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GB50956-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hemical fiber plant

GB 50956-2013

主编部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纤工厂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化纤工厂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56-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8.1.4、8.1.5、9.1.3(1、3、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研,收集和总结国内各类化纤工厂在试运行、生产考核及竣工验收方面的成熟经验,并广泛征求了生产、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方面的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5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验收、试运行总体计划与实施方案、试运行准备、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竣工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或建议寄送至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邮政编码:100037,电子邮箱:yanghaiming@cnpc.com.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参编单位:吉林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勘察设计协会

    主要起草人:杨海明  吴江  周华堂  朱志伟  李利军 孙岩  范景昌  李士范  于洁  李盛林 张露  姜军  张红亮  许贤才  许海军 周晓辉  唐志萍

    主要审查人:荣季明  刘承彬  杨开泉  张建仁  王新良 邱华云  羌培华  常正奔  胡国权  鲁克让

条文说明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GB 50956-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以第256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生产企业和监督部门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管理工作,保证试运行和验收质量,做到安全节能环保,持续、稳定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化纤、化纤原料聚合或合成,化纤及其原料联合生产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管理。

1.0.3 化纤工厂的试运行和验收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为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使参与各方都能认同活动中涉及的事项及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保证活动的安全、质量、环境、节能、效率达到最佳,促进化纤工厂顺利投产和完成验收,本规范是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基本依据。

1.0.2 本规范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纺织工程部分》的要求编制,属于新编标准,对主要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上游从化纤原料的聚合、合成开始,下游到化纤纺丝(长丝、短纤维);化纤原料单体(如:涤纶的对苯二甲酸、锦纶6的己内酰胺等)生产、黏胶纤维的浆粕生产、醋酸纤维的醋片生产、帘子布的捻织浸胶以及化纤短纤维的纺纱织造企业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具体内容方面,本规范对化纤工厂在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职责与工作关系划分、作业程序、工作内容及原则作出规定,确保工厂或项目从单机试车、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试运行准备、联动及投料试车完成至生产考核、竣工验收全过程均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活动的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相关方在执行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协商增减内容,以便工厂或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1.0.3 阐述了本规范是对相关方在进行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基本要求,不能代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上述活动相关内容的规定,参与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相关各方除应共同遵守本规范的原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化纤工厂 chemical fiber plant

    生产化学纤维及其原料的工厂,即以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方法制得纤维的工厂和为化学纤维生产提供主要原料的工厂。

2.0.2 单机试车 single-test

    现场安装的单台动设备、单元机或机组,在不带物料或无载荷情况下进行的试运转,或以水、空气为替代介质进行的负荷运转。

2.0.3 机械竣工 mechanical compietion

    指工程完成安装检查与整改、单机试运行合格,达到了验收条件,取得机械竣工证明文件的过程。

2.0.4 施工验收 mechanical taking-over

    相关方参与的对已完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的过程。

2.0.5 中间交接 interim taking-over

    工厂或项目的某个子项、单元或独立系统已施工完毕,经相关方检查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取得机械竣工证书,施工单位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过程。

2.0.6 试运行 test-run

    工厂或项目完成施工验收后,由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的包括单机试车、系统调试、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等全部活动。

2.0.7 系统调试 systematic test-run

    为达到联动试车条件对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和自控等系统所进行的全部准备及调试活动。

2.0.8 联动试车 inter-lock test-run

    对规定范围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要求后,以水、空气、生产物料或其相似替代物为介质所进行的系统模拟运行。

2.0.9 投料试车 commissioning

    对工厂或项目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各系统之间首尾衔接、以实际物料为介质并打通整个生产流程的运行过程。

2.0.10 生产考核 performance test

    工厂或项目经投料试车并实现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生产能力、消耗指标、产品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及环保设施等是否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的全面考核过程。

2.0.11 竣工验收 plant acceptance

    由业主或业主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参与的全面考核工厂或项目建设各方面内容和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验收过程。

条文说明

2.0.1 化纤工厂因产品种类、工艺流程及设备、生产规模等不同,其内涵变化较大,本规范中的“化纤工厂”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T 50565中的描述,包括化学纤维制造厂和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以及生产化学纤维和化学纤维原料的联合工厂。

    化学纤维制造厂包括合成纤维制造(锦纶纤维制造、涤纶纤维制造、腈纶纤维制造、其他合成纤维制造)、半合成纤维制造(醋酸纤维制造)、再生纤维素纤维制造(黏胶纤维制造)。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包括聚合物制造、浆粕制造、醋片制造,由于本规范不适用于黏胶纤维的浆粕生产和醋酸纤维的醋片生产,因此本规范中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厂主要指聚合物制造工厂(不含聚合物原料——单体的制造)。

2.0.5 中间交接的主要目的是为后续的工作(如试运行)提供有利条件,交接的内容应包括土建施工与安装施工,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后,交接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即由施工单位转移给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但并不解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及相关遗留工作的责任。中间交接针对的对象应是一个完整的子项工程、单元工程或独立系统以及整个项目,对象不完整或不独立不宜办理中间交接,否则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清楚。

2.0.6 按照相关施工规定,单机试车属于施工范围的工作,结合近年来工厂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本规范将化纤工厂的单机试车包含在试运行阶段,使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设备保护和后续系统调试的顺利进行,相关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予考虑。

2.0.8 化纤工厂的联动试车以检验该系统除受生产介质影响外的整体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为主要目的。联动试车通常以水、空气或生产物料为试车介质,只有在不适于以水、空气为试车介质,需要以生产物料为试车介质,而现场又尚不具备使用真实生产物料的条件下才利用其相似替代物为试车介质。

2.0.9 化纤工厂的投料试车以打通整个生产流程,检验装置在真实物料负荷下机械性能和运行质量状况为主要目的,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负荷一般控制在60%~70%之间,待整个装置生产运行稳定后,逐步对产品质量进行调控和提高,并根据生产计划逐步提高生产负荷到100%。

2.0.10 生产考核是指在生产装置负荷达到100%(合同另行规定及业主特殊要求的除外)、运行状态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72h生产考核验收,主要检验生产装置的工艺技术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数据。

2.0.11 本条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业主及主管单位的规定、地方政府的规定、行业及国家规定四个方面。

3基本规定

3.0.1 试运行和验收工作开展之前,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并应详细划分参与各方的责任及工作内容。化纤工厂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参与各方应根据责任和工作内容配置专业人员,编制相关支持文件,准备必需的物资和签订相关外部服务协议等。

3.0.2 参与各方在工厂或项目安装施工基本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签署机械竣工证书和办理中间交接等相关手续;工程中间交接后,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质量负责,直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为止。涉及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时,除应满足合同约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等有关规定执行。

3.0.3 试运行总体计划编制应结合行业特点,逻辑关系严密、工期安排科学合理,满足工厂或项目的总体建设进度要求;试运行实施方案编制应全面具体,内容表述应准确,且应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0.4 试运行前应进行人员、技术资料、物资等主要生产准备活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主应根据定员指标,结合同类企业经验,按总体计划时间表适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做好岗前业务培训,同时相关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后上岗;

    2 技术资料准备工作应由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负责,内容应全面准确、深度合理、针对性强,且应满足相关专业的需求;

    3 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试运行领导指挥机构,并应结合化纤工厂生产特点,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在活动开展前应完成宣贯教育;

    4 原材料、燃料、机物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规格与数量应符合要求,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的供应能满足试运行需求;

    5 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进行必要的演练,所需应急物资应落实到位。

3.0.5 参与试运行和验收活动的主要技术人员应提前熟悉设计文件、工艺流程、相关说明书和调试技术资料,并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同时应做好记录和确认签字,前一阶段工作未达到要求,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3.0.6 系统调试工作可按行业特点、工厂或项目实际进度情况,提早开展,并应做到各专业工作内容划分详细、目标和指标清晰;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开展前应进行相关条件检查确认,方案应经批准后下达,预期目标和专业间分工应明确,保障措施应到位。

3.0.7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设施应先于或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调试和验收;试运行和验收活动各阶段的“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0.8 试运行和验收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排除,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明、事故处理未结束、控制措施未到位时,严禁继续进行试运行和后续的验收活动。

3.0.9 投料试车合格后,相关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验收。考核合格时,业主单位应确认并签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时,对出现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且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应确定再次考核事宜,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达不成协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条文说明

3.0.1 化纤工厂的施工验收、试运行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但竣工验收活动一般由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实施。活动前由责任单位为主成立指挥机构,提前策划,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外部服务协议准备,附录A描述的责任划分不能代替合同对上述活动的约定。

3.0.2 本条的施工验收包括土建施工验收和安装施工验收,如果土建与安装为同一施工单位,可以不办理土建中间交接,满足安装条件后,经业主或监理等相关方同意后即可进行安装施工;如果土建与安装施工为不同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前,应进行土建施工验收并办理中间交接,确有困难时,应签署相关备忘录说明原因,经业主或监理同意后方可开始安装施工。中间交接只是界区内的所有装置、设备或设施的保管及使用责任发生移交,但尚未解除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责任,遗留的工作仍由施工单位完成。

    机械竣工前,对不具备条件完成的特别事项,应签署相关协议,并在后续的试运行阶段由责任方落实完成。

    化纤工厂验收除执行本条文中的相关法律及规范外,对涉及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控制方面的,应按照下列相关法规或标准执行: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涉及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3.0.4 参与各方在试运行活动中的人员配置包括:领导指挥机构、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操作员工、维修保运成员等。操作员工由业主负责招聘,专家及技术指导工程师由业主、总承包或设计单位派出,维修保运人员由业主及施工单位联合派出,领导机构一般以业主单位为主,参与各方相关领导共同组成。

    应急预案及物资准备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原则是:改扩建项目,依托业主单位原有资源;新建项目,总承包或业主单位按合同约定共同负责准备,并尽可能依托当地资源。

3.0.5 本条主要说明了试运行活动的步骤和方式,因为试运行相关活动客观上存在先后顺序、逻辑和因果关系,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活动,可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0.6 系统调试可提早进行,目的是为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提供更加有利的工期条件,达不到目标时应反复调试和协调相关责任方及时处理问题,避免把问题带到联动试车阶段。应充分保证联动试车的时间,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投料试车一次成功做好准备。具体执行时可按照以下原则:公用工程调试要提早,吹扫气密试验要严格,联动试车要全面,投料试车要稳妥。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需严格执行。 

    在总体试车方案中,要对调试及验收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及重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对应的控制措施。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必要时进行演练培训,确保在试运行及验收活动中出现的事故可以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置,避免事故扩大化。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发现,在试运行过程中,业主、总承包单位、专利商、供货商以及施工单位人员均参与其中,配合不够十分默契,而且装置中的设备处于不稳定运行状态,操作变化频繁,一旦出现事故,若未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而继续进行后续活动,往往会造成事故扩大甚至引起人员伤亡,这方面也有深刻的事故教训。

3.0.9 根据化纤工厂多年来的建设经验,一般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3个月对装置进行72h连续生产考核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合同双方应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如果第一次生产考核未通过验收,可以重新确定再次考核或协议通过验收。

4施工验收

4.1 单机试车

4.1.1 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等转动设备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和自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试车,因受介质条件限制而不能进行单机试车时,可经批准后留待联动试车或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4.1.2 单机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质量标准全部安装完毕;

    2 设备施工安装记录和检验合格文件应齐全;

    3 与试车设备相连的管道吹扫、清洗、试压已完毕并应检查合格,施工记录应完整;

    4 机器润滑油、密封液、液压油、控制油等填充或置换应完成;

    5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临时设施的安装准备工作应完毕;

    6 与试车设备相关的电气和仪表系统调校应合格。

4.1.3 单机试车方案应得到总承包单位或业主的批准。

4.1.4 单机试车人员应提前经过相关培训、实习,并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证;单机试车时应按机械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方法进行指挥和操作。

4.1.5 单机试车时工具、检测仪表、记录表格应齐备,保修人员应就位。

4.1.6 单机试车的具体内容应达到设计文件、试车方案及制造商提供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并应在试车过程中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机械装置连接应正确,应达到制造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2 管路连接应正确,应无渗漏现象,阀门安装应到位,开启应正常;

    3 电气、仪表连接应正确,具备条件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应一并进行调试,且应达到实际控制效果;

    4 设备启动时转向应正确,启动或急停应正常,试车期间,设备本体不应有过热、震动、杂音等异常现象。

4.1.7 单机试车所需的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应由业主单位负责提供。

4.1.8 单机试车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记录试车数据;单机试车合格后,应由参与试车的有关人员在规定的表格上共同签字确认。

条文说明

4.1.2 对于特殊及大机组(如熔体输送泵、纺丝机、空压机、冷冻机)等转动设备,试车前应认真阅读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维修及操作说明书,并视情况通知供货商技术人员到场指导,业主、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单机试车,并认真做好试车记录,以便更好地完成单机试车。

4.1.4 单机试车按照相关施工规定属于安装施工范围(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根据化纤工厂的特点,单机试车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施工单位配合为宜,有利于试车后设备保护和业主相关操作员工提前熟悉设备情况,既完成单机试车工作,又实现员工接受培训实习和锻炼队伍的目的。

4.1.6 对于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的设备,在单机试车时,应一并调试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条件确实不具备时,应做好记录或标识,留待系统联动试车时再调试。

4.2 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

4.2.1 工厂或项目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试运行技术人员,按单元或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

4.2.2 “三查四定”后的相关整改工作应在机械竣工前完成,确实难以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做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专人负责跟踪,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

4.2.3 机械竣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设备冷态对中、仪表单体调校和回路检查、电气设施调试等应全部完成,并应经检查合格;

    2 动设备单机试车应合格(需带介质单机试车的动设备除外),搅拌器等设备的无载荷试验应合格;

    3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内容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安装;

    4 所有施工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 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2.4 符合机械竣工条件的安装工程,应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办理中间交接。中间交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应全部完成,并应已签署机械竣工证书;

    2 应已按要求提交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并已经检查符合规定;

    3 施工机具及相关材料应已撤离作业现场;

    4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用临时设施应已拆除,有碍试运行活动开展的因素应已消除,厂房、机械设备应整洁干净。

4.2.5 中间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进行核实、查验交接;

    2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与交接;

    3 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备品备件、安装剩余材料归还交接;

    4 供货商随机技术资料交接;

    5 签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备忘录;

    6 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4.2.6 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条文说明

4.2.1 “三查四定”是工程建设交工前经历的一个过程,源自于1988年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试车规定。“三查”是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施工质量隐患,“四定”是指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内容、定负责人员、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三查四定”使安装工程的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成为确保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成功的有效手段。“三查四定”可以在施工阶段分专业多次进行,逐步完善。该项工作虽属于安装施工阶段应完成的工作,但根据化纤工厂多年来的建设经验,试运行各专业人员参与“三查四定”活动,可以较全面地提前发现不符合试运行要求的缺陷并及时整改完成,为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4.2.4 中间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还应包括必要的土建装修施工、临时或永久安保设施安装等,以便实现顺利交接。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GB 50956-2013

 附录E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E.0.1 项目概况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与规模;

    2 建设依据(附各阶段批复文件);

    3 管理模式;

    4 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情况;

    5 主要参建单位名单;

    6 项目总目标及执行情况。

E.0.2 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设计管理;

    2 工程施工管理;

    3 工程监理;

    4 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管理;

    5 试运行准备;

    6 投料试车与生产考核。

E.0.3 专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和消防设施验收;

    2 职业卫生设施验收;

    3 “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验收。

E.0.4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2 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3 审计意见和整改情况。

E.0.5 档案及文件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文件资料整理、汇编及归档情况;

    2 评价及验收意见。

E.0.6 竣工报告应包含附图。

E.0.7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应附于竣工验收报告之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变频器供电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22670

《低压电动机保护器》JB/T 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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