提供相应制造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其中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气压严密性试验等内容。
4.2.2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承受的压力较高,这些要求是保证管网的耐压强度、严密性能和耐腐蚀性能所必需的。
4.2.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验收检测要求。条文在给出了检测时的抽查数量,使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且提供实践证明能达到检测的需要和目的。
4.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材料需要复检的具体情况,并给出处理办法。具体检测内容视设计要求和质疑点而定。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 mm。
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
4.3 系统组件
4.3.1 对原规范第2.2.1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
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应清晰明白。
对规格相同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规定。除考虑到安装美观外,更重要的是选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减小容器容积和灭火剂充装率的误差。
4.3.2 新增条文。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应核查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由相应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单位很少做试验检验,现场做组件水压试验确实也有一定困难,这里不要求试验检验,只要求核查书面证明。本条第二款是第一款的补充。
4.3.3 对原第2.2.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的要求。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是通过管道流体计算后确定的。这两者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计算结果,如喷嘴的孔径和管道的管径。通常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小于设计值则会影响灭火效果,会降低喷嘴入口的工作压力,延长喷射时间;反之,也会因扩容压力损失太快,影响喷射强度和时间。另外,灭火剂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还涉及安全问题。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见表1。
储存温度(℃)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
储存压力 (MPa) |
IG 541 | 15.0 | 13.5 | 14.3 | 15.0 | 15.7 | 16.5 | 17.2 |
七氟 丙烷 |
2.5 | 1.88 | 1.93 | 2.16 | 2.45 | 3.02 | 4.2 | |
4.2 | 3.74 | 3.86 | 4.30 | 4.93 | 5.94 | 6.7 | ||
5.6 | 5.6 | 4.81 | 5.33 | 6.04 | 7.06 | 8.25 |
5.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5.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5.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2 新增条文。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储存高压气体,特别是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等,为人员安全,故作此规定。
5.2.3 对原规范第3.2.3条的进一步完善。此条规定是为了方便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5.2.4 原规范第3.2.4条。储存容器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流体冲击而发生振动、晃动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储存容器固定牢固。
5.2.5 原规范第3.2.5条。储存容器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此条规定为检查、复位、维护记录提供方便。
5.2.6 原规范第3.3.4条。保持内腔清洁是为防止异物进入管网堵塞喷嘴。
5.2.7 原规范第3.3.7条。防止泄压时气流冲向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保证操作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5.2.9 原规范第3.3.5条。集流管在灭火剂喷放时也会发生冲击、振动、晃动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集流管固定牢靠。
5.2.10 原规范第3.3.6条。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
5.4.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2 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3 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4 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 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2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5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5.4.1 原规范第3.5.2条。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是通过拉索控制灭火剂释放的远程手动装置。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通常安装在防护区外,一般是在防护区门口,与电气启动/停止按钮设于同一处。此条规定是为了提高灭火系统的可靠性,防止误动作。
5.4.2 原规范第3.5.3条。本条规定与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1.4.2条要求相同,以保证其动作的可靠性。
5.4.3 原规范第3.5.1条。本条的要求可使布线整齐美观,不易损坏。
5.4.4 原规范第3.5.4条。驱动气瓶在释放时会受到高速气流的冲击而发生振动、摇晃等,因此,在安装时应将驱动气瓶固定牢靠。通常每个驱动气瓶对应启动一个防护区的选择阀及容器阀,正确、清晰的标志可避免操作人员误操作。
5.4.6 原规范第3.5.6条。通常气动驱动装置的出口与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选择阀直接相连,若有泄漏,驱动气体的压力有可能低于打开选择阀和容器阀的所需的压力,导致打不开选择阀和容器阀。故需要在安装后做气压严密性试验。
5.5.1 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处理。
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外观全数检查,隐蔽处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2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 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DN (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50 |
最大间距(m)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4 | 3.7 | 4.3 | 5.2 |
2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 mm。
3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尺测量。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5.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5.5.1 对原规范第3.6.1条的扩充。本条要求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并参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3.3.15条制定。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需要在现场进行焊接,特别是带法兰的弯头,如不对其进行防腐处理,则以后焊接处将最先被腐蚀,故本条要求安装前应对焊接部位进行防腐处理。
5.5.2 对原规范第3.6.2条的进一步完善。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直接与墙壁或楼板接触,容易发生腐蚀,影响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同时也不便于维修。故本条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本条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6.3.19条制定。并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取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
5.5.3 对原规范第3.6.3条的修改。表5.5.3参照英国标准《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pt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规范》BS 5306•pt4:1986第41.3条制定。由于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时有冲击、振动和摇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较大,故管道应该用支吊架进行固定。
5.5.4 原规范第3.7.1条。对试验方法第E.1节说明如下:
第E.1.1条,第1款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3.1条;第2款依据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取气压强度试验压力的1.25倍得出;第3款依据产品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5.15.3条。
第E.1.2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2条。
第E.1.3条,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水压强度试验依据原规范第3.7.3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验压力取值依据原规范第3.7.3条;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气压试验压力取值依据目前对储存压力为15 MPa的系统取10.5 MPa的实践;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系数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
第E.1.4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4条和原规范第3.7.4条。
第E.1.5条依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第7.5.5条。
第E.1.6条依据原规范第3.7.6条。
第E.1.7条,第1款依据原规范第3.7.5条;第2款依据原规范第3.5.6条。
第E.1.8条依据《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和原规范第3.7.5条。
第E.1.9条依据原规范第3.7.3条、第3.7.5条和《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第6.3条。
气压强度试验或气密性试验时,选择阀上、下游可同时试验,从而可查出选择阀连接处泄漏问题。
5.5.5 对原规范第3.7.7条的进一步完善,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增加色环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表面涂层习惯为红色,以区别于其他管道。
6.1.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6.1.2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6.1.3 调试前应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6.1.4 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B-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6.1.6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6.1.1 原规范第4.1.1条。本条明确了调试程序,有利于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6.1.2 原规范第4.1.2条。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是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条件。
6.1.3 原规范第4.1.4条。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调试前应再一次对系统组件、材料以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6.1.5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调试内容和记录格式。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7.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出的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 对原规范第5.1.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 对原规范第5.1.3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8.0.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8.0.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执行。
8.0.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8.0.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 IG 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8.0.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8 维护管理
8.0.1 对原规范第5.5.2条改写。本条规定了系统维护管理应具备的文件资料;为了搞好检查、维护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性能、构造和检查维护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为了保持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在需要灭火时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各种操作,应预先制定系统的操作规程。
8.0.2 原规范第5.5.1条。本条规定了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制度;检查、维护是气体灭火系统能否发挥正常作用的关键,因此,应不断维护。气体灭火系统结构较为复杂,又属中、高压系统,其检查维护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专业知识,并经专门培训才能胜任。
8.0.3 原规范第5.5.3条。本条规定是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特点、产品维护使用要求确定的;该项检查宜由专业厂商进行。
8.0.5 新增条文。本条参照美国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标准》NFPA 12-2000 §1-11.3.3制定。
8.0.6 对原规范第5.5.4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月检应进行的内容及达到的标准,主要是目测法对系统外观进行检查。
8.0.7 对原规范第5.5.5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季度检应对系统进行除模拟喷气试验外的全面检查,参照国外标准并结合工程实践制定。
8.0.8 新增条文。本条参照美国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标准》NFPA 12-2000§1-11.3.2制定。规定了年检时应进行的工作。
8.0.9 新增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结果增加。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 |||||
2 | 质量责任制 | |||||
3 | 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 |||||
4 | 施工图审查情况 | |||||
5 |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 |||||
6 | 施工技术标准 | |||||
7 |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 |||||
8 | 现场材料、设备管理 | |||||
9 | 其他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系统工程 | 进场检验 | 材料进场检验 |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 ||
系统安装 |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 |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 ||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 ||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 ||
喷嘴的安装 | ||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 ||
控制组件的安装 | ||
系统调试 | 模拟启动试验 | |
模拟喷气试验 | ||
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 ||
系统验收 |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 |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 ||
系统功能验收 |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 进场检验 | |||||
分项工程名称 | 质量规定(规范条款) |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 ||||
管材、管道连接件 | 4.2.1 | ||||||
4.2.2 | |||||||
4.2.3 | |||||||
4.2.4 | |||||||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 | 4.3.1 | ||||||
4.3.2 | |||||||
4.3.4 | |||||||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与充装压力 | 4.3.3 | ||||||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 | 4.3.5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 系统安装 | ||||||
分项工程名称 | 质量规定(规范条款) |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 |||||
灭火剂 储存装置 |
5.2.1 | |||||||
5.2.2 | ||||||||
5.2.3 | ||||||||
5.2.4 | ||||||||
5.2.5 | ||||||||
5.2.6 | ||||||||
5.2.7 | ||||||||
5.2.8 | ||||||||
5.2.9 | ||||||||
5.2.10 | ||||||||
选择阀及 信号反馈装置 |
5.3.1 | |||||||
5.3.2 | ||||||||
5.3.3 | ||||||||
5.3.4 | ||||||||
5.3.5 | ||||||||
阀驱动装置 | 5.4.1 | |||||||
5.4.2 | ||||||||
5.4.3 | ||||||||
5.4.4 | ||||||||
5.4.5 | ||||||||
5.4.6 | ||||||||
灭火剂 输送管道 |
5.5.1 | |||||||
5.5.2 | ||||||||
5.5.3 | ||||||||
5.5.4 | ||||||||
5.5.5 | ||||||||
喷 嘴 | 5.6.1 | |||||||
5.6.2 | ||||||||
预制灭火系统 | 5.7.1 | |||||||
5.7.2 | ||||||||
控制组件 | 5.8.1 | |||||||
5.8.2 | ||||||||
5.8.3 | ||||||||
5.8.4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防护区/保护对象名称 | 隐蔽区域 |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
管道、管道连接件品种、规格、尺寸及偏差、性能和质量 | |||||
管道的安装质量和涂漆 | |||||
支、吊架规格、数量和安装质量 | |||||
喷嘴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安装质量 | |||||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 |||||
验收结论: | |||||
验 收 单 位 |
设计单位:(公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公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公章)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 系统调试 | ||||||
分项工程名称 | 质量规定(规范条款) |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 | |||||
模拟 启动试验 |
6.2.1 | |||||||
模拟 喷气试验 |
6.2.2 | |||||||
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 6.2.3 | |||||||
调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过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则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数量 | 核查结果 | 核查人 | ||||
1 |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 |||||||
竣工图等其他文件 | ||||||||
2 |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 |||||||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3 |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核查结论: | ||||||||
验 收 单 位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 子分部工程名称 | 系统验收 | |||||||||
分项工程名称 | 质量规定(规范条款) | 验收内容记录 | 验收评定结果 | ||||||||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 7.2.1 | ||||||||||
7.2.2 | |||||||||||
7.2.3 | |||||||||||
7.2.4 | |||||||||||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 7.3.1 | ||||||||||
7.3.2 | |||||||||||
7.3.3 | |||||||||||
7.3.4 | |||||||||||
7.3.5 | |||||||||||
7.3.6 | |||||||||||
7.3.7 | |||||||||||
7.3.8 | |||||||||||
系统功能验收 | 7.4.1 | ||||||||||
7.4.2 | |||||||||||
7.4.3 | |||||||||||
7.4.4 | |||||||||||
核查结论: | |||||||||||
验 收 单 位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系统类别 |
最大充装密度 (kg/m³) |
储存压力 (MPa) |
最大工作压力(MPa) (50 ℃时) |
混合气体(IG 541) 灭火系统 |
— | 15.0 | 17.2 |
— | 20.0 | 23.2 | |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 | 1125 | 2.50 | 3.93 |
4.20 | 5.80 | ||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 1150 | 2.5 | 4.2 |
1120 | 4.2 | 6.7 | |
1000 | 5.6 | 7.2 |
使用单位 | |||||
防护区/保护对象 | |||||
维护检查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 | |||||
检查类别(日检、季检、年检) | |||||
检查日期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 检查人员签字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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