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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T 50319-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进行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2000年以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相关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名称;
    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4.强化了可操作性。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慧科大厦10层B区;邮编:10014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深圳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深圳市建艺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京兴国际工程管理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伊生 杨卫东 龚花强 孙占国 李伟 田成钢 黄文杰 李清立 林之毅 温健 朱本祥 高来先 付晓明 张守健 杨效中 王家远 周密 刘潞 周力成 李明安 李维平 姜树青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长滨 刘洪兵 张元勃 周崇浩 商科 陆霖 丁维克 何红锋 安玉杰 邓铁军 董晓辉 黄慧 何锡兴 周文杰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13日以第3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对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进行的修订。修订工作启动后,修订组先后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听取并采纳了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先后收集意见三百余条,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本规范。本规范力求反映2000年以后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等法规和政策,科学确定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内容。本《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相关服务内容和术语数量,调整了监理人员资格,强化了可操作性,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等。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为便于大家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编制组按照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规范执行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分别是:
    主编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参编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监理公司 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公司 同济大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重庆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华设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广东重工业设计院监理公司 国务院三峡移民局
    主要起草人:田世宇 何健安 雷艺君 刘建亮 胡耀辉 杨效中 杨卫东 任宏 周力成 程超然 沈文德 朱本祥 林之毅

1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5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列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依据;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依据。
1.0.7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1.0.8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需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1.0.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2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且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计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3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 巡视 patrol 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 平行检验 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 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 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 监理月报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 设备监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 监理文件资料 project document & data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2.0.1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2.0.2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2.0.5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2.0.6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7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2.0.9 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2.0.10 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
2.0.13 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
2.0.14 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
2.0.15 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2.0.16 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17、2.0.18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2.0.19、2.0.20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关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最终延期时间与原合同工期之和将成为新的合同工期。
2.0.21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
2.0.22 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
2.0.23 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需要按设备采购合同单独制造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
2.0.24 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条文说明 3.1.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的划分和监理人员的分工协作,要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决策和信息沟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宜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除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文秘、翻译、司机和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备数量和专业满足要求的监理人员,有序安排相关监理人员进退场。
3.1.4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3.1.5 考虑到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3.1.6 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2 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进行工程计量。
    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条文说明 3.2.2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3.2.4监理员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 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条文说明

3.3.1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结束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后归还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附录B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B.0.7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及施工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表B.0.7        报审、报验表
表B.0.7        报审、报验表

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B.0.9 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单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单

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表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表B.0.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B.0.11 工程款和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

表B.0.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表B.0.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0.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表B.0.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表B.0.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B.0.13 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表B.0.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表B.0.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B.0.14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表B.0.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表B.0.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条文说明 B.0.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B.0.2 施工合同中同时开工的单位工程可填报一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B.0.3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B.0.4 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似的工程业绩材料。
B.0.5 测量放线的专业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资料(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校验资料等)应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测量依据资料及测量成果包括下列内容:
    1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计算表)及附图。
    2 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及附图。
B.0.6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核对所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清单和质量证明资料后,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结果。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开箱检查,并由三方在开箱检查记录上签字。
    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B.0.7 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施工单位试验室等的报审。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B.0.8 分部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资料、安全及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等。
B.0.9 回复意见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情况,必要时应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的影像资料等。
B.0.10 每个单位工程应单独填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B.0.11 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计算及其他与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B.0.13 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C通用表

C.0.1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表C.0.1 工作联系单
表C.0.1 工作联系单

C.0.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表C.0.2 工程变更单
表C.0.2 工程变更单

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条文说明 C.0.1 工程建设有关方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包括: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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